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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 | 两院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鲁兰 为你辩护网
2024-08-26


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本文作者,将结合《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释放的重大信息,以案说法,为大家做一个分享交流。




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两院两部下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释放的重大信号


二、孙小果违法减刑案件的重要启示


三、监狱机关须及时调整减刑假释申报工作重点


四、律师应助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化审理”活动



 01. 

两院两部下发《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释放的重大信息


2021年12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释放了几大信号,值得公检法司系统深入学习理解,以便正确贯彻执行。


▲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一大信号,强调要“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这就是说,强调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审理,要向所有刑事案件审理一样,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化庭审宗旨。


第二大信号,监狱要培养专门的人员,以适应“实质化庭审诉讼”活动要求,要像律师一样参与法庭调查,回答审判长、检察机关的提问。除了熟知每一位减刑假释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之外,还能够运用证据说原理,阐释证据的证明力。这对于监狱民警工作,无疑是一项新的挑战。或者,近期才采取让监狱的法律顾问,拓展出庭承担“实质化庭审诉讼”举证、说明等诸项任务。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对于监狱报送的服刑人员的材料,要求“在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时,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应当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等,如果存在考核分数与考核期不对应、加扣分与奖惩不对应、奖惩缺少相应事实和依据等情况,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考核材料,不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上述规定至少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监狱要承担“实质化审理”的“答辩”任务。这样详细的举证答辩,还需要监区民警、监狱狱政科和刑罚执行科等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够实现。对于基层监狱一年几次繁重地申报减刑假释工作而言,无异于快达到“压垮”的临界程度。换句话说,也就是短时间内难以胜任。


其二,对比司法部2014年减刑假释报送申请材料的规定,可以看出,随着审查内容的增加,监狱基层民警的申报工作也将增加许多工作量,且是陌生的从未做过的。


2014年司法部关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是目前监狱民警熟知的,非常理解且重视的必做工作。然而,新《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那么,监狱不仅申报材料上填写罪犯入监时的文化程度,还要进一步提供罪犯入监以后,通过文化教育改造,书写能力是否有提高,达到了何种程度,现在的认罪悔罪书是否是本人所书写,是否以日常家信为佐证等等。


仅这一项,又将添加多少繁琐复杂的证明工作。公检法司系统应该明了我国监狱的“警囚比”很低,一个监区从领导到民警人数不多,还要负责台账、看监控、劳动、学习现场警戒,加上倒休轮班,警力非常紧张。疫情期间更是倍加艰辛。尤其是还承担监狱安全的重任,时刻防止服刑人员袭警、自杀、暴狱、脱逃等等。因此,这项规定如何切实贯彻,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02. 

孙小果违法减刑案件的重要启示


1994年10月28日,云南省某武警指挥学院在校生孙小果涉嫌轮奸妇女被刑事拘留,1995年4月4日被批准逮捕。两个月后,即1995年6月则被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多人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对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检察院批捕以后,轮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难再以获得取保候审。


开庭审判之后,孙小果并未被收监执刑(据报道,办案警官在盘龙区看守所仅看见一张1997年3月27日办的保外就医的手续)。


《中国法律年鉴》,1997年8个月内,孙小果及其团伙就有至少8起犯罪,涉及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等。


1997年11月7日21时许,孙小果等毒打、侮辱折磨17岁少女张某某……手段令人发指。


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孙小果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持原判,但死刑没被核准,遂改为死缓。


1999年11月3日,孙小果被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孙小果在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后对原量刑做了大幅度调整,孙小果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2008年10月27日,孙小果以申请人身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5月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被公开。



孙小果母亲孙某某、继父李某某疯狂托关系,利用“朋友圈”“战友圈”熟人请托,打通层层关节;司法人员、监狱管理干部关关失守,碍于情面、领导招呼,弃原则、规矩于不顾。调查表明,井盖设计图纸是孙鹤予托人从外面带进去的,在一些监狱干警帮助下,同监其他懂技术的犯人制作出了模型。孙小果的设计陈述材料经鉴定都不是本人笔迹,是同监犯人代写的。第一监狱在相关领导授意关照下,据此认定孙小果“重大立功”报请减刑。


此案对我们的启示是,目前严格审理,审理实质化的动议和理念是正确的。但是,如何彰显公平,与如何减轻监狱申报工作的负担,似乎考虑不足。



 03. 

