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后疫情时代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新思路
不小心刷到这篇文章的刑事律师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处理不良资产的负责人,恭喜你们发现了一片新大陆。
疫情正深刻的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大周期,每次都喊狼来了,这回狼终于来了。
长期以来潜伏着的地方不良资产(包括债务、担保物和其他权益)危机特别是金融债务逐渐爆发。不良资产处置特别是金融坏账处置正变成一项逆周期又炙手可热的业务。
传统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方法不外乎是将不良资产外包。这部分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成了许多律所及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争抢的香馍馍,但是随着行业内卷,不良资产处置的利润率、处置效率正在逐渐下滑。
处置坏账的另一个思路是交由金融机构的法务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两种做法其实殊途同归,都是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追回财产或是权益变现。
但是民事诉讼渠道也存在自己的显著缺点,例如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执行率低等。特别是面对一些“问题”贷款中可能存在的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等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民事诉讼的应对机制和诉讼方法会显得十分缺乏和无力。
此外,金融机构在出现问题后如果不及时进行整改反思,只会不断“重复”的犯一些低级错误,结果就是量变引起质变。
在经济周期向下时,任何一个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案件的爆发都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金融机构大多是已经大到不能倒,国资只能一次次的被迫注资挽救,这期间造成巨量的国有资产流失让人触目惊心。
有没有一种新的思路去处置这些不良资产?解决这些坏账?可以更强硬、更快速、更高效的实现债权?又可以在危机处置后让金融机构有能力重整旗鼓、焕发生机?这就是本文主要讲述的刑事控告+刑事合规相结合的思路。
01.
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
到底有多大?
截至2019年2月,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规模达到92.40万亿元。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主要为中长期(即1年以上),因此这里重点关注中长期贷款情况。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中长期贷款规模在2019年2月达到53.32万亿元。
央行与银保监会公布的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均为35万亿元左右,且假设小微企业中的80%为民营企业。以此为基准,计算出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中长期贷款中约有46万亿流向国有企业。考虑到地方国有企业的负债规模在全部国有企业的比例约为52%左右,按此比例推算,意味着金融机构的46万亿中长期贷款中有24万亿流向了地方国有企业,也即金融机构146万亿元的信贷中约有16%左右流向了地方政府。
这部分的信贷债务中很大一部分是交给地方金融机构,例如城投集团(公司)等进行投资、贷款,因此涉及刑事案件的不良贷款规模远比想象的要大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数据还只是疫情之前的数据,疫情发生后网上很难查到相关的债务规模,但显而易见地是债务规模会呈几何性的爆发。
02.
为什么要选择刑事控告作为
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首要手段?
前文提到,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处置不良贷款存在诸如手段软、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执行率低等劣势。那么刑事控告对比民事诉讼的优势在哪里?
1、首先,刑事诉讼的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刑事手段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不同于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则居中裁判。民事诉讼最具有威慑力的手段莫过于诉讼保全以及申请强制执行后将债务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等。但是,对于已经做好准备将资产转移一空的犯罪分子、“老赖”,上述手段显得十分疲软。
其中一些贷款案件中原本就是债务人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是刑事案件。而妄想通过民事手段制裁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奢望。但长久以来,不仅是金融机构就连律师从业者本身都固执的认为涉及贷款、抵押等案件都是民事案件,这是一种认知障碍。
从司法机构的职能设置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有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一旦对涉嫌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立案侦查,可以主动到有关部门等调取任何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这种主动出击的态势是显然区别于民事案件中中立被动的法官的。
更重要的是,一旦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对当事人采取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的司法大数据统计分析,一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其被判处有罪的概率往往在7成以上。并且金融诈骗案件中,涉案数额往往十分巨大,因此等待嫌疑人极可能是拘留+逮捕+3年起步→上不封顶的“套餐”。是自由重要?还是钱重要?这是现实而又残酷的问题。但是好在,这个问题只需要让被控告人去头痛。
此外,刑事判决具有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对社会的指引作用以及威慑作用。长久以来,大量涉嫌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此时,引进刑事控告这头“兀鹫”有助于遏制各种金融“腐虫”。
