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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 ‖ 法宝说说

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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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


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此外,部分东南亚国家还在九段线内开采油气资源。这些都成为引发国际争端的导火索。

国民政府主张的“十一段线”以及新中国继承的“九段线”



2、南海仲裁案是怎样提出的?


2012年中国与菲律宾就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发生纠纷,其后,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照会,要求提起仲裁。2013年2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该案登记于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名下,并由PAC负责文件保管及仲裁庭指定的其他工作。


3、仲裁经历了哪些主要程序?


从时间上来看,仲裁程序经历了以下的发展:


1、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仲裁。


2、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3、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书,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


4、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


5、2015年7月7、8、和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6、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


7、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


8、2016年6月29日,仲裁庭宣布将于7月12日作出最终裁决结果。


4、菲国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提起国家之间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国际法院。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确实有不少非国际法专业人士误以为本案的管辖机构为国际法院。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案的审理机构,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产生的一个临时仲裁庭。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公约》第286条,该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产生的争议,任意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判。根据《公约》第287条,这些有管辖权的机构包括:(1)根据《公约》附件6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2)国际法院;(3)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仲裁庭;(4)根据《公约》附件8所组成的仲裁庭。此次菲律宾诉中国案的仲裁庭即是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由常设国际法院进行登记和程序管理。


根据附件7的规定,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争议当事国各指派一名仲裁员。仲裁员“最好”(并非强制)从联合国秘书长所掌握的一份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而这份名单是由《公约》的每个缔约国推荐4名仲裁员组成。另外三名仲裁员由当事国协商产生。如果当事国没有选定可由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或者双方无法就另外三名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指定仲裁员。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由于中国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不可能选任仲裁员,更不可能和菲律宾就另外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因此除了菲律宾选任的仲裁员德国人Rüdiger Wolfrum以外,仲裁庭其余四名成员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任命,其中一人(波兰人Stanislaw Pawlak)为代中国指定。


5、《公约》关于仲裁的规定是否能够约束中国?


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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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传统国家间诉讼或者仲裁机制要求当事国达成合意(如最著名的国际法院)不同,《公约》创造性地设立了“强制仲裁”机制,即经一方当事国发起,即可进入仲裁程序。根据《公约》第286条第5款:“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与此同时,《公约》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形式,即缔约国原则上不得对公约的条文作出保留,《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然而在争端解决方面,《公约》却给缔约国留下了余地,即缔约国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声明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8月25日已经作出该项声明。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争议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于中国具有效力,但如果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中国无效。  

6、南海仲裁案是否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


关于南海案,菲律宾提起的请求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 (一)否认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具有国际法基础;

  • (二)将南海某些地物定性为“岩礁”或低潮高低;

  • (三)要求中国停止在某些岛礁以及附近海域的建设、开发或者针对菲律宾船只的行为。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问题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但这里涉及到一个“混合管辖权”问题,简而言之,即使争议表面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但如果主权和划界纠纷是解决这些争议的“前置性问题”,则公约的强制仲裁仍不适用。这一点,在2015年的毛里求斯诉英国一案中的仲裁庭已经有明确的意见。该案和南海仲裁案类似,均为基于《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提出的三类请求表面上不涉及领土主权,但无一不以领土的划分为主要条件,例如对九段线违法的请求,实际上是否认了中国基于九段线内岛屿的主权,对于中国停止“非法侵占”美济礁和西门礁的请求,更是赤裸裸地以上岛礁属于菲律宾为前提。


综上所述,南海仲裁案究其纠纷本质是主权和划界纠纷,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7、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难言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地方:


首先,本案不满足适用强制仲裁的前置条件。


《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然而要适用该部分规定的方式解决国际纠纷,前提必须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公约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由此可见,双方采取其他途径(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是提起仲裁的前提条件。而中国一直致力于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争端,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解决南海问题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成果。根据国际仲裁中的惯常做法,一方先积极参与仲裁的前置程序(如和解、调解),使相对方对其行为形成了合理信赖,但其后又提起仲裁的,其行为可能违反善意(good faith)原则,导致仲裁程序无效或者拖延。


