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研讨会”开幕式暨第一单元内容实录 | 学术会议
2017年3月18日至19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主办,《法学评论》编辑部、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湖北省法学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香港立法会的角色与权限”,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港澳内地十多家科研院校的40余名嘉宾出席了研讨会。
下面,让我们走进会议现场,听听学者专家们的精彩探讨。
开 幕 式
研讨会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主持,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兆业同志作讲话,就港澳基本法的研究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研究不能脱离“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历史背景;二是重视资讯发达时代对研究工作带来的压力;三是要在研究中突出“国家认同、国家意识、国家统一”等内容,基本法的关键在于中央与特区关系;四是强调要用发展的方式解决香港特区面临的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祝捷介绍了中心的基本情况和近期的研究成果。
第一单元
立法会与特区政制发展
本环节,
共有4位主讲人、4位与谈人,4位自由发言。
每位报告人发言20分钟,
每位与谈人发言10分钟,
剩余为回应与自由发言时间。
主持人:陈弘毅教授
主讲人:朱国斌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报告题目:行政主导还是三权分立——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立法原意辨析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内地学者倾向于认定为行政主导制,而香港学者多则认为是三权分立制。《基本法》条文中并没有出现行政主导或三权分立的字眼,因而理解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需要结合《基本法》的构思起草过程以探寻、辨析政体设计的立法本意。
《基本法》第四章关于特区政治体制的规定,既有凸显行政权力的条款,也有体现权力制衡的内容,前者可解读为为“行政主导”背书,后者亦可理解为主张“三权分立”,故“一法两读”可能得出不同的答案。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固然无法得出答案,而目的解释也太过主观,只会让内地和香港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局。权衡各方面的因素,或许只有结合立法原意,即以历史解释方法(特别接近于美国原旨主义方法),才能正确理解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回溯《基本法》的起草历程,了解有关香港政体的争论及动机,探寻立法者设计特区政体的意图,直接有助于对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作出一个客观且公允的定性。所以,这篇报告就是从立法原意(legislative intent)的角度出发,梳理和辨析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从而终结无休止的争论,或者说提供一个更历史、客观的看法。
在起草《基本法》过程中,草委们面临立法主导、三权分立和行政主导三种选择。首先被否定的是立法主导模式,其次受到挑战的是三权分立制,而行政主导制中途杀出来了。本来在1986年起草小组中,8月份的咨询报告中就出现了三权分立的建议,并且认为三权分立是比较理想的建议,由于相互制衡而变成兼顾;萧蔚云还在报告中总结,委员们原则上赞同三权分立的模式。1987年,邓小平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会见草委,提到香港制度不能完全西华,不能完全照搬西方那一套,这句话后来成为基本法关于政治体制起草的指导思想,间接推翻了原有的三权分立的想法,后来也形成了共识:我们以后就不要再提三权分立了。
这当然只是一个话语上的关系。从文本上也能读出许多有意思的分权和制衡的内容。基本法之下,看到一些权力的分权和制衡的关系,一方面有行政主导的依据,比如行政长官拥有独特的宪制地位,行政长官拥有广泛的且不受立法会或法院左右的人事任免权,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分享部分立法权,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等等,这显示行政长官处于一种比较强势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国内的基本法也可以看到基本法之中三权分立的因素一直存在。比如说基本法设立了一个三权独立行使的框架,条文都是很清楚的;第二,行政机关和立法会和法院相关制衡;第三,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权,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保持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司法独立或者说司法权的独立运作,这是很明确的。其实司法独立问题,从司法实践到现在,并未被挑战过,一部分学者批评相关香港是一个司法政府,这只是一家之言而已。因此香港的整体而言,司法独立是没有被质疑过的。这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三权分立这个词,因为邓小平先生的定性,基本不再被提了,但是基本法在设计过程中又确实有一些这方面的基因和影子,同时又充分地肯定了香港行政长官的特殊地位。当然所谓的特殊地位,是否就“地位超然,凌驾于三权之上”呢,还有待考虑。
我的报告主要将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制度的基础,在制度的基础上,更多地突出行政权。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基本法赋予了行政长官以广泛的权力,使其成为整个特区权力运作的中心,但同时基本法也赋予了立法权和司法权以独立性,设立了三个部门之间相互制衡的特性。从这个角度说,行政主导并未违反或取消三权分立的框架,反过来,分权制衡也没有否定行政主导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至少对于香港而言,三权分立和行政主导并不是只能取其一的抉择,实际上,二者是可以处于一个框架之下的,行政主导是可以建立在三权分立之上的。这是从“横向”层面看的。第二个层面是中央和香港的关系上的,或者说“纵”向看的。香港是一个在中央政府之下的三权分立,香港是主权在中央,其他宪制国家的三权分立的前提是主权在民。香港的三权分立之上还客观存在中央的权力。考虑到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严格来表述应该是中央授权之下和三权分立之上的行政主导制。
