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向执行难宣战 ‖ 法宝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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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寿明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执行难,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我们深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执行难问题长期累积,形成因素复杂,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任务十分艰巨,难度系数很大,但“军无戏言”,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面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郑重严肃,必须如期兑现、如期完成。为此,必须确保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下同心、义无反顾,还要跟踪问效、一抓到底,区别情况、加强引导。
因为事关全局,所以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执行,是民事司法工作的最终环节,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当事人怀里揣着胜诉判决书却拿不到钱,“法律白条”才演变成一个热门词语。执行,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关口,事关法律和司法的严肃性。司法的本意就是要让侵害者得到惩罚和受害者得到补偿,但一些案件在执行时却对受害者的补偿打了“折扣”。有些案件因为执行不了,还引发了当事人的私力自助、暴力救济,危害社会治安,影响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执行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甚至还是个政治问题,事关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百姓有呼声,中央有要求,法院必须勇担当、有作为。
因为任务艰巨,所以要上下同心、义无反顾。天下事,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执行工作能否推进、举措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比拼的是精气神,是想不想干、肯不肯干、善不善干。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就全面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在,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号角已经吹响,战斗已经展开,虽千头万绪,却时不我待。惟其不易,才考验水平,也衡量担当。越是这个时候,越要用足心思、振奋精神,以只争朝夕的忧患意识、脚踏实地的良好作风,真正把工作担起来、干起来。
因为要求具体,所以要跟踪问效、一抓到底。向执行难宣战的任务明确,就是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在具体操作上,要注意以下三个“基本”:一是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三类现象;二是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三类情形;三是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终结问题。定下来的事情,就要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了的任务,就要跟踪问效、一抓到底;确定了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就要专人专责、落地生根、抓铁有痕。在战略上,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在战术上,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推动执行模式、执行体制、执行管理、执行机制、财产变现、规范体系、监督方式、专项活动等各环节的深刻变革。在具体的操作上,则要从每一起执行个案做起,紧而又紧、实而又实,用实际行动创造看得见、摸得着的执行业绩。
因为错综复杂,所以要区别情况、加强引导。并非每个案件都能如当事人所愿,圆满执行到位。有些案件“执行不能”,属于市场风险方面的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在一些破产、期货、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作为原告到法院立案时就应该有胜诉但不能执行的风险意识,这种风险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一种延续,是原告选择交易伙伴不慎或是经营不慎而导致的必然结果,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给居中裁判的法院。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向法院说明被告可供执行的资产状况,以便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原告胜诉后判决能顺利执行。如果原告明知被告没有资产可供判决后执行,执意要打一场胜诉后倒贴诉讼费的官司,不能执行的风险和后果当然由原告自己承担。所以,解决执行难不仅要建立一个系统的解决框架,而且,关于如何评估执行难的解决,也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