监狱机关须及时

调整减刑假释申报工作重点


近年来,监狱服刑罪犯假释或刑满释放后再犯罪,一查发现,大多都曾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一次或多次减刑。


这便引起广大公众困惑,这样再犯罪的罪犯,当年怎么就能够在监狱获得减刑呢?从而质疑之声四起。甚至有人发声:谁给这样的罪犯减刑,就制裁谁。不得不说,社会各阶层及广大公众,还是非常缺乏对监狱、对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了解。


事实上,我国今天的监狱系统,大墙内执法的神秘面纱已经褪色不少。


至2015年,我国监狱系统开展“狱务公开”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全面的状态。各个监狱,对于每次获得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基本情况,都会在监狱网站公开,接受服刑人员家属及社会的广泛监督。


社会公众、服刑人员家属以及服刑人本人,对于监狱的执法理念、各类奖惩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计分考核制度,尤其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大都也可以通过各省监狱管理局的门户网站进行了解。


我国与国外不同,没有设定“法定假释”制度,即刑期过半或者三分之二,符合条件就能够获得假释。因此,国外假释犯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


我国监狱的假释率,虽然经过启动、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除了有一度短暂扩大(山东省、四川省等)之外,目前仍然处于2%左右(全国不平衡)。


某种意义上,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仍属于高监禁率的国家,如果不通过实行“减刑”制度,让服刑人员在希望中改造,其负面影响及后果,抑或难以估量。


目前,基层监狱要贯彻《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应当及时调整减刑假释申报工作的重点和重心。也就是本文前述的,双手一起抓,一方面尽快培养专职、专门人才,承担开庭审理中一系列证明活动;另一方面,监狱应当聘任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减刑假释庭审出庭任务的律师,无须培训,立即就能轻车熟路地承担庭审证明任务。



 04. 

律师应助力

“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化审理”活动


无疑,《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这些新的规定,有助于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材料,严防虚假申报。但是,还会涉及一个效率问题。


《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将数次开庭。过去以来,人民法院办理监狱减刑假释审理,通常是派出法庭,到监狱里通过半天或一天活动,完成对一批(几十名)服刑人员的审理。


如今,要求贯彻庭审实质化,虽然不是“控辩双方”参与法定调查、法庭审理,但是必然存在一次开庭不能完成的工作,即对于限期补充的问题,就需要再次或再再次开庭审理。


当然,如果需要的话,反复开庭核实认定并没有错。但会导致这一批申报工作的时间延长。某种意义上,效力也是及时体现公正的保障。


因此,区别对待的落实,是否就意味着,同一批审理的申报人员,符合条件的先裁定;不符合条件的,等待监狱继续准备应答。


例如,《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对于以下几类情形,需要严格把关。


首先,严格审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准确把握认定条件。对于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应当注重审查线索的来源。对于揭发线索来源存疑的,应当进一步核查,如果查明线索系通过贿买、暴力、威胁或者违反监规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其次,为防止类似孙小果违法伪造申报实用新型专利的事件再发生,规定: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第三对于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积极或者突出表现的,除应当审查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注重审查能够证明上述行为的其他证据材料,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实施上述行为能力和条件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严格把握“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的认定条件。该“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对于罪犯在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结语. 


值得肯定的是,这次颁发的《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特别注重强调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以确保减刑假释庭审实质化的公正公平感。


然而,也不得不指出,在如今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形势下,并没有强调“依法申诉”不影响对认罪认罚的认定;同时,也遗忘了刑事律师在庭审实质化中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


▲ 鲁兰博士在上海市某监狱调研


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最了解被告人即后来的服刑人员的刑事律师,有能力在判决生效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见中,依法辅导当事人,告知他到了监狱如何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改造争取减刑假释……


同时,刑事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为服刑人员家属提供各类帮助,让他们理解监狱的阳光执法、理解罪犯在监狱里衣食住行都会得到国家财力和监狱民警的保障。


总之,通过刑事律师的一系列依法助力服刑人员及家属的活动,最终实现助力监狱刑罚执行的伟大事业。


在此意义上,刑事律师的作用,不应当被屏蔽在减刑假释审理实质化的活动之外。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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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鲁兰

编辑、排版丨deer

校对 | 橙子、deer

审核丨橙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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