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出具会商纪要代替伤情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刘某徒手将被害人王某牙齿打落两颗。在该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一份《会商纪要》,欲通过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
之所以出示该份证据,而没有对王某作伤情鉴定,公诉人称是因为该案发生在2017年,案发后没有及时作伤情鉴定,但王某2019年已经死亡,目前由于缺少活体检验,无法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根据侦查机关委托,对王某进行法医学损伤程度分析说明。
为此,公安机关邀请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中心三名法医,在办案民警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会商,三位法医对王某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讨论,形成了加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中心印章的会商纪要,会商纪要最终形成的结论是:“被害人的牙齿缺失,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
那么,对于此种情况,公诉机关出具的会商纪要能否替代鉴定意见呢?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这份证据应当如何质证呢?
第一个问题,公诉机关出具的会商纪要能否替代鉴定意见呢?
一种意见认为会商纪要能够替代鉴定意见。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
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替代。理由是司法鉴定要求检材必须全面完整,鉴定过程必须规范,而法医会商纪要缺少规范流程和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替代。
我们认可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将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阐述。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问题,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出具的会商纪要应当如何质证呢?
辩护律师可以作如下质证:
审判长,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该会商纪要不具有合法性。理由是会议纪要是法医会商之后形成的书面材料,不是八大类证据种类任何一种,并非法定证据种类,会商纪要不是书证也不是鉴定意见,更不是言词证据,刑诉法之所以规定证据法定,就是担心一些证据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而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来。
2.该会商纪要真实性存疑。具体理由是:
一、办案民警在场有碍法医鉴定的中立性。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鉴定人必须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根据对鉴定材料检验的结果,独立地做出科学的判断。鉴定人只有具有中立的法律地位,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根据上述规定,法医会商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可以介绍案情,但介绍案情后就应当回避,而不能继续在现场参与或者旁听讨论过程,否则就有影响法医中立判断的嫌疑。
二、会商纪要不符合形式要件,只加盖了单位印章,缺少三名法医的签字。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根据该规定,会商纪要虽然不是鉴定意见,但代表着参加会商的三名法医的意见,如果属于专家意见,则应当有三位法医的签字,而不只是加盖单位印章,因此,该会商纪要不符合该证据的形式要件。
三、会商仅依据诊断证明,缺少活体检验,属于检材不足。
根据《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规范》,法医学人体损伤是司法是鉴定人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参照评定标准综合分析评定得出结果的过程。
司法鉴定是一个参考多方资料并进行综合评定的过程,除了要进行活体检查之外,还需要对被鉴定人的相关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等全部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还要对被鉴定人进行X线摄片或者CT、MRI的检查。如果没有对被鉴定人进行细致、全面的核查,就不能全面地反应被鉴定人损伤的真实情况。
四、会商纪要与司法鉴定只是形式差异,但鉴定方法和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司法鉴定不能作出的结论,通过会商也不能得出结论,因此,会商纪要不能替代司法鉴定。
这就好比如炒回锅肉,适用铝锅还是铁锅,都不影响炒回锅肉,但如果缺少肉,就不能做出回锅肉,这里的铁锅和铝锅就是指的司法鉴定和会商纪要,都是形式上的差异,但如果没有肉,即检材不足,也没有按照应当的流程来做,不管是换成什么锅,都是不能做出回锅肉的。
所以,鉴定意见尚且需要进行活体检查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专家会商也应当依据现有检材和活体检验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虽然司法鉴定和法医会商形式不同,但司法鉴定的方法和依据和专家会商论证是一致的,司法鉴定的实现路径是一致的,司法鉴定不能得出的结论,专家论证也是不能得出结论的。因此,会商纪要不能替代鉴定意见。
本案中,法医鉴定意见关系到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责任的区分,甚至是罪与非罪。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通过法医会商论证的方式进行文证审查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存疑,建议不予采信。
作者丨何冰冰、晏建强
编辑、排版丨deer
审核丨橙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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