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因为这件事,安徽151人被严肃问责(含25名厅级干部)
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9日将督察发现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省,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具体要求,李锦斌批示:“依据国家环保办的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加大问责力度”,专门成立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追究组,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及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决定,对10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单位的151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其中:
厅级领导干部25人(含市委书记3人、市长1人、其他正厅级干部4人、副厅级干部17人),
县处级领导干部82人(正处级38人、副处级44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4人;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8人,诫勉3人。
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巢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问题。
2016年,合肥市滨湖新区将14万平方米防浪林台用作建筑垃圾消纳场,防浪林台内的湿地被大量渣土填平,芦苇等水生植物被彻底破坏,完全丧失生态功能。同年,滨湖新区在派河口天然湿地违规审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2016年,有约20万立方米土方陆续非法倾倒至合肥市包河区渡江战役纪念馆西侧湿地,损毁湿地约16.8万平方米,导致湖泊水体被分割,湿地生态净化功能丧失。2017年4月修订的《合肥市滨湖新区沿湖片区整体规划(2011-2020)》,将部分损毁湿地规划用作商业用地开发。2017年4月,包河区在巢湖堤边湿地冲滩拆解船舶数百艘,占用湖面湖滩近10万平方米,产生的危险废物至督察时仍未收集处置。2013年10月起,合肥市在实施巢湖沿岸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时,将原本规划连片的湿地从中隔断,预留1公里长的区域作为滨湖新区旅游码头规划用地。2014年下半年起,又以实施滨湖湿地公园三期工程名义违法建设“岸上草原”旅游项目,未批先建9个停车场,以建设防波堤名义围占大量湖面,其中近2000亩湖面用作旅游开发。合肥市及包河区、滨湖新区两级政府落实巢湖治理主体责任不到位,违规进行开发建设,大规模侵占湿地;省巢湖管理局对“三定”方案要求的重要环境保护职责未落实,对巢湖流域内倾占湖面、破坏湿地等问题没有纠正,对环境敏感区域内大量违法建设问题没有查处。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合肥市政协主席韩冰(时任合肥市委常委、副市长)政务记过处分,合肥市副市长宁波(时任合肥市包河区委书记、滨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主任)政务警告处分,省巢湖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余忠勇政务记过处分,时任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金刚(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市人大农业农村工委副主任徐春雷(时任合肥市水务局局长)、省巢湖管理局督查考核处处长徐旭东(时任省巢湖管理局环境保护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另有3名处级干部、8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二、巢湖部分支流水污染治理推进不力问题。
2013年立项的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迟迟没有建成,导致流域内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每日约6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十五里河。南淝河流域长期没有实施有效的雨污分流,加之管网大量错接、漏接,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减排效益受到严重制约。派河流域的肥西县配套管网建设长期不到位,污水处理能力闲置,全县污水处理率不足30%,大量污水直排,导致主要支流潭冲河和王建沟水质逐年恶化。合肥市政府及其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不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周善武(时任合肥市委常委、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合肥市城乡建委主任常先米(已辞职)、时任合肥市环保局局长王斌(已辞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3名副处级干部、3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三、部分地区未按要求清理甚至顶风出台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问题。
淮南市委、市政府2013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五个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要提前通报、商定时间,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或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须报市政府批准。该政策未按要求清理,至督察时仍在执行,给正常环境执法工作造成影响。淮南市委、市政府未及时按要求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存在环保不作为问题。督察发现,亳州市谯城区委、区政府2016年顶风出台《中共谯城区委办公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10个“调转促”配套文件的通知》,规定未经市纪委监察机关备案,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该政策至督察时仍在执行。亳州市谯城区委、区政府顶风出台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性质恶劣。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淮南市委常委张祖保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淮南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丁志武(时任淮南市环保局局长)、时任淮南市经信委调研员杨厚昌(已退休)、淮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琼、亳州市谯城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李伟(时任谯城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另有2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问题。
2016年12月,淮北、宿州两市将尚未开工的相阳沟、宁王沟,尚未完工的老濉河和宿州市三塘等4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虚报为已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失察,对地市上报的44个黑臭水体整治完成项目未经核实,仅简单汇总后就直接上报。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三塘整治项目仍有一塘尚未开工,相阳沟、宁王沟整治项目督察期间刚刚动工。老濉河截污工程尚未完工,沿河还有9个排污口,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河。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吴桂和、省住建厅城建处调研员张敬玉(已退休)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住建厅城建处处长汪恭文政务警告处分,对淮北市委常委、烈山区委书记张力(时任淮北市城乡建委主任)进行诫勉。另有2名副处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五、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
省水利厅对全省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全省各级水利部门未对排查出的非法入河排污口进行处理,大量排污口长期超标排放。抽查发现,仅宿州市52个入河排污口中就有12个超标排放,全年超标排放废水1500余万吨。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效武(时任省水利厅副厅长)、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王德胜、时任宿州市水利局局长李胜亚(已免职)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王家先(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另有1名副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六、淮北市水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导致龙河水质恶化问题。
