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等3张报表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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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
一、(二十六)《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结转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二十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1、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调整了原第1行“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原第4行“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原第5行“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原第6行“(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原第9行“(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原第11行“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原第14行“(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原第16行“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行次名称。
2、为满足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将原表内有关行次计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调整为“总机构分摊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二十八)《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1、将原“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其移至表头部分。将原“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2、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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