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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纪委监委发文:坚决防止不查具体、不论是非,主观臆断、随意加码的“仓促式”问责!(全文)

决策杂志 2021-11-06

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戴帽”提出问责要求,


不得简单以问责数量多少、问责对象职务高低作为衡量监督执纪质量的指标,


不得为了“凑数”而人为增加问责数量,


不得先决定后调查,


不得为平息舆论和应付上级草率问责,


不能出了问题就匆匆问责...


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关于持续深化严肃规范精准问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确保问责工作科学精准稳慎有效。


《意见》提出,问责问的是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权限的组织或者领导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的问责,防止其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出现“问下不问上、问低不问高”的问题,防止把问责混同追责,导致问责泛化、简单粗暴的问题。


《意见》指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问责事项调查,坚决防止问责程序不规范,不查具体、不论是非,主观臆断、随意加码的“仓促式”问责。


全文如下:



关于持续深化严肃规范精准问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确保问责工作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压紧压实问责的政治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两个维护”作为问责工作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坚战、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不力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问责专责同时,要充分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履行好问责主体责任,督促其他问责主体发挥监督作用,全面做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二、准确理解把握“责任”。


问责问的是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权限的组织或者领导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的问责,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防止其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出现“问下不问上、问低不问高”的问题,防止把问责混同追责,导致问责泛化、简单粗暴的问题。


三、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问责事项调查,严格按照执纪执法取证权限、规则、程序开展问责调查。


对未经调查核实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提出问责要求,坚决防止问责程序不规范,不查具体、不论是非,主观臆断、随意加码的“仓促式”问责。


四、坚持全面客观调取审核证据。


要按照证据适用标准,全面查清问题的性质、原因、危害后果以及影响责任认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重点对责任人的任职时间、岗位职责、日常履职情况等进行查证,以查明其履职情况与产生问题的关系,同时要注重结合实际损失、客观影响、群众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坚持用证据说话,不能因问责案件而人为降低证据标准。


五、进一步审查其他部门材料。


对同级党委工作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调查报告、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评估结论等,必须经过调查部门进一步核实取证,未经核实不得直接作为问责处理的依据,避免将上述意见绝对化、真理化。


六、注重听取调查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对查明的事实材料必须与被调查对象见面核实,必须听取其陈述和辩解,界定主观过错,区分故意和过失。


对于被调查对象对事实材料有异议的,应对其提出的补充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开展补充调查,让调查对象消除误解、真正认识错误。


七、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要查明各层级、各单位、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和责任清单,厘清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责任边界,准确判断发生问责情形的责任归属,做到是谁的问题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哪一级就追究到哪一级。


要准确区分失职失责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违纪普通党员的直接责任,坚决杜绝以简单问责下级代替自己整改落实,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


要准确界定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做到责任类型和量纪档次相匹配,注意纠正量纪档次“一刀切”的平均式问责。


八、坚持精准问责。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全面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责任性质、行为后果等因素,深入了解失职失责问题发生的原因,正确区分履职过程中对上级决策部署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在平衡所有涉案人员责任的基础上,精准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不当问责、问责简单化现象。


同时要注重类案梳理和统计,做到一定时期内类案量纪尺度的均衡性和稳定性,防止同类案件量纪档次轻重不一。


九、坚持慎重问责。


要切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戴帽”提出问责要求,不得简单以问责数量多少、问责对象职务高低作为衡量监督执纪质量的指标,不得为了“凑数”而人为增加问责数量,不得先决定后调查,不得为平息舆论和应付上级草率问责,不能出了问题就匆匆问责,要切实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十、坚持问责及时性和相对集中性并重。


既要防止问责过晚,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口号,又要防止问责过早引发的频繁问责和“一事一问责”的机械式执纪。


特别是对于在煤炭专项整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专项工作中出现的一个被审查对象涉及多个案件且多个案件处在不同阶段的情况,不能一案一审理、一案一问责。原则上要对一段时间内涉及一个主体的多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合并问责。


十一、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要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不予问责和免予问责的情形与我区出台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一体运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界限,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为敢拼敢闯敢试的干部撑腰鼓劲,切实保护干部干事积极性。


十二、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要准确把握问责主体、对象、事由,综合运用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做到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相互协调、规范运用。


在问责过程中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问题更多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方式处理,不搞“不教而诛”,体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十三、深化以案促改,标本兼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科学精准追责问责的同时,要注重深入分析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职尽责、完善机制、改进作风,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要坚决杜绝“一问了之”,做好教育回访、抓好后续管理、强化正向激励,对彻底改正、群众公认、工作表现突出的,提出推荐使用建议,促进干部从“有错”转变为“有为”。


-- END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纪海涛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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