淮北市污水管网建设长期滞后,尤其是烈山、杜集两区因排水规划频繁调整,污水收集管网长期空白。2014年立项的“烈山区污水转输工程”和“杜集区污水转输工程”至督察时仍未建成,区域内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污水处理厂和淮北市龙湖污水处理厂自建成后长期低负荷运行。由于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每天约4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龙河,造成龙河水质持续恶化,2016年龙河浮绥断面氨氮浓度较2013年上升193%。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淮北市委书记黄晓武(时任淮北市长)、淮北市委常委、副市长朱浩东、濉溪县县长郭海磊(时任淮北市环保局局长)、淮北市杜集区区长周无事(时任淮北市烈山区委常委、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另有1名副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七、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环境质量恶化问题。
宿州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督察发现,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仍有燃煤小锅炉在用,部分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仍未拆除。非煤矿山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停滞,安徽省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的43个矿山治理任务,至督察时仅完成6个;全市255家关停矿山大面积裸露,扬尘未得到有效控制。宿州市埇桥区、萧县区域内道路施工敞开式作业,数十公里施工路面无覆盖、喷淋措施,扬尘严重;全市150家煤矸石制砖企业,70%无污染治理措施,部分生产设备属于落后产能,长期违法生产。2017年1-5月,宿州市大气环境中的PM10、PM2.5浓度均值分别为116微克/立方米和88微克/立方米,分别较2016年同期上升14.8%和18.9%,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较2016年同比上升9.8%,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同比增加1.5%,达标天数比例同比减少24.4%。汴北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建成,区域内约20万人生活污水无法收集处理,部分污水直排,导致北沱河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北沱河下游的沱河关咀断面水质2016年未达到《安徽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Ⅲ类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宿州市委书记史翔(时任宿州市长)政务警告处分,宿州市副市长邵郁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灵璧县委书记刘博夫(时任宿州市埇桥区区长)、宿州市委副秘书长卓传计(时任宿州市环保局局长)、宿州市交通局局长史云、宿州市埇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朱卫东(时任埇桥区委常委、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宿州市城管局局长甘大庆政务记过处分。另有5名副处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八、部分工业园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
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没有解决,截至督察时,河沟截污仍不到位,开发区企业高浓度废水仍渗漏进入通河,河水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高达127毫克/升和9毫克/升。东至县政府未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要求完成整改目标任务,也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管网建设缓慢,企业超标排放问题突出,为此,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8月实施挂牌督办。但铜陵市整改缓慢,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入江排污口重金属超标排放等问题整改至督察时仍未完成。园区内印刷线路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因受纳管企业含重金属废水混排纳管和超标纳管等影响,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监管工作不够严格,2015年12月仅凭东至县政府作出的承诺即解除挂牌督办;对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挂牌督办整改不力问题也未按要求推动问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缪学刚(时任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省环监局局长肖莆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铜陵市副市长黄化锋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铜陵市招商局局长肖凌平(时任铜陵市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另有3名副处级干部、4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2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诫勉。
九、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问题。
《芜湖市城市总体归划(2012-2013年)》将保护区位于无为县境内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规划为港口岸线及预留岸线,而非生态岸线,与保护区功能相悖。2015年,芜湖市发改委和港航管理局等违规审批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无为县土桥港口有限责任公司2号码头泊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2017年3月,省环境保护厅明确要求,芜湖市应做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自查自纠工作,但芜湖市和无为县均未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仅对环境保护部遥感监测通报的3家砂站进行了关停整治。截至督查时,位于无为县境内的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多处违规建设项目仍未拆除取缔。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芜湖市副市长张志宏、无为县县长袁发林、时任芜湖市规划局局长马纪风(后任芜湖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现已免职)、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局长杨月明、芜湖市委高教工委副书记汪斌(时任芜湖市发改委主任)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南陵县县长陈海俊(时任芜湖市港航管理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另有6名副处级干部、3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十、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问题突出、湖体水质恶化问题。
我省规定,湖泊人工养殖面积应控制在水域面积15%以内。但池州市政府对此规定长期不予落实,导致保护区内水产养殖管理失控,仅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养殖点就有95个,核心区内人工养殖面积超过水域面积85%。2014年以来,池州市,东至县、贵池区政府放任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渔民上岸”工程,东至县政府,池州市发改委、农委同意宏达养猪专业合作社在缓冲区内建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2016年保护区管理局对池州市林下生态畜禽养殖、绿化苗木基地、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等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截至督查时,这三个项目仍未整改,保护区管理局未对这些违规项目进行跟踪查处。近年来,升金湖水质逐年恶化。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池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礼生(时任池州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另有5名副处级干部、4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撤职、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十一、太平湖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问题突出问题。