主讲人:骆伟健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报告题目:特区政治体制与现实政治的关系——兼论立法会制度
谢谢陈教授,也谢谢秦教授和武汉大学两岸研究中心的邀请,来跟学者共同探讨两岸的问题。今天我的发言主要从政治关系和政治体制来进行研究,文章主要从五个部分来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我的基本的观点和逻辑,我的基本观点采用的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比如现在我们的中央人民政府享有国家的主权和管治权,这是一个现实的政治权力,有了这个权力就得以去建立一个法律制度,因此人大通过了基本法,这个法律制度就将政治制度法律化了,使得权力的行使有了合法性。这个政治权利合法化以后,政治权力的行使就有了法律的保障,后者又有力地支持了政治权力的行使。下面我就根据这个逻辑来讨论。另外,我的观点是今天我们的基本法的研究应该放置在政治体制中去讨论,因为立法本身就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我支持朱国斌教授的一个观点,我们基本法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就是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对香港的政治关系分析后所制定的基本法,这个法律制度就应当去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就不能算一个好的法律。
下面我来分析回顾一下,基本法要解决的是一个什么样政治关系,也就是对香港回归前和回归后的政治关系的判断。当时面临了四个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第一,内地的政治体制和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什么关系。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香港不论是立法主导,还是三权分立,还是行政主导,都跟内地不一样。为什么当时有的人支持立法主导呢,因为他说内地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主导,这当然是不对的。所以,就要处理好着两者的关系。第二,就是要处理好中央的管治权和自治权的关系,比如说香港的立法司法行政,对应的我国人大和政府的权力,关系如何?第三,要解决好特区行政和立法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当时就有很多争议;第四,爱国爱澳主体和其他政治力量怎么相处?这是当时面临的四个主要的政治关系。
这四个政治关系,参与者或者说主要力量是三个方面。第一是代表国家主权的人大和国务院;第二是特别行政区的公权力机关,包括三个方面的机关;第三是香港的居民,因为他们将来有选举权和政治参与权。中央有中央的权力,特区有特区的权力,居民有居民的权力。这三个主体就面临了三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回归之后首先要解决的是中央如何行使管治权的问题。回归之前中央并未对香港行使管治的历史,中央对此并没有经历,怎么管,不知道;香港而言,他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跟英国来管不一样,适应了英国人这一套,现在中央来管也需要适应。第二,行政和立法的这一套关系。有一个问题,研究行政和立法的关系时,还要处理两个问题,一个是特别行政区本身的制度,如何跟中央的权力衔接?怎么服从中央的领导?怎么对中央负责?也就是对中央的关系怎么处理好。二个是从内部来讲,怎么既要保证有效的管治,又面临一定的约束。第三个问题涉及的是特区居民的参与权,以及它跟中央的管治权和特区的主导权之间怎么安排。现在特区的行政长官要选了,怎么选?立法会也要选了,怎么选?要有一套中央放心和市民基本满意之间做一个平衡。有个至今还没有解决的问题:香港居民的人心回归问题还没有解决。为什么当时说香港基本法不能动呢?因为人心还没有解决。当时说十年可以基本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看来还没有基本解决,反而还比较严重。我们引用上一届的立法会的选举得票可以看出来,在所谓的建制的爱国爱澳的社会人士似乎没有过半,这造成了我们现在的许多社会问题,如果过半了很多问题是可以。这个问题当时估计到没有完全解决,所以选择了行政主导制,从民主选举的角度呢,这是保守的,就是这个因素。
第二个问题,既然看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基本法怎么去回应呢?也就是我们基本法的制度。以我了解的来看,第一,从我们基本法所采取的原则来看,怎么去回应刚才所说的三个基本的问题呢?第一个原则,就是刚才朱国斌教授引用的邓小平先生讲的,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香港的基本法政治体制一定要以香港的基本情况去分析,不论以前怎么说,后面都要往这个方向走。怎么往这个方向定呢,我有几个看法,一是还要看到香港的法律地位,他是一个地方性的政治体制,不是国家层面的政治体制,并且不能能国家的政治体制割裂,比如就规定了行政长官要中央任命,立法会的法官要报全国人大备案或审查,二者要联系,不能割裂;二个是从相关本身的实际来看,那么“一国”也要考虑到“两制”,所以基本法规定特区的体制要独立、制约、配合,根据国家这方来说则特区要对中央政府负责。所以我们原来制度中的有效部分要保留下来,比如说原来香港的总督体制等等,我们基本法就要考虑到这些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还要考虑的民主制度还是要逐步发展。所以有两个方面:有效部分要保留,民主部分要逐步发展。三个,要兼顾各阶层的利益,为什么要兼顾呢,我的印象中,当时基本法起草讨论中,工商阶层很关注免费午餐问题,当时我们不太了解,当时香港很多工商阶层很多人说:为什么香港没有沦到西方那样呢,就是我们没有赞同免费午餐,也极力反对。但是从普通大众角度来看,又很希望有更多的参与权。最后选择的是平衡,即:既要有权,也要解决免费午餐的问题。所以香港的选举为什么不能完全参照西方那一套呢,就是这个因素。
