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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无期!

决策杂志 2018-12-08

2018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旭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旭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旭先后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5年,陈旭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23.697909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陈旭身为司法部门领导干部,滥用司法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


鉴于陈旭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3月1日,中纪委网站通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和打高尔夫球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旭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底线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系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旭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陈旭简历

陈旭,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上海市人,研究生学历,管理工程专业,管理工程硕士,1971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后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院长;

1995年4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1998年3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2年3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2年5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02年7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年8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12月后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2008年2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9年6月至2016年1月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2017年4月,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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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纪海涛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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