黄山市黄山区政府未及时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局部旅游规划代替总体规划作为管理依据。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审批建设大量房地产开发项目,截至2016年底,违规建设项目累计占地1164亩。2014年,安徽省政府向黄山市政府下达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要求停止临湖新上项目审批工作。但2014至2016年,黄山区多个部门仍然违规审批安粮黄山太平湖国际旅游度假区等3个建设项目,占地836.6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黄山区政府违规行为未予纠正。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黄山市市长、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孔晓宏政务警告处分,黄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孝华政务记过处分,时任黄山市黄山区长、区委书记、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主任陈明(后任黄山市政协副主席,换届不再继续提名)政务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安徽建筑大学副校长蔡新立(时任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黄山区委书记、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党委第一书记方文辉(时任黄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主任)、省住建厅副总工程师程代英(时任省建设稽查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黄山风景区党工委委员、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总裁徐立秋(时任黄山区委书记、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党委第一书记)政务记过处分。另有4名副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矿山治理推进缓慢、违规审批问题突出问题。
《安徽省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4至2016年,全省需治理矿山286个,完成矿山治理面积2579.82公顷。但督查发现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未按方案要求对工作滞后的地市进行责任考核,全省矿山治理工作推进缓慢,截至2010年底,实际仅完成治理面积1032.17公顷。其中,淮北市未按要求将矿山治理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也未进行矿山治理目标考核,列入方案的21个矿山治理项目均未完成。宿州市至督察时仍未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2016年以来矿山治理工作陷入停顿,列入方案的46个矿山治理项目仅完成6个。2014年以来,宣城市宣州区、广德县国土资源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未经环评审批即为龙盛新型建材等一批企业违规核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在2014年12月和2016年9月,两次违规为位于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采矿许可证。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孙爱民(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外事处处长陈丽民(时任省国土资源厅资源恢复整治处处长)、淮北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刘庆(时任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宣城市经信委党组成员、调研员丁江林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宣城市宣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孙国梁(时任宣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另有6名副处级干部、9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
十三、姚家湾排污口污水直排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问题。
淮南市非法设置的姚家湾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污水长期超标排放,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为解决这一问题,淮南市于2017年4月建成石姚湾污水泵站,将污水纳管后排入淮南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督察发现,该泵站运行一个多月,但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并未增加,每天4万余吨污水去向不明。淮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不调查、不了解,直至督察组发现后才开始排查,排查发现,每天约4万吨污水仍然排入淮河干流。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安徽建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成祖德(时任淮南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淮南市水利局局长朱明、淮南市党史研究室主任王寅生(时任淮南市城乡建委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另有3名副处级干部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十四、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污染严重问题。
亳州市政府不顾重污染天气,在组织有关活动时,仍然多次燃放烟花,加剧局部空气污染程度。我省要求2014年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但亳州市至督察时仍有22家企业的89条加油枪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81家酿酒企业建有85台燃煤小锅炉,大部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全市扬尘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全市134家煤矸石制砖企业每年近1000万吨煤矸石燃烧,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2017年1-5月,亳州市大气环境中PM10、PM2.5浓度均值分别为124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分别较2016年同期上升39.3%和22.9%,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较2016年同比上升10.1%,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同比增加4.1%,达标天数比例同比减少15.3%。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亳州市委书记汪一光(时任亳州市长)、亳州市政协副主席陈显锋(时任亳州市环保局局长)、亳州市文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薛冰(时任市文旅局局长)、亳州市商务和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松政务警告处分。另有2名副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福祉、民族未来。上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好安徽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严从实、真抓实干,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要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要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夯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环保、水利、国土等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防范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生态环境建设中失职、失责和渎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执纪,铁面追责,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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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胡心玥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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