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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少女,性侵初中小男生2次,只因男生这一证词获轻判……
警事 | 花边 | 小工具 |
我国台湾省一19岁少女与国中小男生发生2次性行为,因对方的证词,并且达成和解,最后获得轻判。
AI 示意图,与本案无关
台湾省这名19岁女子小萱(化名)被指控,在2023年6月20日清晨5时许,以及同年6月25日晚间8时许,与一名男国中生阿国(化名),分别小萱所住的套房内、阿国的住家,2人发生合意性交(性器接合及性器进入口腔)行为各1次。
法院审理,小萱辩称,双方都是合意发生性行为。而阿国在警询时表示,"第一次有跟小萱说不要... 没办法挣脱”,但阿国也说:“后来有兴奋的感觉后,我也就愿意跟她继续做下去”。法官认,小萱的行为未达于违反阿国意愿之程度,与强制性交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相符。
法官认,小萱所为均是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子为性交罪。法官审酌,小萱明知阿国心智尚未成熟,身体自主判断能力也未成熟,竟因未能克制自身情欲,仍与阿国发生性行为,前后共计2次,所为实有可议。
法官认,小萱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且已与阿国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对方也表示愿意原谅,并且给予自新机会。日前依法判决, 小萱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子为性交,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3月。缓刑2年,并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2场,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来源 | 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