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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单设一个袭警罪吗?”

LBS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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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首次联名提交关于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 —— 距今已有十七年了,但“袭警罪”一直未立。


为何“袭警罪”年年被提,但总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就是反对的声音一直都很大。


而反对的声音中,主要又以法学界人士为主,从下面这篇发表于《新京报》的法学专家署名文章《有必要单设一个“袭警罪”吗?》中,或许你能从中读到一些他们持不同见解的理由。


全文如下:



有必要单设一个“袭警罪”吗?

刊登于2016年12月6日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语良言


要预防警民矛盾,归根到底有赖于警察“严格依法办事”,有赖于全社会减少与警方的对立情绪,形成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共109条,其中重点明确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及使用原则。与此同时还首次明确了对“袭警”行为的处理。

依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尚无证据表明袭警问题比别的国家严重得多,之所以袭警现象引发关注,还是源于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警民关系的定位。许多时候我们拔高了警察的职能和形象,让他们有难以承受之重。


当今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上升,利益诉求多元化,而警察的任务繁杂,职责与职权呈扩大化趋势,一旦有民众认为警察不满足自身的诉求时,就可能转移怨念,发泄不满,从而引发矛盾,激烈的就演变为袭警。当然,个别警察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等也会加剧警民矛盾。


对于袭警行为如何处理,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


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和地区一般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英国警察法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在美国,由于私人可依法拥有枪支,加上种族问题突出,美国对警察职业的危险性认识较为充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警察执法的绝对权威性。


而法、德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也不单设“袭警罪”,而是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


而日本采用的是将一般情节的袭击警察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的犯罪,将袭击警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犯罪规定为“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加重结果的杀人罪”。


我国是否要增设“袭警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老问题。袭警固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笔者认为,单设一个“袭警罪”似乎并无必要。


袭警现象一般是由多种原因、多种手段造成的,难以独立类型化,只要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完全可以按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要预防警民矛盾,归根到底有赖于警察“严格依法办事”,有赖于全社会减少与警方的对立情绪,形成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再说,若设立袭警罪,袭击医生的行为是否也要设立一个“袭医罪”呢?


刊登于2016年12月6日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上观点,你怎么看?


2003年,首次提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袭警犯罪的处罚条款的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

目前我国处罚袭警犯罪依据的相应刑法罪名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或杀害民警的行为后果一旦发生,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无疑是将代表政府执法的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等而视之

35位代表还认为,在政府和警察个人同样遭受损害的情况之下,最终只能选择以侵犯民警(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加以论处,这一点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代表们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以此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执法带来保障。同时,应增设袭击非执行职务警察及警察家属的处罚条款。

提案代表认为,增设“袭警罪”,在广大公民中宣传,可以教育广大公民增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支持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意识。


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


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仅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就其实质来说,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
   
显然,这种现象若不加以遏制,必然会影响全社会的稳定,最终损害的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

遗憾的是,很多时候民警并未体会到“警察”作为执法者的“威严”,反倒是社会上许多人将警察视为了出气筒,流氓地痞黑恶势力不敢惹,人民警察倒是随便打,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



其它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撑腰的),也简单做个对比:


VS



而这些认为警察“特殊执法身份和地位”的观点,正好与法学专家们意见截然相反。

日前,赵克志部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

赵克志说,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赵克志说,虽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但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袭警罪”已经说了至少十七年了,你赞成增加吗?这次有赵部长建议,你觉得“能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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