如果鲍某没有罪
《财新》的报道我看了,有操作不规范之处,但信息增量还是有的。
不宜对记者做诛心之论,甚至扩大到否定整个《财新》。
对照《南风窗》和《财新》的系列报道,我发现他们在某些情节上的还原,是彼此引用的。这里有「交叉验证」的技术使用,另外也反映了,他们对此事的挖掘在短时间内已无法走得更深入了,从两家媒体报道中出场人物的重合性来看,记者对当事人外围战场的「清理」仅限于此了。
目前两家媒体对事件基本面的还原依赖于双方的QQ聊天记录,以及各自的叙述,考虑到「伪证」的易操作性以及合理规避对于自身不利的陈述,我们依然期待更多突破性的调查。很遗憾,这方面的内容是缺失的。
(可能也无法再补齐了。随着民意沸腾,警方再一次调查,基于我们的经验来看,媒体退场的发令枪已经响起。)
不过在媒体的报道中,双方口径较为一致的事实还是呈现出来了。譬如2015年12月31日,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譬如李星星表现出了一些性格上的反复。
这两个事实可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互相缠绕,如何采信将成为鲍某定罪的关键所在。
最近爆红的罗翔老师在评论此事时点出了一个要害:「处于特定关系内明确的强弱关系下的未成年人侵害,虽然出了司法意见却没有上升到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司法意见的法律效力有限,深谙此道的执业律师鲍某应该是早就了然于胸,想好了对策。
不过仝宗锦律师认为:「司法意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常常被视为司法解释。」后者的法律效力就高多了,可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再结合今天下午发布的新闻:最高检、公安部已经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这当然是对民意的呼应,结合我们过往的经验看,这种「王炸」级别的组合出动,应该不会打无准备之仗,鲍某脱罪的可能性怕是不大了。
当然,民众基于道德层面对鲍某早已「定罪」,有司接下来需要在「程序正义」上交出一份完美的答卷(尽管绝大多数民众并不看重这些,大仇已报就好)。「司法意见」的藩篱可以突破,那么对于「胁迫」的认定呢,如何与「狡猾」的职业高手鲍某做较量,是接下来的看点所在。
鲍某实际上在事情败露后,主动找媒体放料,也是想打好「舆论战」,他的目的不是打造符合民众想象的「道德模范」人设(这几无可能,因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这就是有悖人伦),他的目的是给司法施压,反复强调「胁迫」不存在,仿佛在向施法机构喊话:「来吧,看你如何认定我胁迫吧。拿证据驳倒我吧。」
如果鲍某有罪的话,基于我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考虑到社会上类似事件应不在不少,而获得超高舆论关注度的寥寥无几。「鲍某案」即使获得一个符合「大众正义」的结果,恐怕也难推而广之。
如果鲍某没有罪呢?大家是否能接受一个程序上毫无瑕疵、现行法律条文悉数支撑的结果?白白放走一个「坏人」,整个社会是否感到无力?
舆论倒逼的不该是一个预先审判的罪人尽快达到公众预期的结果,舆论应该吁请的是完善的法律保护弱者的权利。
那么,正如罗翔老师所言,堵住法律漏洞,完善法律条文:「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被害人的年龄可以限制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也避免过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
「鲍某案」不能仅是一场舆论场的胜利,还应成为完善相关法律的契机。因为,我们不可能都有机会成为被万众呵护的「鸡蛋」。
我们应该检视的还有很多,譬如今日媒体关注的「收养买卖」的黑色产业链,譬如细微到毛细血管的灰色家庭的现状,譬如还有执法机构的公信力问题,那些懈怠、推诿是否真实存在。
思考题:你如何看「鲍某案」?
你还可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