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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影响我们什么?

安全狗 美亚柏科 2022-07-06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并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面称“办法”)。此办法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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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展历程



2017年6月1日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其主要基础来源是《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九条,分别是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监管机制和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审查的规定。


2019年6月

2019年6月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

2020年4月12个重要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于2020年6月份正式施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1年7月

2021年7月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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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  

(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

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为了防范风险,当事人应当在审查期间按照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采取预防和消减风险的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国家对数据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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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解读


01审查面拓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被融入此次“办法”中,在原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的审查面基础上新增了数据安全及数据处理活动,反映了国家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也预示着未来针对数据安全的合规审查或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

02审查力度加大

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的用词改为“当事人”,从法律层面正视相关运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反映了国家层面的审查和管控力度加大。

03审查公信力加强

此“办法”中也规定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权利,如,在当事人进行网络安全审查过程时,需承担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获取和利用用户数据、严密地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的义务;需配合当事人提供审查时的材料;对于当事人未公开的材料,需配合进行保密;有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的权利。多方制衡,确保网络安全审查的公正性。

04总结

总体上来说,《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历时四年多并且几经易稿的过程,反映出不同阶段里,国家对于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最新形势把握到位,以及对当前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安全威胁与问题的预判与预防。对于相关运营者而言,需实时关注此类法规政策,提前做好相关合规审查工作准备,在保障企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避免重要信息和数据被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要切实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时刻注意“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带来的其他国家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
作为国内网络空间安全和社会治理领域国家队的美亚柏科坚持“从网络为中心到以数据为中心、从允许所有到拒绝所有、从边界防护到零信任”,把数据安全作为新网络空间安全板块的主要业务方向,并以公安大数据安全及技术积累为蓝本,强化集成思维,站在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角度,推出“狼烟计划”和“长城计划,同时结合“零信任体系”,构筑安全可信合规的纵深、全链条防御体系,构建新一代网络空间安全防护体系,走向新一代政企信息安全。
在数据交易安全保障和支撑方面,美亚柏科始终坚持对所接触的客户数据不采集,不存储,不交易的基本原则,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数据交换、数据协同、数据交易的安全保障技术和安全保障产品,完全能够在国家构建的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的数据交易机构、充满活力的数据交易活动中扮演安全保驾的带刀护卫角色。
未来,美亚柏科还将继续秉承“数据更智能,网络更安全”的企业使命,为保障国家安全奉献力量。

内容来源:安全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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