从制度来讲呢,基本法怎么去落实这些制度呢。第一,怎么处理中央和特区关系,首先,行政长官受中央领导、对中央负责,是中央的主要官员;立法会的法规要报中央备案;中央可以解决基本法等法律的适用,也可以决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其次,香港立法会占据主导地位,但政府要对立法会负责,这里的冒号并没有错,就是“即”,就是只有下面几个意思,不是逗号,这指下面几条就是列举,包括施政方针、执行法律和秩序等等。这些体现了要限制。基本法里为什么规定有些提案要政府享有专属的提案权呢,还有表决采取分组点票制,这些也是对立法的一个限制。第三个就是政治体制中的居民的参与权,要注重均衡参与,体现有参与又不是完全的。所以行政长官也是均衡的,立法会是直选的、分组别的,都体现了这些意思。
第三点,来看看我们限制的制度面临了什么挑战。第一,我们面临了这些挑战,还要不要坚持?有的人问:我们要不要改变呢?第二,功能组别要不要保留?人大说:要选,但是选,功能组别要不要保留?功能组别也属于普选,组别也还是要保留,这在香港一部分人里面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挑战。我个人觉得要考虑功能组别不要的话,不如分组点票不要,但是现在分组点票反而还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第三个挑战,就是我们香港现在的政治生态发生了改变。当时制度基本法时就是考虑到政治生态的问题,那现在改变没有呢?我认为不仅没有改变,还更加严重了。
根据这三个问题,我的第五部分的结论认为,从一国两制的目的来讲,中央要管,交给谁管呢,交给爱港爱澳为中心的人士去管,这是必须确保的。在政治生态没有改变的前提下,我们现在政治制度还能基本维持这个格局,既然如此我们就不适宜马上、更快地去搞政治制度的改革,可能需要稳定一段时间,等政治生态有了一定变化后再来考虑,所谓循序渐进的发展。
主讲人:朱世海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报告题目:香港反对派的源起、影响及出路——以香港立法机关为中心
感谢陈老师,也感谢主办方。此处的香港的反对派,特指香港的民主派或泛民主派(简称泛民,英文为Pan-democracy Camp),主要是传统泛民和香港本土力量等新近出现的泛民组织,不包括 “港独”势力。泛民主派在香港是很强大的政治派别,因其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定位于反对,故得此名。香港反对派是在九七回归之前的立法局就存在反对的声音,只是回归之前的力量没有选择强大。反对派在九七回归后非但未削弱、反而渐强,特别是近年来呈现迅速发展之势,控制立法会议席数量已经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对香港特区政府施政、管治,乃至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从立法机关角度分析反对派发展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
第一,立法机关得民主化给反对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特别是回归之后香港的政治发展给民主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政治空间,在民主政治的作用下,反对派阵营常与政府唱反调;实际上,不止泛民,建制派在立法会也反对政治;从广义上讲,香港所有的政党都扮演过反对派的角色。这个问题曾经问过立法会的主席,其回应这是回应选举的需要,如果不反对政府,就很难取得更多票数。
第二个原因与基本法相关,香港基本法设置了防卫性政制,引起了一些议员的逆反心理,比如分组计票制,使得香港立法会虽然是一院制,但起了两院制的设计。这个制度的设计,就是针对泛民的。它保证了香港的行政主导制在文本上得以实现,但也导致立法会的一些议员在政策的制定上,可能不如回归以前;这个问题参考了香港有关学者的观点,一些民选议员,尤其是泛民议员,成事不足就败事有余,香港立法会出现的一些乱象,包括所谓的为了反对而反对,这是有制度原因的。
第三个原因跟立法会的选举制度有关。比例代表制容易产生反政府的激进议员。立法会有两种选举制度,比例代表制是回归之后才采用的,为什么呢,作为一个重要背景,回归之前是采用的是多数制,这对大党是有利的,当时最大的党是民主党,回归之后话语权被建制派掌握了,于是改变规则为比例代表制,于是建制派的议席就增多了。这与行政主导制是相关的,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政党都不能控制大量议席,另一方面本身所具有的多元性,使小的力量也有议席去发声。但它也有大的弊端,尤其是立法会议员表现比较激进,因为政治动员并不需要像多数制时那么温和,比例代表制只需要抓住一部分人即可。
以上主要从与立法会相关的三个原因分析反对派产生的原因。下面再分析立法会的一些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内地都比较熟悉,对反对派一般持比较否定的态度。负面的影响大家都比较熟悉,比如以“拉布”方式来阻挠政府法案的通过,凭借关键少数议席否定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不信任案导致许多官员辞职,等等。当然,法律上议员上没有提不信任案的权力的,但实际上这种不信任案在政治上导致许多官员的辞职,历史上很有几位,这里不再列举。
我们认识到反对派对香港政治的影响,也应当看到,尤其我们的对港工作的部门,也希望能看到反对派存在的一些积极意义,我想它存在的正面影响也有几个方面。
第一,在监督政府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公权为非。
第二,反对派的许多政策组成是代表社会下层的,可以促进香港的阶层关系的缓和。香港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地区,但是很不理解,经济系数达到0.5以上甚至0.6,有的富可敌国,穷的住在庐屋里,这个现象很奇怪,别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都有许多社会主义元素,各方面比较和谐,香港的两极分化如此严重,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为什么它不能向现代资本主义去进步、去演进?是什么因素导致了香港目前这种两极分化的状态?导致现在阶层关系如此对立甚至出现旺角动乱这种暴力事件?这值得我们好好去总结和反思。
第三个影响,反对派曾经也促进过香港的发展。我们刚才讲到历史上两次政治发展因为反对派的反对而夭折,但我们也认识到2010年政改,如果没有民主党的支持,这次政改是通过不变了的;因为建制派只占立法会议席不到三分之二。
总之,我们既要认识到反对派负面的影响,对其正面的影响也该充分地认识。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发现香港的一些建制派人士,比如香港《文汇报》前总编辑李晓恵先生,都开始认识到反对派的意义,他发的文章就有明确的观点了,他认为“开明的民主政治需要反对党。反对派政党作为香港这个多元化社会必然存在的一种势力和声音,对香港社会的平衡发展也有必不可少的正面意义:一方面,反对派政党可以表达一些不同的意见,让一些人的不满情绪得到发泄,对社会稳定起到某种‘安全阀’的作用,避免因为戾气聚集而引起社会动荡;另一方面,反对派政党也可以作为一种反面的压力,监督政府的工作,促使当局改善施政”。
