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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5)| 法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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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小编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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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已申请注销网签的,不应受理其提起的申请撤销网签的行政诉讼

  关键词:存量房;网签;注销

  裁判要旨:为规范存量房的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及提高交易透明度,北京市房屋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进行网上签约,网签成为北京市存量房交易中办理转移登记的必经程序,而网签的注销手续必须到房屋主管部门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因此网签及注销行为都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已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签而提起要求撤销网签的诉讼的,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关案例:

  李某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网上签约信息案(法宝引证码:CLI.C. 8499189)

  2012年12月23日,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康某、第三人某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在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康某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黑庄户乡某房屋。2013年2月6日,原告李某出具声明称其与买受人共同委托某中介公司签署存量房网上签约手续。另经查询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系统,某中介公司作为签约机构于2013年2月26日,为出卖人李某和买受人康某办理了涉案房屋的网上签约合同,并标注了房屋地址、房屋性质、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等信息。后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康某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本市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安全而推行的一项政策措施。市住建委制发的京建交[2008]628号《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69号《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签约完成后,如需要注销相关信息,当事人应当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后办理。本案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签,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网签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综上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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