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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黑不杠讲道理,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要不要主张独立辩护?

怡宝 为你辩护网
2024-08-26





 说在前面. 


开篇首先说明,本文所讨论的情形,仅适用于律师参与了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和后期审判过程的案件,那种嫌疑人在签了认罪认罚之后,又更换了律师的情形不在此列。



 01. 


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能否跳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一直都争议热点。


五一节前,张建伟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的诉讼法学讲座中指出: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律师(包括值班律师)的签字其实就只是见证行为,并不意味着对内容的认可,其辩护策略和辩护意见,自然也不受具结书内容的约束,在保护被告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独立提出辩护意见。


在日常与刑事专业律师的交流过程中,大家或出于法理,或基于执业规范,大部分也是赞同张教授的上述观点。


但怡宝总是觉得上述观点有点别扭,所以斗胆草就几句,大家一起来分析,欢迎拍砖,拒绝无脑黑。


先摆明观点,怡宝认为:如果律师参与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并在具结书上签字,那么其就不宜再超越具结书提出其他的辩护意见。



 02. 


要厘清这个话题,我们必须先来说说“认罪认罚”的结构问题。


大家都知道,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坦白,而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只要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对犯罪性质等进行辩解或者否认的,并不影响对坦白的认定。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我们再回来看认罪认罚制度,很早以前周光权教授就指出,认罪认罚其实有三种情形:坦白+认罪;自首+认罪;消极承认+认罪,其实质就是把刑法中的“坦白从轻”进行了细分。然而在怡宝看来,在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基础上,其实还可以再细分为四个层次:


1、承认事实——我武松在狮子楼打死了西门庆。


2、承认罪名——他是杀我哥哥武大的凶手,我就是要取他性命。


3、愿意受罚——好汉做事好汉当,我愿意受罚。


4、接受具体的处罚——既然我哥哥大仇得报,现在要杀要剐都无怨言。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即使在过往的坦白案件中,被告人所获得的量刑优惠幅度,其实也是基于上述层次层层递增的。仅有供述犯罪事实而坚决否认自己是犯罪行为的,量刑优惠大多低于如实供述加承认错误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怡宝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相比于过去的坦白从宽,其实是明确了“认”的层次,从而增加了嫌疑人享受量刑优惠的难度。




 03. 


简单说了一下对于“认罪认罚”的理解,接下来我们来看,上述观点在认罪认罚具结中到底是如何作用的。


先来说一个正向的实例:前铁道部长刘志军案中,其辩护人是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老师,钱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刘志军时,就明确提出“我是你的辩护律师,从现在开始,事实问题你说了算,法律问题我说了算……”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其实就是两个关键问题——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那么在上述“认罪认罚”的四个组成层次中,怡宝便又将它们分为两类:承认事实和愿意受罚,大体上应该属于事实发现的范畴;而承认罪名和接受具体的处罚,则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如果一个嫌疑人没有请律师,那么他只能对自己做过什么事儿(捅没捅人,偷没偷金项链……)和要不要认错进行确认;但是对于他这个捅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偷拿金首饰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到底该判三年还是十年,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认罪认罚制度是通过将过往的“坦白从宽”划分为四个递进层次的方式,实质上增加了嫌疑人享受最大量刑优惠的难度,那么此时的嫌疑人要想拿到最大的量刑优惠,就必须要在法律适用层面寻求帮助和决策,从而达到认罪认罚的要求。



 04. 


再来说一个反向的例子:前不久有检察系统的网友,在群里提出为了解决当地律师匮乏,无法有效提供值班律师的困境,可以试点让嫌疑人的家属、所在村社区干部或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认罪认罚具结工作,全程见证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而不是非要具有律师身份的人来完成这个工作,当时他还援引了刑诉法的关于“辩护人范围”的相关规定作为支撑,但是这个创意后来被院里否了……


这个就有意思了,捋一下在过往我们的案件办理工作中,用到“见证”的地方还真不少,比如嫌疑人指认现场、辨认同案犯需要有见证人,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和询问也必须要有其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但是这些见证者在场时,都是不说话的,在怡宝看来,他们在场的作用,就类似于一台录像机,全程记录这些侦查活动是否刑讯逼供,是否欺骗诱供等,当有质疑声音出现时,他们再站出来描述或者回放当时的场景,从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


但是回头来看认罪认罚的具结过程,我们马上就能发现不一样的地方:委托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显然就不是一个不说话的角色,否则我们现在也不会要求对于“听取意见协商量刑”的过程全程录像了。



怡宝认为,相比于辨认指认或者讯问询问,其差异背后的实质就是因为侦查活动中,其实是一个信息的单向输出过程,关注和强调的只是事实的获取,比如嫌疑人交代自己做过什么,指认作案地点和工具等等,侦查人员只需要通过审问获取上述信息即可,不会跟嫌疑人反向输出信息,而嫌疑人也不要有其他人的帮助,自己做过什么、自己去过那里,都是可以独立进行确认和表达的,所以在场的人员才真的只需要见证在单向的信息输出过程中,是否有刑讯或者威胁欺骗等违法情形即可,而不是作为一方人员将自己的意志或者意见参与其中。


但是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却是一个与上述情形完全不同的双向信息交换的过程,你看承办检察官要提出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然后听取嫌疑人或者律师的意见,并对原有意见进行审查或者修改,双方一起讨论或者协商,最终确定具结书的内容。


与上述侦查活动的单向信息输出从而事实获取有本质的不同,其实质就是一种价值的抉择。既然是价值的抉择,那么就必然要进行权衡和听取意见,寻求专业指导和帮助,作为为其提供专业意见和决策的法律专业人士,所以你还能说此时的律师就只是见证么?那为什么非要律师来见证呢?具结的时候打没打耳光,有没有威胁,是不是欺骗,一个稍微有点文化的普通人就看不出来不能做见证么?



 05. 


综上正反两个例子及其分析,总结一下:为什么在认罪认罚具结时一定要强调律师的参与?就是因为:


1、认罪认罚制度其实是加重了嫌疑人获得最高量刑优惠的难度,具体就是增加了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确认义务;


2、为了让嫌疑人不在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下,盲目的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确认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所以国家规定了在这个阶段必须有个法律专业人士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分析罪名估算刑期,给你指导帮你决策,要么你自己请律师,要么国家给你配一个值班律师。


3、嫌疑人认可具结书的内容(从事实到罪名再到刑期),其实不仅仅是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更是他听取了律师的建议甚至决策后的价值选择,所以签署具结书也就必然包含了律师意见在内。所以律师在具结书上的签字,自然也就不再是简单的过程见证,而意味着自己参与了协商,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意见,而当事人也是接纳了其意见做出的选择。


4、如果律师认为自己的意见正确,却没有被当事人采纳,那么个人建议你就不要在具结书上签字,而是提出意见保留,让检察机关用其他的值班律师来进行具结,也许更为合理。



 预告一下. 


下一篇,我们继续不黑不杠,来聊聊认罪认罚是否是独立量刑情节的问题。



作者丨怡宝

编辑、排版丨月亮

校对 | deer

审核丨橙子



END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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