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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重新起诉聂树斌案真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刑事堂 Author 庄志叶

发回重审
再起波澜


全文2335字 | 推荐阅读8分钟

口感:苦涩





一案双凶,最后可能一个都定不了。


2020年11月9日,王书金案因张某芳被奸杀案出现新证据被发回重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就这样,王书金案件再起波澜。



据了解,2005年1月,王书金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承认曾强奸多人,并杀死女性4人,分别是刘某某A、张某芳B、张某芬C和康某某D(聂树斌案被害人),以及杀害贾某某F未遂。河北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了王书金奸杀刘某某A、张某芬B和贾某某F未遂。而张某芬C和康某某D,则因为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未起诉。


这就是引起轩然大波的一案双凶。法庭上甚至出现了被告人说是他杀的,检察官论证不是被告人杀的的怪异现象。康某某D案,所谓的真凶聂树斌于1995年被冤杀。2015年,聂树斌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平反。



现在最高法以张某芬C案出现新证据,对王书金案发回重审,大概率的张某芬C案应该会有转机,而康某某D案的真凶究竟是谁,目前来看,估计还是没有结果。


张某芬C案的具体情况,最高法没有透露案件具体细节,新证据也不确定具体是什么。按照最近司法机关清理积案的成果,估计发现了新的DNA证据,可以有力指控王书金涉嫌奸杀了张某芬。


康某某D案即聂树斌被冤杀的案件,是媒体和公众最关注的案件。聂树斌虽然被平反了,但是康某某的冤魂还未昭雪。一案双凶,目前一个凶手都定不了,但是这可能就是法律和现实的矛盾了。



检察机关是否会起诉王书金涉嫌奸杀康某某案呢,我认为可能性不大。从聂树斌案被平反的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书的证据分析来看,康某某被奸杀案可能已经达不到起诉标准了。



只有王书金的供述

不能定罪处罚



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报道,王金书是在被抓获后,供述自己还曾在1994年在石家庄犯有康某某一案。


但是目前来看,并无相关的证据佐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真实王金书出现在案发现场。但是检方也认为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理由主要有四条:


第一,当时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第三,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2时左右作案。


第四,被害人身高1.52米,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冒名顶替。更何况王书金的供述和案发现场的情况也不吻合。当然,王书金现在言之凿凿,说自己反正也要死了,多一个不多。公众愿意相信,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但是毕竟相信不能代替法律。原办案机关干警撰写并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青纱帐迷案》一文,不能排除王书金看过此份报道,不能排除王书金为了躲避死刑,多供述一起案件的可能。



原审相关证人证言证据缺失



根据聂树斌再审案件对证据评析认为,原审卷宗显示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


这些缺失的证据,一旦缺失再也无法补强,即使起诉王书金,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



作案工具难以确定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系花上衣。根据聂树斌再审判决文书显示,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康某1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将其认定为聂树斌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根据王金书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所以王书金的供述和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也不符合,作案工作难以确定。



死亡时间、死亡原因难以确定



根据聂树斌再审案合议庭评判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对康某1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本案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法医在尸体检验时没有提取、检验康某1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现场勘查时,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但法医未根据尸体蛆虫情况对死亡时间作出推断。


2.在案证言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时间。


3.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康某1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这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对此,当年检验尸体的法医在本院再审期间解释称,检验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失去了很多检验条件,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只能作出倾向性分析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咨询法医学专家,专家对康某1死亡原因均未作出确定性结论,只是认为死于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较大或者是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综上,即使现在起诉王书金,也能以排除上述不确定性的问题,还是难以确定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就更加难以和王书金的供述相吻合认定。



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聂树斌再审判决书显示:现场勘查无见证人参与,且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其违反法律规定;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


所以说,不能因为王书金认罪,就可以对王书金从法律上认定其杀害了康某某,就像不能因为聂树斌也曾做过有罪供述就认定聂树斌有罪一样。也不能因为给聂树斌平反了,一案双凶,排除了一个,就可以从法律上认定王书金是真凶。


一案出现双凶,必然可以证实其中一个不是凶手,但是却不能证明其中必定有一个是凶手。是不是凶手,还是只能靠扎实的证据,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


至于康某某的冤魂,也许法律目前还是无法给她一个明明白白的昭雪。这才更加警醒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是毒树之果,冤假错案不单是对被冤杀的聂树斌的不公,也是对无法得到昭雪的康某某的不公。


不言自明的是:

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

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我想,既然是纠正冤假错案,既然是亡羊补牢,就一定不能再纠错了,再补错了。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要保持警醒。


否则,那就不只是“亡羊”的悲哀,也不只是舆论的哗然。



作者丨庄志叶

校对、审核丨老斑鸠

编辑、排版丨d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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