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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太阳能】10月各类光伏政策

2016-10-29 微能网

微能网,每天为您分享光伏、电力、储能、生物质等能源行业新闻资讯、最新政策。


国家政策


1、 国土资源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 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2016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针对《天津市国土局光伏发电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做出复函,文件中提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但是同时也提到对于使用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2、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电价的征求意见函


地面电站依旧是0.55、0.65和0.75,分布式调整为0.35、0.4两档!




3、 第一批5.1614GW光伏扶贫项目清单正式下发


2016年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了2016年的光伏扶贫项目清单。




4、国家电网暂停垫付第六批目录以外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补贴


国网公司对于2015年3月以后投产并网的非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暂停垫付0.42元/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只结算标杆电价部分。对于2015年2月底前投产并网的非自然人分布式项目及所有期间投产并网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改变原有结算模式。


根据了解,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审核非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进入第六批国家可再生能源目录的原则为2015年2月底前投产并网的项目,这就意味着将暂停垫付2015年3月以后投产并网的非自然人分布式项目0.42元/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


5、 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市电力公司要主动服务好售电公司和市场交易用户,并发放《售电公司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直接交易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市场化零售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见附件)三份服务指南。


地方政策


1、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调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一、对列入计划尚未开工或无法按照下达计划规模如期建设的项目予以调减指标。截至9月底,全省列入并网计划仍未开工项目4个,取消其并网指标4.5万千瓦;无法按照下达计划规模如期建设的项目2个,调减其并网指标3.5万千瓦。


二、其他列入并网计划项目必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并网。逾期未并网的,将视情况给予取消或调减并网指标。其中:列入2014年计划项目,并网指标全部取消;列入2015年计划项目,并网指标按不少于50%予以调减。


三、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业主、建设地址、股权比例以及查实属于倒卖指标的项目,一律取消并网计划。


2、 浙江发改委下达2016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


一、纳入我省2016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项目拟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


二、2016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如需变更须按照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三、2016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参与竞争实施方案中的进度计划,光伏组件、逆变器最低转换效率等承诺内容实施建设。上网电价按照项目业主降幅承诺,经物价部门确认后执行。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但未能按照有关承诺实施的项目,将取消年度建设规模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和帮助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建设,特别要加强项目农业种植、渔业养殖等多能互补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业主切实配备相关人力物力,确保项目并网发电的同时,初步具备多能互补功能。省电力公司及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快计划内项目并网工作,确保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及时并网投运。


3、福建龙岩市光伏扶贫奖补办法: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每千瓦1000元


一、奖补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或独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奖补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或独立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奖补1000元;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企业,按贫困户所占容量比例每千瓦奖补1000元。


三、奖补形式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申报程序


1.奖补申报。项目建成并网后,由贫困户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奖补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贫困户书面申请材料;(2)项目备案或报备、电力部门提供的并网证明、项目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等证明材料;(3)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乡镇初审。各乡(镇)接到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对象、申报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并于每季度10日前上报所在县(市、区)、经开区扶贫办、发改局审查(扶贫办主要负责申报对象审查,发改局主要负责申报内容审查)。


3.核查公示。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经开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局、经信局、扶贫办、供电公司、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认定,并负责将认定结果在当地政府网及相关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汇总上报。由县(市、区)、经开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两次将申报汇总材料书面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需附汇总表,见附件)。超过时限申报视为无奖补项目。


5.奖补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核认定情况,将市级奖补资金下拨到各(市、区)、经开区财政局。


4、呼伦贝尔市发改委关于上报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参与竞争评优配置建设指标的通知



5、河北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并网计划正式下发


一、计划安排原则


均为省已备案且已建成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


一是2014-2015年超出国家下达规模建成并网项目,共11个、11.64万千瓦。


二是已列入2015年及以前并网补贴计划、仍有指标缺口且在7月15日前建成项目,共29个、46.1万千瓦;


三是已列入建设计划且在7月15日前建成项目,按照备案容量50%安排计划,共19个项目、19.4万千瓦。


二、有关要求


一是统一降价标准。列入计划项目均按专家评审后的竞价标准,即在当地2016年电价基础上降低0.02元/千瓦时执行。


二是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列入计划项目应于12月31日前并网发电,逾期未并网项目将调整并网指标。


