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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民警行为不合理:“老人被喷辣椒水”事件观点

LBS 2022-10-05
警事花边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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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 | 法治日报 《法人》全媒体

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民警对老人喷射辣椒水不合理”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事件中,要关注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合理限度。


许浩表示,警方应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进行劝诫,如当事人拒不服从,民警可对其进行罚款。对于好心劝解的路人,若无言语辱骂或其它问题,民警应首先向路人告知其正在执行公务,向大家解释清楚为何这样处罚,而不是选择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般情况下,这种警械是用来应对暴力攻击的行为。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那么,涉事民警的行为是否符合使用警械的规定呢?


许浩表示,除关注事件合理性外,还要关注警械使用的合理限度。警务人员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他们应该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警械到什么程度。上述事件中,要判断民警是否具有使用警械的必要。通常情况下,老人如果只有言语冲撞,没有妨碍公务,也未对警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威胁,民警没有必要使用辣椒水制止。




节选自 | 法治日报 《法人》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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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言语冲撞”.jpg

所以大爷这手是……


A:想借辣椒水玩玩

B:想帮民警拍拍裤子上的尘土



延伸阅读

香港“资深大律师”表示:枪或已被抢去,才适宜开枪




香港“资深大律师”黄国桐表示:


  • 根据全球警例,警员面对实时的致命危险,才能够使用枪械等致命武器,但若警员因被抢枪就可以开枪,这便太笼统,亦于理不合。
  • 没有理由有人碰一下枪柄,就说抢枪射人;若抢枪不成功,即是没有实时危险,那就更不需要开枪。
  • 黄国桐进一步认为,枪械争夺期间或已被抢去,警员才适宜开枪止暴。

同理可得,辣椒水或已被夺去,民警才适合喷射辣椒水制止阻碍执行公务。



大过也记了,两次登门道歉也做了,接下来就该“举一反三”了,最好明文规定下XX岁以上老者禁用辣椒水,遵医嘱适量喷用,或者直接换上开心水、快乐水…要不以后雷同情景再现,该怎么做规范呢?

总之,没有店小二精神的思想就是很危险,就该马勒戈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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