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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废塑料的注意了!未通过环评某公司被罚款6万

2015-06-04 艾邦高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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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鄞环行罚(2014)(118)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某公司从2013年10月起废塑料造粒加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废塑料造粒加工项目的生产,罚款6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6月19日向某公司送达鄞环行罚(2014)(118)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某公司送达了鄞环行督2014年第82号督促履行通知书,限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立即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申请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行政裁定书部分截图


案例分析:

该案是一个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宁波某区环保局依法对某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处罚依据的是《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风险防范提醒:

我们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要熟悉法律法规,不要因为不懂法,就盲目从事生产,以防违法法律,发生经济损失,甚至触犯刑法,遭受刑事处罚。


图片部分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文字来源:CRRA再生资源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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