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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法的15本书

2015-10-21 商务印书馆

人类有一个普遍的、永恒的正义理想;幸赖于此,法才未与暴力相混同。

——莫里斯·奥里乌


1.《法源:权力、秩序和自由》


法利用暴力来实施制裁,有时还要改造凭借暴力创设的某些机构;法之所以能够改造它们,正是因为法与暴力不同。


本书由作者的六篇文章节录萃集而成,系统阐述了自然法与人为法中关于权力、秩序和自由的基本内容及其沿革,并介绍了自然法在德国的际遇。作者在书中对个人主义的内涵,法律的实质,权力、秩序与自由之间的互动关系,社会团体的历史地位,权力监控的意义和途径等,均从自己的角度作了独到且详尽的阐释。


本书在国际上已多次再版。此次中译本的出版,对于我国法治行政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2.《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


管制由于其无效、无能与不民主而遭遇四面楚歌。规则制定程序僵化,实施前后矛盾,强制执行最多亦时有时无,这些现在已成为不争的主张。


法律学者开出了各种药方,一方面要司法机关更最终行政机关的决策,另一方面则是强化执行部门、国会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裁量的监督。



本书汇集的是哈佛法学院朱迪•弗里曼教授本人及其与他人合作的六篇专题论文,有助于法律学界和实务界更加深入了解美国行政法的最新发展。在各篇文章中,弗里曼教授主要以其熟悉的环境法实例为具体的分析对象,兼顾行政规则的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试图确立一种以目标为导向,以公私合作为内容,以责任性与理性和正当性为依据的新行政法模式,从而更新和重新阐释行政方式给行政法造成的挑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困扰传统行政法的一些问题,如行政裁量,可读性较强。


3.《裁量正义》


什么是裁量?


只要公职人员权力的实际界限允许其在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方案中自由做出选择,那么他就拥有裁量。


惩罚无辜就是不公,未能惩罚有罪者是否也不公正呢?


既然必定会有某些违法者逃脱,现实的回答就是正义并不要求所有有罪者都受到惩罚。


本书考察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在法律终止的情形下不会出现暴政。更确切地说,核心问题就是倘若要将裁量权之运用所造成的非正义降至最低程度,目前尚未采取但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由于涉及到行政正义质与量方面的重要性,裁量的控制堪称“行政法学的哥德巴赫猜想”。戴维斯对裁量正义的讨论,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精度方面都超过了当时其他同类的作品,他提出的基本观念具有弥久的价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著作的解读也应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闻弦歌而知雅意。


4.《贪婪、混沌和治理》


科学与管理结合的成功孕育出了一种乐观的看法,即以“有组织的智慧”来矫正社会的不幸。


该书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知名公法学者杰里•马肖教授的一部力作,书中就利用公共选择改良公法进行了深入探索。包括九章。第一章,实证政治理论的挑战;第二章,探寻可用的知识;第三章,公共选择与理性审查;第四章,立法机关、交易与法律解释;第五章,解释行政过程;第六章,行政官员应当作出政治决定吗?第七章,行政决策的法律控制:“司法审查博弈”;第八章,分权与管制决策;第九章,公共选择语用学。


5.《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


法律中的责任是一个人际性的概念和实践,因为它关注行为人、“受害人”以及更为广泛的共同体三方面的关系。


该书从多学科、多层次的论述法律的责任问题,试图揭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全书包括九章。第一章,道德与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的性质和功能;第三章,责任和应责性;第四章,责任和因果关系;第五章,责任和人格;第六章,责任的基础和范围;第七章,实现责任;第八章,公法的责任;第九章,思考责任。


作者皮特•凯恩是澳大利亚著名学者,曾长期在英国牛津大学任教,专长侵权法、公法、法理学,现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做研究工作。


6.《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上、下册)


一个穿制服的警察可以要求一个驾车的人或骑脚踏车的人停下来,如果当事人拒绝停下就构成违法。警察在行驶该项权力的时候可以拔掉车钥匙使车辆不能继续行驶。


由于英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英国并无成文宪法,该书则提供了一份有关英国公法的资料翔实、内容权威的说明。本书不仅是了解英国公法主要制度的指南,而且提供了具体来源,深入剖析了当前政府体系的关键层面。


7.《管理市民社会》


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立是现代性鲜明的政治特征;在这种分立之中,政治关系才去的是一种分立的国家职权形式,同时也是通过这种分立的国家职权进行运作的。


该书是一本研究国家权力的理论著作,作者通过国家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重要性,通过管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包括五章:第一章,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第二章,从帝国主义到意识形态;第三章,福柯与政治的终结;第四章,英国的规范性:对英国国家与阶级的再思考;第五章,英国的政治管理:塑造市场、建构法律主体和扬弃斗争。