三是切实做好电网接入、服务工作。电网公司要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对列入并网计划项目所发电量予以全额收购。


6、乌海市光伏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投资商与乌海市人民政府签署开发协议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及相关手续,同时尽快开工建设。并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支付评优工作和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费用。


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应满足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生态恢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并按评优文件的技术指标及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对于未按要求时限备案和未按进度要求(包括整体进度和分项进度)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的,乌海市人民政府经警告无效后,有权进行清退,并不做任何经济赔偿。


乌海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查,有权要求投资商拆除不满足评优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的设备,由此造成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及对此造成的延误由投资商自行负责。


投资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已放弃光伏电站建设的行为:


1.书面通知乌海市政府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六十(60)天内恢复施工的;


3.投资商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光伏电站完工日期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调试,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乌海市政府违背其开发协议下的责任和行为或不作为所导致;


4.未支付相关费用。


三、项目后评价


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后应通过综合验收,并执行招商时确认的申报电价。光伏电站完成综合验收一年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论作为投资商参与后续项目投资的重要评价依据,也作为相关设备制造商、建设参与方参与后续项目的重要评价依据。


四、违规措施


对于恶意压低上网电价获得项目开发权,但放弃光伏电站建设的投资商,将被视为失信行为,乌海市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收回指标变更投资商、没收前期所交费用、将投资商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乌海市从事光伏发电行业的开发建设活动。并将建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限制失信投资商,在5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发电行业的开发建设活动,建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司的其他未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


7、河北省发改委下发《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一是推进集中式光伏电站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结合电网送出规划和消纳能力,有序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奥运迎宾光伏廊道等一批大型光伏发电基地。到2020年,累计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1100万千瓦。


二是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面发展。支持在城乡居民住宅、城镇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及产业园区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探索农光、林光、渔光、牧光互补和尾矿库光伏等特色分布式发展模式。到2020年,累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规模达400万千瓦。


四是积极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以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采用集中式地面电站、村级电站及屋顶分布式等模式,推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到2020年,力争贫困县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占到光伏装机新增建设总规模的50%以上。


8、 云南“十三五”能源规划出台 优化风电光伏


二是优化开发绿色能源,建成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发挥清洁电力优势,打造云南水电品牌,成为国家清洁可再生能源和西电东送基地。继续推进澜沧江和金沙江水电建设,配合国家决策推进怒江干流水电开发,到2020年水电装机达到7000万千瓦。控制性开发风电、光伏,深入研究生物质供热和发电。


9、广州2016年第一批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一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穗发改〔2016〕633号)要求,经项目征集、资料审查等程序,现将拟支持的2016年第一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10、 河北省关于申报2016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紧急通知


2016年10月13日,河北省能源局紧急发布通知,要求10月18日前上报各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11、 浙江嘉善县人民政府家庭光伏一次性补贴2元/瓦 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


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


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子项,专项用于光伏推广应用及发电补贴等。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开工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执行国家、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补助:


1.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本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自投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2.各镇(街道)、村(社区)利用两创中心等集体物业设施的建筑屋顶,自投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连续补贴3年。


3.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对每户居民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装机容量最高不超过3千瓦,不同时享受县级发电量补贴。


12、 新疆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6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13、 重庆扶贫办印发《光伏发电扶贫试点调查报告》


2016年7月20日至27日,我办组织专题检查组,对我市2015年以来的光伏发电扶贫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市光伏发电扶贫试点调查报告》。现转发你们,请对照《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认真整改,参考有关工作建议,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机制创新,确保光伏发电扶贫试点工作圆满实现既定目标。


14、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按照我区“两年脱贫三年巩固”的总体脱贫要求,2016—2020年分年度实施光伏脱贫计划,五年建设光伏电站2000千瓦左右,2016、2017年度每年建设光伏电站分别不少于600千瓦,实现受益贫困户家庭年均增收3000元左右,受益贫困村集体年均增收6万元左右。


15、上海发改委出台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批)通知






来源:PVtrade光伏交易网

微能网小编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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