这是第二部分内容。第三部分内容是反对派未来会朝哪里去。香港反对派未来的演化可能有三种情况,前两种情况,反对派总体变成建制派,或者变成“港独”,都比较极端,我都不会认同。我的想法是,未来反对派最理想的出路是,温和反对派纳入建制、激进反对派变得“忠诚”。无论是反对派的建制化,还是反对派的忠诚化都需要一定的外在条件,我认为这些条件应包括转变针对反对派的理念、改革立法会选举及表决制度等。
如何转变对反对派的理念呢,对于这个问题,可能由于教育等因素,我们通常认为反对的声音都属于不同的声音、都属于杂音。但是对于香港的问题,我们可能要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香港毕竟属于资本主义地区,像英国美国,包括新加坡这样的东方国家,都存在反对党,这们经验教训就告诉我们,反对派存在的价值,论文里写的很清楚,这里不再读了。
对于改革立法会的制度,我觉得首要的就是改革比例代表制。当初选择这一制度,目的在于打击民主党,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在最大政党变成民建联了,是建制派了,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要改革比例代表制呢?
第二是对于分组机票制度我们是不是可以废除呢?这个制度导致了泛民的议员所谓的为了反对而反对。目前而言,建制派的议员也不必担心废除以后,将对政府的施政带来多大的影响。
第三就是功能组别制,我个人认为是可以保留,前提是必须改革。功能组别制存在的问题很多,怎么改呢,我个人认为,也许可以跟普选配合。我们目前存在的一种超级区议员的模式,我个人觉得就比价好、可以参考,就把功能组别仅仅作为一种提名方式,既满足普选的需要,又保证香港的民主不会发展的过于快。
我个人认为香港的民主发展的过于快了,我们现在香港采取的行政主导制,行政长官还处于1200人的间接选举产生,而立法会大部分议员已经是直选了,行政长官的民主性大大低于立法会,还怎样行政主导呢,在行政的过程中都缺乏底气,因此香港的民主发展不适宜太快,否则可能出现民粹主义的倾向。
以上是我汇报文章的主要内容,最后希望大家多提意见。
主讲人:王理万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报告题目:国际视野下的香港立法会普选之道
谢谢主持人,希望感谢主办方给一个这么宝贵的机会。这次我再次到武汉大学,上一次是2012年博士一年级时来武汉大学参加公法学的博士论坛,也受到秦老师和各位老师非常热情的招待。个人觉得做学术以来,最幸运的就是有幸踏入基本法研究这道门,特别是面对今天在座的许多长辈,让我颇有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的意思。今天报告的是我博士论文的一部分,我的博士论文做的是香港立法会的普选研究,在导师胡锦光老师也鼓励我做这样一个香港继续面临的问题,这是其中的一个篇章的缩写,希望为香港立法会的普选做一个国外借鉴的经验。这篇报告在选取的比较对象,并不是从单一制或联邦制,而是以下几种:第一是选取几个大的经济型都市,研究地方地方议会普选的经验;第二是在政治异质性地区的议会普选经验,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包括族群构成上,和国内的主流制度有不一样的地区。我个人认为这样选有几个好处:第一是从地方议会的角度研读普选,和主权国家层面上不完全意义,这些经验对于香港而言有直接的借鉴意义;第二是在我的归纳和提炼的观点里,重点还是关注中央政府怎样控制地方民主化的节奏和幅度这一问题,我认为这个意义对香港立法会可能更直接。在经济性都市方面,我选择了美国纽约、英国伦敦和新加坡作为比较对象,当然新加坡其实是城市型国家;在政治异质性地区我选择了三个,北爱尔兰、加拿大的魁百克和加泰罗尼亚地区。
对于经济性都市的研究,我认为有两个前置性问题,就是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尽管我们很难对此之间得出一个直接关系,但是从经验性的角度观察,我们发现大多数经济性都市,都实现了我们所谓的普选,那么根据卡泰尔金融管理中心公布的全世界前十大的城市内,可能出了香港和新加坡这两个城市的威权性色彩稍微浓厚,大多数地方议会实现了普选。第二个前置性的经验,地区性议会的选举时缺少自主性的,即其没有自我决定的能力,还是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设计,比较典型的是韩国,韩国在1987年后其实在全国层面已经实现了普选,但是其在首都首尔直到1995年才有直接民选的议会。因此我个人认为,一般而言的顺序是全国性的普选实现之后,再实现地方性的普选;但相关可能正好反过来,它是先于整个统一国家的节奏走在了前面,这在后面会汇报其更加强烈的不可控制性。
对于纽约的做法,在文中做了更多交代,其对香港值得借鉴的,第一个在于选举体制方面,目前年纽约采用的是票多者当选的体制,但实际上1936到1947年期间纽约施行的是比例代表制,当时这一制度对其议会影响非常大,原本一些无法获得议席的代表获得了议席,原本非常悬殊的票数差异也拉近了,根据一个测算,1931年的选举中如果采用单议席制度,民主党可以凭借64%的票数获得64个席位,而共和党在取得25.9%票数情况下;但是如果采用比例代表制,在选票不变的前提下,民主党和共和党则可以分别获得42个和17个席位,之前无法获得议席的社会党也可以获得6个席位。由此可见,在都市议会选举中采取比例代表制,可以使议会的代表性更加充分,但同时也会分散议席,促成多党制格局的形成。这是纽约选举体制的经验。
另外,对于管理体制也有借鉴意义,比如都市议会和市长的关系。在整个都市管理体制上,有两种是比较通行的,第一个是“市长-议会” 模式,第二个是“议会-市长” 模式。在前一种体制下,市长有比较大的决定权,类似香港的行政主导制;第二种的议会决策权比较重要。在美国包括世界上大部分地区,比较主流的第一种“市长-议会”模式,行政上主导;在美国前30名的城市里,采用前一种的有21个,后者的只有9个。这说明在整个都市治理层面上,由于都市的行政任务非常复杂、管理过于精细化,事实上行政的主导是有必要性的。
第三个,中央政府对于纽约的控制,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中央政府对于纽约的管理是非常疏离的,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规定它可以对都市进行直接的管理,主要还是联邦对州的管理。但是美国发明了一套制度,通过财政或者说给补贴的方式,事实上实现了中央政府跨国州的层面对都市议会的影响,这实际上对我们中央政府管理香港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第二是伦敦的经验。比较有意思的是伦敦的权力下放,这有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英国政府把权力下放给伦敦,同时伦敦管理委员会也在把权利下放到治下的都市,所以说这个权力下放是做了许多工作。如果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看到两层互相牵引的力量。第一是对于一个大的都市群而言,肯定有欲望去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共服务,这就意味着要建立一个非常大的超级政府;另一方面,如果要建立这样的超级政府,可能就导致中间的管理层比较多,造成政府组成比较累赘,因此在建立超级政府和设立多层级之间要取得一个中庸之道,这是都市管理也是都市治理的非常有益的经验。
