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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当明曰⑦|欠债还钱,遛狗栓绳,天经地义!

江山新闻网 江山新闻网 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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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当

半月刊的

《明当明曰》

准时和大家见面了

热点话题和搞笑视频

将同时呈现

本期看点:


    蒋有财饭桌称兄道弟,骗钱潜逃成老赖。

    任性小黄狗离家出走,等待它的将是怎样的命运。


《明当明曰》2018年第 7 期 

精彩等你发现

(请在WIFI情况下观看哦,土豪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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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江山腔大家曰环节

图片中的动物怎么说

还是等大家留言哦


彩蛋一:花絮依然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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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蛋二:知识拓展


借条八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规范的借条应该是这样子~~

养犬八项注意

(一)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三)准养犬必须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登记,系挂统一制作的犬牌;

(四)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及时予以清除;

(五)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及其他禁止遛犬的区域遛犬;

(六)外出遛行的犬只应当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允许携带犬(导盲犬除外)出户的时间为每日下午18时至次日8时;

(七)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好啦

请各位看官大人收好这两份注意事项

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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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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