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使用爬虫非法爬取、使用淘宝11.8亿用户数据获罪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逯某长期使用爬虫非法爬取淘宝用户数据,被告人黎某将该用户数据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判决书内容显示,该案件中淘宝遭爬取的这些数据包括了用户的ID、昵称、注册时间甚至是手机号,而在阿里巴巴注意到该问题前,已有11.8亿条用户信息数据遭泄露。
2020年8月14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报警称,在2020年7月6日到2020年7月13日,有黑产通过mtop订单评价接口绕过平台风控批量爬取加密数据,爬取字段量巨大,平均每天爬取数量500万。警方立案调查后于2020年8月15日将逯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21日将黎某抓获归案。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逯某受雇于被告人黎某,作为黎某公司的技术员,一直在家远程办公,逯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其家中利用自己开发的爬虫软件,通过淘宝网页接口爬取淘宝客户的信息,并将其中淘宝客户的手机号码提供给被告人黎某开设的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黎某在收到逯某提供的用户数据后,将这些数据导入“微信加人”软件,将用户拉入建好的微信群,群里有公司的员工负责发送广告链接。这些淘宝用户在该公司的微信群里购买商品,该公司则以此收取淘宝网佣金和商家服务费,公司从中获利约34万元。
据证人王某证实,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有1100个微信群,每个微信群最多有200人,最少约90人。淘宝客户资源由老板黎某自己负责,公司的其他人甚至不知道有逯某这个人。
被告人逯某辩称,十一亿八千万条用户数据中他只采集了五千万条,其余不是他采集的,而是从其它地方下载的,他采集的信息没有传播,只有电话号码,没有身份信息,没有联系任何一个用户,没有得到利润。获利只有黎某转给他的六七万或七八万元。
虽然二人未将信息用非法目的,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逯某受雇于被告人黎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逯某获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黎某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网络爬虫技术本身具有技术中立性,但非法抓取数据可能构成多种犯罪。近年来被判刑的爬虫相关案件有几个共同点:
一是未经对方许可爬取数据;
二是爬取了与用户隐私相关的数据;
三是扰乱了对方网站的正常经营;
四是利用非法爬取的数据牟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爬虫入罪的关键在于访问、抓取数据行为是否获得许可、授权。网络爬虫入罪的基本标准是,网络爬虫客观上有突破数据保护措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突破数据保护措施的故意。
技术无罪,但法律有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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