8.《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首部引进中国的德国宪法译著



该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基本法的宪法秩序的基础;第三部分,构造形成之概要;第四部分,宪法的保护。


作者康拉德•黑塞为德国现当代著名宪法学家。曾任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教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法官。


9.《宪法的守护者》


宪法可循立法途径修改。于法定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赞成时,帝国众议院得议决修改宪法。

——魏玛宪法第76条第1项


该书最早作为单篇论文发表于1929年,再以专著的形式出版于1931年。当时正值魏玛共和国摇摇欲坠的时刻,空前的政局动荡、经济危机,赋予非常状态的概念以一种迫近的现实感。面对风雨飘摇的局面,施密特提出了一个类似于“谁来决断”的严峻问题:谁来维护宪法?


在作者看来,这种旨在维护宪法的权力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它不能位居其它合宪权力之上,而是在一种平行格局中与其它合宪权力发生联系,以求取必要的平衡;第二,它必须是中立的,不依赖或偏向任何其它合宪权力,但却能够提供一种特殊的保障机制,使不同的权力部门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


10.《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


从本质上来说,在市场经济中,法律的任务就是保护竞争,因为竞争是最重要的法益(所谓的“法律的看得见的手”)。


该书是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罗尔夫•施托贝尔撰写的一部权威教科书,主要介绍了德国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系统阐述了德国公法对经济运行的多方面的调整。


11.《法国行政法》


行政行为的动机实质上市大公无私的:它追求的是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公众利益。


共同利益涵盖人的全部生活所需;这是每个人自由行动所不可能以适当方式供应的,而满足这全部需求又影响到每个人的命运。


法国是当今世界大国之一,也是欧美大陆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其行政法也较大多数国家更为完备。该书详尽、系统地介绍了自18世纪末至2004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作为法国的一部经典的行政法教科书,书中囊括了该学科一般理论的所有主要方面,自1962年首版以来,数十年内不断再版。


12.《行政法》(共三卷)


在1848年以后全面开展的宪政主义时期,高校逐步获得了崭新的独立意识。它将自己本能地视为推动国家统一进程的科学精神的代表。


属于州主权的高校法也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这个要求,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术自治确定为国家管理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该书是有关德国行政法的典范之作,也是一套经典教材,共三卷。书中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的考察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卷研究公共行政的基础理论、客观行政法、主观行政法以及基础设施行政法,第二卷研究行政活动、行政程序、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赔偿和公产法,第三卷介绍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本卷为四编。


第二卷内容包括:行政活动概述;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公法赔偿;公产法几部分内容。


第三卷,也是全书的重点所在。主要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


作者奥托•巴霍夫博士是在明斯特大学长期执教的法学教授。沃尔夫为图宾根大学的法学教授。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现为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13.《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授予行政机关宽泛的权力已经严重危及行政法传统模式控制政府权力的能力。


美国行政法正在经历一场根本性的变革,这一变革导致人们对行政法在我们法律制度中的适当角色产生了疑问。在相当程度上,该改革是由联邦法官们一手促成的,而本书集中关注的正是这些联邦法官们的努力以及此次变革所蕴含的意义。


本书努力描述和揭示对所观察到的急迫的社会需要与政府需要做出回应的行政法原理演变之内在的前提,并重新审视行政法一般理论的一致性,结语部分亦对如何解决所涉及的问题提出预测与构想。


14.《公法与政治理论》


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最初是由许多土地所有者共同行使的。社会的其他成员要么是奴隶,要么是命运掌握在其主人手中的佃农。

——米勒


本书是一本专门针对英国公法而写作的书,它采用了一种“实用性的阐释方法”,以揭示作为政府实践之基础的价值预设。它所引入的评价维度仅限于根据融贯性、一致性和无矛盾性等批判性的标准来检验这些预设和实践。采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确定什么样的预设和实践在经验上是令人满意的。


由于我们的经验往往含混不清和令人困惑,所以,在对它们进行理论分析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进入一个持续不断的批评、创新、驳斥和提炼的过程。因此本书认为,一种阐释性的理论是这种背景中唯一具有独特性的公法理论类型。


15.《德国行政法》


国家同时也以公法形式作用于其臣民。如果国家也同一个臣民一样参与经济,那么,这种公法形式的作用也同时反射于国家本身。


国家也可以被剥夺财产、承担学校和道路负担、受警察规范以及刑事法律规范制约。


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以及建立法治国家。尽管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所确立的理论框架至今仍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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