另外,英国政府对于这种下放权力的控制还是很严格的,并没有因为权力下放,带来地方之间的疏离,它们之间的控制还是比较密切的。当然这之间也概括了英国政府的统治经验。所以从这点来说,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分离并不是截然不同的,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在权力下放里面,所扮演的主动权的角色,如果中央政府有主动权,哪怕地方政府的权限大些,但这并不影响单一制政府的政治底色。
新加坡的经验可能更加有趣。它是人民行动党一党长期执政的角色,但是我们观察新加坡的议会组织结构,发现除了直接选举产生议员,还有非选取的议员和官委议员,非选区议员是指通过委任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的反对党候选人的方式产生的议员,这是新加坡独创的议员产生方式,以保证议会中反对党的代表性,这是比较有意思的制度。
另外,对于新加坡的“集体代表选取”制度,此时选民投的不是某一选取的候选人,而是选举人小组。当然这一制度受到的批评很多,说它违反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容易形成搭便车等等。所以新加坡的整个选举制度,比较有威权的色彩在里面。由此也可见,我们在讨论普选过程中,很难找到一个普世的模式;地方的经验和创新也很重要,它们的目标都是怎样更好地吸纳民意、更好地监督政府执政。
以上是经济性都市的选举,下面看看在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族群构成等方面,与该国主流制度有较大差异的地区。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在这些地区,要推行民主化改革,风险是比较大的。在这些地区如果要搞普选,原来的分离主义的思潮就会堂而皇之地进入议会,这就会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统一,特别是地区的政府先于中央的政府实现民主化,这时可能会形成合法性倒置的局面,这时地方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认同就必然高于对中央政府的认同,这是很可能的局面。
在北爱尔兰地区,经验主要是多党共治和权力分享的模式。在整个北爱尔兰的选举,主要政党按照其是否支持“爱尔兰统一”,可以宽泛划分为两个派别:“统一党派”和“民族主义党派”,民主统一党和新芬党分别是两派的代表,并且二者之间得票的悬殊不大,一般而言统一党派要多一点,并优势不大,然而支持民族主义的正当也是有相当部分选民基础的。在他们的宪制规则里,是规定了两个党分享治理北爱尔兰的权力的,从而保证两个党派之间的平衡。值得提的是英国议会对于北爱尔兰政治和选举仍具有控制力。
魁北克的经验主要是议席的分布,其比较像北爱尔兰,两个党也是相互竞争。它的经验概括可以认为是:第一,赋予了广泛的自治权,保证了各主权之间平等的地位;第二是在代议制度下保证各种声音可以吸纳进议会;再是联邦政府通过司法手段来防止民粹的分离主义的兴起。所以可以看到魁北克虽然搞普选,但并未直接发生分离的效果,反而选民变得比较理性。
在加泰罗尼亚的例证可能比较反面,因为它做了许多独立的工作,包括现在做的一些激进主义的决定,这里西班牙的宪法法院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两次宣布它们的公投和自治条例是违宪的。整个宪法法院的判决也指明,加泰罗尼亚的公投违宪,任何西班牙地区的独立都必须由全体西班牙人共同决定。当然从根本上说,这里所谓的民族自决和全民公投,都是缺乏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根据的;西班牙宪法也并没有赋予加泰罗尼亚独立的权力,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民族自决也只是限于殖民地领土。
概括以上的经验,谈自己的一点点结论。
怎样在经济性都市里搞选举?这里概括的一些小的经验,其一是行政主导的体制还是要坚持下去,这对于整个都市的治理、保证都市的发展还是比较有意义的,这在纽约的发展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二是在建立整个议会之上,一个直接民主的意义,或者说调动基层人民来参与政府治理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通过直接民主,来强化代议民主的效力;其三是不同的选举制度对于整个民主选举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此在香港的政治制度改革上,尤其是否要改革比例代表制,是需要非常慎重地对待的;其四是政党政治是都市民主里很重要的存在,可以吸纳反对派的声音,如果少数派的声音没有办法吸纳进议会,则必然导致他们上街;其五,都市的管理机构还应当更加扁平化,减少行政的层面,在推进权力的下放同时,也要强化基层组织,在基层上建立比较稳固的权力依附,这里新加坡的经验比较值得借鉴;其六,中央政府对于政府选举还要有适当控制,这不局限于政治上的控制,一些软性的控制应当建立起来,特别是比如财政的控制,如美国联邦政府对纽约的控制方式,也是非常有效并且不容易引起激烈反抗的。
对于异质政治地区的选举,概括有以下经验:其一,多个国家经验表明,民主化可能成为国家分裂的契机,所以矛盾在于,在推动民主化的同时,怎样加强国家统一的认知;其二,赋予异质地区以自治权会导致其愈发贪得无厌,不断索取更大的自治空间,直至提出独立的诉求,加泰罗尼亚地区是反面的典型;其三,政党政治是普选中必须正视的问题,统独问题最后化约为议会普选中的席位竞争;其四,组成联合政府可能是比较好的模式,各方在合作中形成一些共识;最后要通过司法的方式来遏制独立的公投,通过宪法适用来强化国家认同。
与谈人:陈欣新