其次,仲裁事项不符合《公约》规定。


裁庭可以决定自身对于系争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原则,无论在国际公法中的仲裁,还是国际商事、投资仲裁中,均为基本准则。南海仲裁庭决定自身是否有管辖权,同样有《公约》的条文依据。然而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它仍应受到相关法律、国际公约以及当事方意思自治的约束,特别是,仲裁庭基于《公约》享有管辖权,其管辖范围不应超出公约的范畴。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的请求虽然表面上来看并未涉及主权和划界问题,但实际上,主权和划界问题却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判断时所必须解决的“前置问题”,菲律宾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将依据《公约》和中国政府声明不能提交仲裁的案件,通过对案件请求进行包装,从而让仲裁庭获得管辖权,这不但有违《公约》的规定,也不符合关于《公约》附件7的有关先例。


最后,仲裁庭的组成具有不公正性。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具有极大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决定权,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整个仲裁程序的走向的最终结果。因此,仲裁员的选任、指定不公,很可能导致案件最终处理不公。在涉及国家、政府的案件中尤其如此,如早先的尤科斯诉俄罗斯仲裁案中,就因为某仲裁员助理的工作和中立性问题就产生了争议,成为俄罗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而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员的选派及其本身的中立性也令人质疑,例如,仲裁庭的组建主要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完成,而柳井法官曾作为日本政府的重要外交顾问身份进行政治活动,而日本是与中国有争议岛屿纠纷的国家,同时也是支持菲律宾进行仲裁的数个国家之一。同时他本人在包括nhk在内的媒体上发表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言论。如此种种,都构成了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中立性和独立性的质疑(参见 张珂君:《国际海洋法法庭日本籍前庭长柳井俊二法官的回避可能和仲裁庭公正性瑕疵》)

8、中国的应对是什么?



中国政府由始至终对南海仲裁案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态度,在菲律宾最初提起照会之后的2013年2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在2014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该声明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请求划分为三类,并认为仲裁庭要对这三类仲裁请求作出判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领土划界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范围,也不符合公约的有关强制仲裁的例外规定以及中国政府的有关声明。因此,仲裁庭并无管辖权。在201577日,南海仲裁案进行首次听证会当天,外交部发表声明,重申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而在20151029日仲裁庭作出初步决定认定对部分请求拥有管辖权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以后,中国政府展开外交攻势,至20166月,已由超过60个国家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持同一立场,而明确支持仲裁的国家仅有8个。


在6月29日仲裁庭公布裁决日期后,中国政府仍在为制止该不公正的仲裁程序作出外交努力。


另外,南海及其上岛屿是炎黄子孙的共同财富,香港和台湾均有民间团体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意见,在中国政府缺席的情况下,将中国的声音直接传达至仲裁庭,对于维护中国在正当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9、裁决结果可能会如何?


武汉大学的孔令杰教授认为,针对菲律宾的三类仲裁请求,仲裁庭可能会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对于九段线以及“历史性权利”请求,可能会裁决不具有管辖权,或者认定具有管辖权而进一步进行实体裁决,而无论是哪种实体裁决,都有可能动摇目前中国基于“九段线”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对于海洋地物属性及其可产生权利的请求,仲裁庭极有可能支持菲律宾的请求。对于中国相关活动的请求,仲裁庭则可能会部分予以支持。(参见 孔令杰:《南海仲裁案前景预测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


总而言之,在2015年10月29日的初步决定中,仲裁庭裁定对于菲律宾的部分请求权具有实体管辖权,对于另外部分则需要通过实体审查决定。而由于中国政府缺席,对于此前认定具有管辖权的请求部分,仲裁庭很可能会裁决菲律宾胜诉,而对于另一部分,则或认定不具有管辖权驳回菲律宾的请求,或认定具有管辖权并进而认可菲律宾的请求。

10、裁决会产生什么影响?


类比国内民事诉讼,本次仲裁中菲律宾提出的请求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两类,“确认之诉”包括否定中国基于九段线所享有的海洋权利以及确定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的海洋权利;“给付之诉”包括中国停止某些所谓“非法占领”和“阻碍”的行为。按照其性质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会不同。


  • 对于“给付之诉”部分,由于中国不可能执行该仲裁裁决,菲律宾和仲裁庭也无能力执行,因此很可能成为一纸具文。然而不能执行不代表不会产生任何后果,裁决一旦作出,会使得我国在相关海域的活动缺乏国际法基础,造成舆论上的不利,甚至引来非东南亚国家更大范围的干涉。


  • 对于“确认之诉”部分,虽然不具有当然的执行效力,但会从法理上动摇我国基于“九段线”在南海享有的权利。从而导致我国对南海的权利,以及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受到挑战,从而导致相关海域的矛盾更为激化,甚至产生更为严重的纠纷。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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