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是否就是强奸?
// 本文转自厦门小鱼论坛 作者:乖乖乖
今天这个帖子很热,父亲声称13岁女儿受到强奸,警方调查认为是自愿约炮,发生关系时,男方不知道女方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许多网友认为这个警方的回答是法盲。作为半法律工作者,我 认为如果建立在双方确实是自愿约炮且男方真的不知道女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这个案子是有一定典型意义的,男方确实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进行关系,无论是否自愿构成强奸罪,这个说法是广为人知的。
但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针对类似情况的司法解释原文附最后,如果自愿发关系时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的,不能构成强奸罪。这个解释很多网友就不太了解。
2013年四部委又出一个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将绝对入罪从14降低到12岁,并对12-14岁之间情况进行了细化,详见最后的司法解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判断男方是否知道女方不满14周岁。通常来说,发生关系的双方分为熟识和不熟两种情况。
如果男方是邻居,亲戚,老师等长期有接触了解的,一般推定为男方知道女孩未满14周岁。
如果男方素昧平生或者不熟悉,比如本文的案例,那么一般从女方的相貌特征,依据常识判断正常人是否能辨别女孩未满14周岁。如果依照常识无法较有把握判断的,疑罪从无,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本案中警方表面的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素昧平生约炮,女方的长相不能辨别不满14周岁,男方不构成犯罪。
审查此案件,更多的应该去查实,双方是否真的是素昧平生,男女沟通中是否女方有透漏年龄,女方长相是否可以辨别不满14周岁。如果上述三点得出的结论都是有利于男方的,那么本案的定性就符合法律了。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3年四部委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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