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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最新发布!事关供热!
9月21日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呈现引领推动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城市供热监督管理等特点。
通过完善供用热合同订立规则、增加有代表性的热费收取禁止行为、设定测温时间范围等,保障建立平等、合理的供用热关系,破除用户用热障碍,织密用户合法权益的保障网。
《条例》明确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费过程中的五种典型行为的禁止性条文并设置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
● 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
● 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 因不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或者限制用热。
进一步增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测温器具、测温时间有规定
为保障用户合理用热需求,《条例》增加了“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内容。
为保障现场测温准确性,《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
为减轻供热单位经营负担提升供热服务水平
《条例》规定,对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将用户告知供热单位暂停供热的截止时间由现行条例中的“供热期开始十日前”提前至“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将恢复供热交纳热费的期限规定为“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
为节能环保促进供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条例》鼓励清洁供热,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监管方面
《条例》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职权等内容,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确定为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编辑:钟宇
主编:李淳 黄晴
监制:胡阳
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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