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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确!事关农村宅基地!

决策杂志 2020-09-03

近日,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村村民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实施意见》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实施意见》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未批先建等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安徽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要严密、监管要到位。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做好验收。


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等情况,不予批准。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 END --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肥晚报

编辑:纪海涛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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