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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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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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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是否应当适用诉前行为保全时,应综合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具备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的要件并对不停止该行为所将造成的影响进行具体判断


裁判要旨:


1.在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是否应当适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应综合考量以下要件:第一,申请人必须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二,被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第三,申请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及时发布禁令将使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第四,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判断该行为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可以考虑以下情形: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如商誉损失等难以用金钱弥补的损失;侵权行为是否将持续扩大侵权范围和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是否将严重抢占市场份额,达到难以恢复的程度等。


2.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影响权利人的重大利益的,应视为我国诉前禁令制度中规定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一般而言,单纯的侵权行为的继续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得到经济补偿的,不能认定为难以弥补的损害。


3.外国企业向我国进口的产品涉嫌专利侵权的,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的,权利人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和解撤回诉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诉前行为保全;知识产权;难以弥补的损害;涉外专利侵权


相关案例:


1.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法宝引证码 CLI.C.2129804)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2.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汤潮军等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法宝引证码 CLI.C.1782548)


申请人鸟人公司对《狼爱上羊》等9首歌曲享有专有使用权。被申请人汤某拟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狼行天下》演唱会,华夏弘扬公司是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华夏弘扬公司在新浪博客网页上公布的汤某演唱曲目中包含有涉案的《狼爱上羊》等9首作品。鸟人公司认为,汤某和华夏弘扬公司即将实施的行为必然会对鸟人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构成侵害,并给鸟人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故鸟人公司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院据此颁布诉前禁令,裁定:华夏弘扬公司和汤某在《狼行天下》演唱会中不得表演歌曲《狼爱上羊》等鸟人公司享有相关权利的歌曲。汤某在场演唱会中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表演了上述歌曲,法院随即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华夏弘扬公司及汤某罚款共计21万元。


3.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公司、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

(法宝引证码 CLI.C.8348609)


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系奶粉罐,可以预计的是,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主要向奶粉生产企业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将与奶粉一并销售给最终用户,每一个销售环节都很有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而每增加一个销售环节,都会造成损失扩大,侵权行为人增多,雅培贸易公司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如果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即便通过诉讼最终法院支持雅培贸易公司的请求,也很难制止奶粉生产企业、奶粉销售商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由此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同时,涉案专利权系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仅十年,容器的外观设计更新换代快,如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将会极大地影响到雅培贸易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如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将会对雅培贸易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4. 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诉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CLI.C.176166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的规定,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如下裁定:1.被申请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将其经营场地处所悬挂的印有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牌匾拆除;2.被申请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红狮京漆”文字与狮子图形组合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3.被申请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印有与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宣传品。


5.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SIGMATEL INC.)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CLI.C. 211600)


本案中,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交了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及被申请人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同时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01145044.4发明专利权行为的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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