中国社科院台湾香港澳门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感谢主持人陈教授,也感谢武汉大学给我这个机会,让我既能跟各位一起探讨求教,又能进到武汉大学欣赏这里的美景。关于香港立法会这个议题我想就这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首先是香港立法会的法律地位,这个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在认识香港立法会所有条文以及它未来的发展的时候要明确的一点。因为这个法律地位是在基本法不修改的前提下,甚至是基本法修改的情况下都可能不会改变的。从基本法来看,香港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也就是一个地方立法机关。我们国家的结构是由宪法所决定的,不是由基本法开确定的,这个是不会改变的。从宪法的结构上来讲,仅是我个人的看法,肯定会有很多人反对,我认为其实目前我国是复杂的单一制结构。这是因为从我们国家结构所呈现特点来看,它不仅是复杂的,严格上更是开放的,从我们国家历史上到目前为止的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是在当时实际上起宪法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里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是一个单一制结构,不论是帝制时期还是共和时期都没有改变,但是这个单一制是复杂的,而且国家结构表现特点是开放的,因为这个是从我们国家经验、民族特点所决定的,经验主义的特点就是n+1不是能够推出来的,不是演绎推理的。正因为如此才为一国两制构想的设计提供了空间。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结构的比起来,我们香港立法会不是国家一级的立法机关,也不是享有自治权的州、邦享有的立法机关,这一点就算是基本法修改可能也不会改的。这就意味着在立法权行使部分不会出现本原性质的、具有国家主权性质的那部分的立法权的分离,而仅仅可能是授权,但该授权也是受到限制的,即授权也不会使立法会向着有国家层面的立法机构、或享有主权的州或者邦的立法机关转化。这是一个前提,在该前提下我们再去考虑朱国斌教授提到的基本法起草时的争议就会发现,不论是三权分立还是行政主导,这一点都是确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香港立法会拥有复杂的开放单一制结构之下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拥有的全部权力。
从结构上来看,我们从基本法规定可以看到,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的比例是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的,这个二八开的结果,不论其制定时的背景,它也从人数上保证了我们刚刚所提到的这个地位的特点。
从产生方式来讲,基本法要求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改善它的产生方式,最终达致全部议员普选的结果,这个解释的空间无非在于普选产生方式可以多样复杂、多长时间能够完成普选。
因此我个人认为香港目前不论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只要没有修改基本法,没有达到基本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以上结论是不会改变的。当然修改基本法就另当别论。而当所谓的特殊情况发生时,一些没有规定在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就可能在香港适用。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其和香港立法会的产生方式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我们全国性法律在立法机关产生方式上规定的从根本上讲也是普选。因此现在问题在于采取怎样的普选方式更有利于发挥其立法机关的作用以及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
从现在情况来看无非是按照职业产生、按照选区、功能团体产生及其他的方式,只要符合普选的平等理念。这样我们就会发现其产生方式也不会有太大变动。
与谈人:屠凯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主办方提供给我这么宝贵的机会,我第一次到武大来就爱上这个浪漫的校园。我想谈一下对于四位发言人精彩发言的学习心得。首先是朱国斌教授,朱老师是非常了不起的,因为他从历史的角度揭示了香港政体的性质,他的具体做法就是分析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两种政体所依靠的不同的立法意旨和法律解读。朱老师鲜明地解决了一个学界的重大问题,他说明了三权分立和行政主导绝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在具体的宪制安排之中可以协调的两种不同的政治要求。我还有一点学习心得就是三权分立的三权不该理解为均衡的配置,而应该是存在制衡。这个均衡和制衡在香港地区表现的是十分不同的,既然不是力量的均衡而是制衡的话,那么有某一力量特别强这样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样意义上的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当然也就可以协调起来。
骆老师的报告告诉我们权力是通过法律来得到合法性的,而权力是通过法律来得到实效性的,而立法会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或者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当然也应该从解决实际的政治问题出发来考虑问题,这一点我深感佩服。骆老师的主要观点是立法会目前的基本框架和设计可以基本上解决香港目前的实际问题,如果我理解的是正确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循序渐进的方法对立法会的体制进行调整。当然骆老师的报告非常丰富,在此我就不一一赘述。
朱老师的报告中有一个非常鲜明地特点就是希望实现温和的反对党进入政权,激进反对党可以忠诚。这一点为内地的学者所分享,我自己在英国学习时也是深有体会,因为忠诚的反对党的智库确实有可取之处。为了实现该目标主要是对选举体制做出适当的改变,这样能够形成比较稳定的忠诚的反对党。我认为就目前没有出现忠诚的反对党的情况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个是香港政治力量间忠诚互信不足,具体表现在执政一方会怀疑自己失去政权后是否被清算,在遇到重大问题时会不会后院起火,能不能兄弟……而御辱于外,反对一方的不信任就不多赘述。另一个原因就是各种新兴的非建制力量是一种层出不穷的趋势。我想向朱老师请教的是对于第二个因素也就是层出不穷的非建制力量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现在是否还能有效?这个我认为是值得讨论的,面对逐渐成长起来的00后甚至10后参与政治,他们能够成长为忠诚的反对党,还是像网络上那种碎片化的、议题化的政治力量。