2、其次,高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另一大优势
此处说的高效,一方面是指刑事案件退赃的效率,民事案件中如果要追回款项往往需要经过调解或者判决执行。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一旦开始初查,就已经有可能迫使债务人退出赃款。
诈骗类犯罪中都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虽对部分贷款资料造假或改变贷款资金用途,但相关银行贷款本息均已在案发前清偿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在刑事控告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债务人在得知我们律师开始刑事控告并进行调查后,或者当公安机关的初次问话结束,直接就在立案之前将赃款直接退出。这种追赃的效率显然是民事诉讼不能比拟的。
另一方面,是刑事案件退赃的成功率也远比民事案件的执行率要高。退赃的高效原因其实是和第一点刑事诉讼的强制力相关联的。
在金融诈骗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其实并不是真的没有钱,而是已经将违法所得转移。而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嫌疑人名下的财产,其他属于嫌疑人利用赃款购买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设备等特定动产都可以直接扣押、冻结,不管其是否还在嫌疑人名下。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嫌疑人将赃款转移隐匿到其他人无法知晓的地方或者转移至其他人或者关联公司名下的,但是在案件突破后经由嫌疑人的指认就可以直接将涉案财产取回。
同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也远远强大于当事人,有利于查明财产的去向和追索。这也是民事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
3、最后,刑事控告免诉讼费、执行费
以一个3000万的案件为例,民事诉讼一审的诉讼费在30万以上,如果有二审还有执行费用,总计接近100万元。也就是说整个案件可能连1元的债权都实现不了的情况下,就要先付出100万。
所以,金融机构作为控告人,如果作为被害人,在法院不准许列为当事人并参加为诉讼的情况下,则法院会在判决主文直接判决被控告人退赔,则金融机构作为控告人不用参加一、二审的诉讼,也不用交纳诉讼费和执行费,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金融机构作为控告人,如果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同时,根据法院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机关不支持立案监督,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公诉转自诉的法律规定,到人民法院去提起刑事自诉,同样也是可以不用交纳诉讼费的。
所以,当案件进入到法院的诉讼阶段时,无论作为对于金融机构动则十几亿、几十亿的债务规模来说,能够节省这部分诉讼费是非常可观的;同时,也避免了民事诉讼败诉后可能要被承担诉讼费的不利后果。
4、刑事控告还有什么潜在优势?
坏账、死账发生率是金融机构重要的考核指标,如果发生率过高,相关的信贷员、领导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在金融诈骗案件中,有些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堪称高明,让人防不胜防。
面对这些专业化的诈骗分子,一味的追究相关金融机构人员的责任实属不智。长久以来违法发放贷款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犯罪成为了悬在金融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在这类刑事案件中,金融机构其实是作为受害者角色,而对一个受害者继续处罚违背基本的法律逻辑。刑事控告从实践角度出发结合当下火热的刑事合规(不起诉)手段,确实是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03.
为什么要选择刑事合规作为
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最终手段?
一般来说,企业合规包括大合规和小合规,大合规是企业的全面合规;小合规,一般是指涉案企业的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合规。
1、刑事控告与刑事合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刑事控告主要是针对外部的侵害,刑事合规主要针对的是内部的规范,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比如,涉及一笔贷款,如果涉嫌犯罪,对借款人来说,可能被追究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对金融机构人员来说,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我们对借款人进行刑事控告,是追究其骗取贷款罪和追回欠款;但如果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人员追究其违法发放贷款罪,我们则进行刑事合规,最终争取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和人员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
2、刑事控告与刑事合规是有所区别,作用不同的。
刑事合规是可以事先预防,刑事控告则一般在债务风险和不良资产形成同时进行。
我们在进行企业的大合规时,完全是可以将刑事合规包括进去,建立刑事风控体系,从而识别与防范这些刑事风险,避免刑事责任。而刑事控告往往是在债务风险和不良资产形成时进行,我们在考虑和选择在民事诉讼之外,用刑事控告的形式和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维护合法权益。
所以,对后疫情时代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金融债务)的处置,我们在传统的外包追索和民事诉讼之外,还可以与时俱进,尝试刑事控告和刑事合规等新思路,会收获到意想不到效果,从而多快好省的处置好不良资产,实现和变现债权,最终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作者丨龚振中、黄天源
编辑、排版丨deer
校对 | deer、老斑鸠
审核丨橙子、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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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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