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同时,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此新闻一经人民日报发出,就迅速引发了热烈讨论,迅速登上了微博热搜。网友们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有支持,有反对的。不过,反对者居多。
有的网友是这样说的:“长见识了,未成年人就是VIP呀!”
还有这样说的:“早说呀!”然后在后面加了一个狗头。连起来的意思就是,早知道,当年,我也……
好像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大家的眼中就只有愤怒,觉得政策有偏差,觉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对其他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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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制度,其实不是浙江省首创。早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就增设的制度,目的是为了让曾经的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刑诉解释》第490条原文是这样说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浙江省出台的这个规定,其实只是细化了其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而已,让法律条文真正的落到实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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