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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赠送第三者财物,老婆一招要回!

春江潮起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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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和丈夫的案件,她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予的财物。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钱某是一家网络管理公司的老板,2000年与原配妻子赵某结婚,2018年,钱某认识了孙某,后双方逐渐发展为情侣关系。



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 曹涌:
赵某当时也是在这个公司作为相应的股东,有些员工她也认识,通过员工了解到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所以说知道了这样一个事情。 


2020年8月,

钱某和赵某离婚,

并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 曹涌:
诉讼请求是要撤销钱某和孙某之间的赠与关系,要求将所有的75万余元的钱款全部返还给赵某。 


庭审过程中,

孙某表示,

她与钱某在KTV中相识,

并且承认钱某曾给她陆续转账75万元。



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 曹涌:
这里面既有部分是小费,也有部分是跑腿费,招待费,还有部分是钱款,同时孙某还表示,她在钱某的公司工作,钱某同意每月给付她10万元,因此她认为这75万元不是钱某赠与的钱款。 


钱某在书面答辩状中承认,

他与孙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



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 曹涌:
钱某还表示孙某的确在他公司工作,但只工作2个月,每月工资8500元,剩余的欠款全部都是赠与的钱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的财产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 曹涌:
对于孙某主张的每月10万元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我们结合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参照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出她3个月的工资共计1.5万元,同时结合孙某曾退还钱某8万元,最终法院是判决孙某一并返还赵某65万余元。





对此,法官提醒,

夫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应为无效行为。



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 曹涌:
那么同时,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在我们法律意义上也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我们的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这类赠与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小编说法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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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见大市口》记者:姚群摄像:狄志强
编辑:小辣椒不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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