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赵志红案一个月后,于今天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中,人们最关心的呼格故意杀人一案被正式确认系赵志红所为。至此,轰动全国的“呼格”冤案似乎可以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
在这里,笔者之所以用了“暂时”一词,是因为自己关注到,该案报道中谈及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却提出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这说明,虽然赵志红在法庭上供述其是作案凶手,但律师却并不认为现有证据可以确凿充分地认定赵志红所说就是实话。即使律师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可律师有别于当事人及法庭的意见,却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2005年赵志红到案后检察机关对其公诉时,以证据不足未予认定该案事实的意见并非故意遮掩什么。
以办案的常理来推测,当时在赵志红到案主动交代认领是其杀害了呼格案被害人之后,当地检察机关在对赵志红一系列犯罪事实的认定中,肯定会高度重视且再三推敲相关证据。最后没有把该案列入起诉书的原因或许正是像此次赵志红的辩护律师所指出的那样,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志红作案成立。
不过,让人不得不思考的是:在一边倒的媒体和舆论推动下重审的呼格案被改判无罪的形势下;在内蒙高院主动登门道歉和启动国家赔偿的举动下;在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立案查处和呼格父母状告所有原案承办人的情况下;在当地司法机关均已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氛围下;在全国上下密切关注及早审判赵志红的呼吁下;公诉机关不出所料地增加了赵志红的罪数,审判机关也似乎水到渠成地裁决认定指控赵志红系毛纺厂杀人案元凶的罪名成立。出人意料的却是此时此刻赵志红的辩护律师不知为何提出了与法、检不一样的看法?
经常办案的人都知道,如果在没有外界压力和影响的条件下,一个案子由不同的人去看,就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亦常常困惑于所谓的判决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因为经历过太多的一个法院审委会基于一个事实作出前后截然相反决定的案例。这一切时常让人不得不质疑究竟哪一个才是公正的判决?哪一位法官的“自由心证”才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意见?哪一种情况才是《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凿充分?
笔者无意去评说该案有今天这样的结果是对是错,仅是私是胡思乱想地以为:好在赵志红有十多条命案在身,好在赵志红确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之徒,判他死刑估计不会出错。如果他仅有毛纺厂故意杀人这一起事实的话,不知道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敢不敢审理?不知道内蒙高法会不会行使指定管辖权?不知道时过境迁的案件证据如何达到确凿充分?(来源:正义网.法律微博,壁立千仞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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