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单设一个袭警罪吗?”
从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首次联名提交关于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 —— 距今已有十七年了,但“袭警罪”一直未立。
全文如下:
刊登于2016年12月6日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预防警民矛盾,归根到底有赖于警察“严格依法办事”,有赖于全社会减少与警方的对立情绪,形成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依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尚无证据表明袭警问题比别的国家严重得多,之所以袭警现象引发关注,还是源于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警民关系的定位。许多时候我们拔高了警察的职能和形象,让他们有难以承受之重。
当今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上升,利益诉求多元化,而警察的任务繁杂,职责与职权呈扩大化趋势,一旦有民众认为警察不满足自身的诉求时,就可能转移怨念,发泄不满,从而引发矛盾,激烈的就演变为袭警。当然,个别警察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等也会加剧警民矛盾。
对于袭警行为如何处理,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
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和地区一般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英国警察法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在美国,由于私人可依法拥有枪支,加上种族问题突出,美国对警察职业的危险性认识较为充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警察执法的绝对权威性。
而法、德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也不单设“袭警罪”,而是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
而日本采用的是将一般情节的袭击警察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的犯罪,将袭击警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犯罪规定为“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加重结果的杀人罪”。
我国是否要增设“袭警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老问题。袭警固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笔者认为,单设一个“袭警罪”似乎并无必要。
袭警现象一般是由多种原因、多种手段造成的,难以独立类型化,只要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完全可以按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要预防警民矛盾,归根到底有赖于警察“严格依法办事”,有赖于全社会减少与警方的对立情绪,形成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再说,若设立袭警罪,袭击医生的行为是否也要设立一个“袭医罪”呢?
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
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仅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就其实质来说,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
显然,这种现象若不加以遏制,必然会影响全社会的稳定,最终损害的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
遗憾的是,很多时候民警并未体会到“警察”作为执法者的“威严”,反倒是社会上许多人将警察视为了出气筒,流氓地痞黑恶势力不敢惹,人民警察倒是随便打,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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