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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的正确姿势 | 请打开标准会议手册《议事规则》

2015-04-26 亨利·M·罗伯特 商务印书馆

微信ID:shangwu1897

数百年旧家无非积德,第一件好事还是读书。



(议会)形式在一切事例中是否最合理并不真正重要,重要得多的是应当有一条通用的规则,以便有一致的开会程序,而不决定于主席的奇想,或委员们的苛责。在一个庄严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礼仪和正规是极重要的。


一场高效、科学、标准的会议,实际上是一次人类素质与智力的全方位展现。会议是一种社会科学,也是一种人文艺术,成败与否,在于与会者各方的诚意及能力。会议规则的制定,就是这场头脑风暴的开始。一场高质量的会议,正是得益于严谨的规范,才使得与会人员能够充分地参与其中,取得一个最为接近真理的结果或是相对公允的问题解决方式。


美国工程兵团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18371923)在总结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市政委员会及民间社团的经验的基础上,写成《议事规则》一书,于1876年出版。本书详细概括并论述了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以及西方各种会议制定并遵循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蕴含着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等多重理念,不仅给我们提供了西方各种会议规则的知识,也给我们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提供了参考资料。

在新的一周到来之前,请打开标准会议手册《议事规则》,共同感受议事之美。


Part 1提出讨论事项

1. 提出:一切讨论事项应由一名会员以一项动议或者以向会议送交一份通信的形式提请会议讨论。


2. 发言:会员在提出一项动议之前或就任何问题向会议发言之前,必须先取得发言权,即,他必须起立并对主席称呼他的官衔说,“主席先生,”主席当即宣布该会员的姓名。


3. 辩论:在可以辩论任何题目之前首先必须有一拥有发言权的会员提出一项动议;第二,须有人附议;第三,须由主席陈述。如果动议是书面的,需递给主席,并在辩论前宣读。

4. 修正:如果主席有要求,一切主要动议、修正案以及给委员会的指示,应当写成文字。


Part 2 动议及其先后次序

5. 确定休会时间:这项动议优先于一切其他动议,甚至在会议已表决休会之后,只要主席未宣布表决结果,它也是合乎次序的。如在会议讨论另一问题时提出,它是不能辩论的;它可以用改变时间的方式修正。


6. 休会:这一动议比一切动议优先,例外的是它所服从的“确定休会时间”。它不能辩论,不能修正,不能有适用于它的任何其他附属动议;对它的表决也不能重新考虑。


7. 当天的议程: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优先于其他各项动议,例外的是重新考虑的动议,是不能辩论也不能修正的。当开会时间已到,或有某一会员提出,主席可这样提问:“我们是否进行当天的议程?”或者,“大会现在是否进行当天的议程?”


8. 申诉(次序问题):次序问题优先于产生它的问题,不经辩论而必须由主席决定。如果一个会员反对此项决定,他可说,“我对主席的决定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有附议,主席立即可这样说:“主席的决定是否可看作是大会的决定?”如果表决结果赞成者与反对者同数,主席的决定有效。


9. 宣读文件:大会收到文件时每个会员在他可能被迫对之表决以前有权要求宣读一次,而一个会员请求宣读任何这种文件显然为了得到信息而非为了拖延时间,只要无人反对,主席应允许宣读。


10. 推迟到某一天:这项动议优先于提交委员会,或修正,或无限期推迟的动议,而服从任何优先或附带问题,以及搁置桌上和以前的问题的动议。


11. 废除:一个会议希望取消它以前做出的决议,而欲表决重新考虑为时太晚,最适当的进行方式是废除所反对的决议、命令或其他事项。这样动议没有优先权而与一项新的决议案有同等地位。团体的任何表决可以废除,不论过了多长时间。


Part 3 委员会和非正式讨论

12. 委员会:在审议性会议中通常借助委员会来做他们的行动所需的一切初步工作。这些委员会可以是“常务委员会”;或者“遴选委员会”,为一项专门目的被任命;或者一个“全体委员会”,由会议全体组成。


13. 收到报告:当一个委员会要作报告时,主席(或指定作报告的委员)告知会议,受命讨论某一题目或文件的委员会指示他对之作报告,或者报告它有修正,或没有修正,视情况而定,他或任何其他委员可以动议在现在“听取”它,或在某一其他指定时间。


14. 通过报告:当会议考虑一份报告时,如果尚未表决,应当提出一项动议“通过”、“接受”或“同意”该报告,它们被通过后具有同样效果,即,使委员会做的事变成会议的行动,如同没有委员会干预而由会议自己做的事一样。


15. 结束辩论:主席起立将问题提请表决,并不意味结束对一个问题的辩论,因为除非赞成票和反对票都已投过,会员可要求发言,重开辩论。辩论可用下列动议结束,它们是不能辩论的,而且除搁置桌上外需要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反对考虑一个问题;搁置桌上;以前的问题;要会议通过一项决议。


16. 表决:当根据问题的性质不允许修改或辩论时,主席立即将它提请表决;如果问题是可以辩论的,在主席认为辩论已结束时,他应询问会议是否已准备表决,如无人起立,他将问题提交表决。会议可用多数表决方法,命令用赞成和反对法对任何问题进行表决。在这种表决方法中,主席立即陈述问题的两方面;秘书点名,每一会员的姓名被点到时须起立,回答赞成或反对,秘书记下他的答案。


散会!

“如有未尽事宜,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准。”



(本文摘自商务印书馆《议事规则》,标题为微信君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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