王老师的研究非常丰富,对于都市地区的政治体制的变迁我自己没有研究,所以可能提不出什么有价值的看法,但对于异质地区我还有所研究。想向王老师请教的就是我们的制度相对于存在异质地区的制度差别在于三个一体化。这三个一体化第一就是他们存在政党体制的一体化,即全国性政党能参与地方议会的选举而且在地方议会发挥主要力量或者全国性政党与具有地方主义倾向的政党在意识形态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点我们做不到。第二点就是司法体制的一体化,这点香港显然也不具备。第三点就是福利制度的一体化。所以中央或者联邦政府和底层人民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十分紧密的,所以在三个一体化缺乏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来消化这些异质地区的经验可能是有待进一步考虑的。
与谈人:姚魏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政治与法律》编辑
我想谈谈自己对立法会职权和角色的认识。我想站在基本法研究者和一个刊物编辑的角度来谈一下基本法研究方向的问题。基本法的研究至少有三个方向,第一个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这也是当前研究香港问题最主要的内容;其次是香港本地的制度,比如说本次香港立法会的角度,但是还是从香港本地制度的研究最终上升到香港和中央的关系;还有一种就是纯粹谈香港本地法律制度与其对内地的借鉴意义,这种文章现在非常少。本次会议的选题集中在后面两个方向,而第一场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但后面两个也是要兼顾的。
我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我们特别强调特别行政区制度,其实宪法第三十一规定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这两个制度之间能否划等号,我认为是否定的。因为特别行政区制度讲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制度,和民族区域制度是大致同等的。而后者是指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立法会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我在去年的研究中一个发现就是一个地区的地方自治,其实质就是该地区的立法权自治。在此我引用王建学老师的观点:地方自治包括自治立法权、自治行政权、自治财政权,但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自治立法权。因此我们今天研究香港立法会职权就相当于在研究香港的自治问题。但我们对香港的立法制度是非常不了解的。香港立法会方面的书比较少,但是网站非常发达,这有助于我们做更深一步的研究。
我认为这个研究可以分为以下内容:首先是立法主体,比如立法会审议的法律是否需要备案;其次是立法程序,尽管存在拉布,但相较内地而言还是比较先进;第三个是立法理念的问题;第四个就香港的立法技术问题。
我举一个例子,前天我在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权的时候,我就发现任何一个联邦制国家或是单一制国家,是不会把外交权下放到地方的,但是在香港回归初期,香港本地的关于外交性的法律继续有效,同时还允许香港继续制定外交性的法律,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非常可怕的问题,将来如果产生外交事件的话,按照谁的法律来做?我把香港的《释义及通则条例》称为香港的“立法法”,它设置了一条非常好的规定就是,“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法律,如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不一致,应以全国性法律为准,并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予以解释。”它运用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我们在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时候的措辞是完全不一致的,当时我们就说凡是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的一律不继续适用,所以我说这个法条是香港地区比我们内地立法技术更高明的体现,具体条文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一一展示了。谢谢大家。
与谈人:黎沛文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讲师
关于立法会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发展这个主题,我认为毫无疑问它是香港政治发展领域里最核心的命题之一,本人在过去的研究中关注比较多的是立法会的选举制度以及香港独特的政党政治制度。我对刚刚朱世海老师的报告比较感兴趣,因此我要结合我的研究来做一个分享。
目前,香港的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安排比较特别,它采用的是功能储备选举加地区直选的方式。功能储备选举与一般的普选不同,由于界别内部选民人数比较少,因此候选人能够通过自己所经营的关系网络就能够相对轻松的完成整个选举过程,那么因此功能界别内部的候选人对政党的依赖相对较小,这样的模式并不有利于政党政治在功能界别选举中得到很好的发展,而且甚至根据香港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功能选举中政党背景对很多候选人赢得选举其实是起到了负面作用,通过一些学者的数据分析发现选民倾向于投票给有某些政党背景的候选人;在地区直选方面,实行的是比例代表制,这样的制度安排非常不利于大党的发展,同时还会导致一些持极端政见的政治候选人能够通过获取相对少的票数就能进入立法会。
上述的选举安排导致香港本地直到今天为止都难以形成一种成熟稳定的政党体系,目前的香港政党体系主要有三个特征,即波动性、碎片化以及意识形态的两极化,这样的政党政治环境会给香港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果,举一个例子,最近一届的立法会选举,它所折射出来的香港本地政治的碎片化问题我认为就是它的表现。我认为香港的政党制度应该是要改革的,至于改革的方向,我的研究累积还不是很充分,我不敢大胆断言是继续保留现在的制度还是改为混合制,但是我的观点是调整与改革势在必行,刚刚听完朱世海老师的发言,我受到了启发,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您对选举制度或未来立法会的改革有没有具体的设想?
自由发言:张定淮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朱国斌教授讲的行政主导的问题,尽管现有规定是很清晰的,行政和立法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但是《基本法》里有这样的条文,行政长官作为特首的地位用了两个条文加以规定,其实行政长官和特首是重合的,法学界的同仁喜欢从法律条文来解释问题,但我认为这个问题我们还应当从权力结构来考察,就是它是一种横向权力结构还是纵向的,这是我的一个思路供主讲人思考。当时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制度,邓小平讲的很清楚,2050以后大陆也可以实行普选,那当时有这样的预期我们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关于骆伟建教授文章我有这样的思考,如果《基本法》强调行政和立法的关系,首先强调的是制衡的关系,《基本法》出台后有各种各样对条文的解释但也没有权威性的解释。朱世海教授的报告为什么反对派的力量越来越大,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香港未来的政治发展对政党的地位比较有利。关于王博士的论文,在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内,如果对一个地区实行高度自治的政策,那么地方民主的政治趋势是中央和地方都应该高度关注的。
自由发言:陈秀慧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关于朱国斌教授的报告,我十分赞成这个观点,即三权分立和行政主导是不一定对立的,但也有可能它们是对立的关系,三权分立的精神在于三权是可以相互制衡的,比如美国的制度权力相互制衡的强度是比较强的,在香港,行政机关有比较大的权力,但还是在三权相互制衡的体制之内,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权力变得很大,大到我们认为三权不可以相互制衡的时候,就不能被称为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要判断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行政主导或行政主导的程度,除了要看《基本法》的条文还要看条文的实施,还要看惯例,《基本法》赋予了很多权力给行政长官,但现实生活中,立法会的权力是很大的,比如说拉布的情况是《基本法》的起草人没有预想到的情况。关于朱世海老师的报告,我认为很有启发性,我有一个提问是,立法会选举改变至多数制,我在想如果有比例代表制变成多数制的话,会不会令反对派变得更激进因为他们不可能在立法会里面有足够的代表。对于王老师的研究,我觉得这篇论文很好,我有个问题,我同意民主化有令独立思潮更加严重的风险,但是在香港,有一个主要的论调是,反对派有独立的思潮是因为我们没有真正的民主,所以一旦有真正的民主、民选的立法会、民选的特首其实是最有效平息独立思潮的方法。
自由发言:叶海波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提三个问题,第一,王理万博士,我觉得你要回答一个问题,你所列举的城市所属的国家和香港所属的国家有可比性吗,如果不具有可比性对你提出的经验和借鉴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不然文章就会有一定的误导性;第二,我给朱老师提一个问题,你提到了中央授权之下的三权分立之上的行政主导制,我的问题是中央的权力来自哪里,香港居民的权利来自哪里,因为授权理论必须要回答这个问题;第三,关于朱老师的文章,反对派会变成建制派吗,其实反对派不容易变,容易变的是我们,如果我们把统一视作划分派别的标准的话,请大家看一下1980年初是谁提出了民主回归呢?所以其实大家都是建制派,都认同统一,所以你的理想是可以实现的。
自由发言:曹旭东
中山大学粤港澳研究院副教授
王理万老师的报告和屠凯老师的与谈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就是地区的民主化会不会成为独立的契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命题,这个问题不光从法学的角度来解释,还应当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让我想到了一个概念“天然独”,对于香港来说,有个重要的命题就是港人是不是“天然独”,如果他们是“天然独”,那么民主化会成为他们独立的契机,如果他们不是“天然独”,那我同意陈秀慧老师所讲的,可能不是民主化的问题,而恰恰是民主化不充分为“港独”提供了一个契机。关于港人是不是“天然独”的问题我们可以做下一步的讨论。
(来源:微信公众号“武大大海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