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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5.15-5.21) | 法宝盘点

2017-05-22 北大法律信息网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及热点案例梳理。带您一起快速回顾近期重大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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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最高法:债务危机优先保护生存权 守卫家庭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近日在浙江调研家事审判工作时强调,要深入研究家庭生产经营危机转化为生活危机的情况,对于深陷沉重债务负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在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要优先保护债务人的人格权、生存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维护家庭成员赖以共同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守卫家庭安宁。


杜万华要求,要在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审慎探索家庭成员对外借贷时各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严格依法打击家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注意防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诚信行为。


二、国务院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重新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法定条件、实施部门等内容,并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决定》强化了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要立即纠正、依法处理,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决定》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并增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免责情形。


三、最高法将出台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来的主要情况。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当场立案率超过95%,上海、重庆、宁夏等地超过98%。“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基本根除。下一步,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


四、我国首部住房租售条例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住房城乡建设部19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专家表示,条例将填补我国住房租赁、销售、经纪等法规领域的空白,并通过行政法规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条例将完善我国商品房交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程啸说,以前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城市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为主。尤其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在住房的租赁、销售、经纪等领域尚留有空白。


五、失业保险将可用于技能提升补贴


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据测算,每年将有200万左右的企业职工会因此受益。


《通知》明确,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确定,补贴标准上限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工种倾斜。补贴由职工本人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联网查询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六、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有望遏制 反走私工作条例拟掐断“购运储销”链条


国务院法制办18日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地方、各部门在反走私工作中的职责。一是着眼于发挥地方政府在反走私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明确其承担组织联合缉私、开展清理整治等工作任务。二是按照管辖范围、职能分工分别对各行政机关的联合缉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海关、公安边防、海警、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管理等部门在非设关地和市场流通领域的查缉职责,并对负有查缉走私职能的其他部门参与反走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七、安监总局:联合惩戒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10类失信行为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这10类行为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八、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家情报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6月4日。


十、司法部印发《关于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印发《关于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指导意见》,就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 〉的通知》要求,推进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部署。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准确把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十一、保监会整治人身险乱象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管,整治市场乱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以及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十二、环保部对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做出重大调整 30天期限  取消执法人员可随时复查


按日计罚曾被视为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为保证法律的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有力执行,环保部专门出台了配套办法。但是,从两年多的执行效果看,在五类案件中,按日计罚案件增长幅度相对较小,人们期待的严厉处罚效果并没有显现。5月18日,环保部对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稿中,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被取消。环保部认为,这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据环保部介绍,《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一项即“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同时,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另一方面是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而这也是《办法》修改草案的核心修改内容。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北京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


5月20日,北京网约车新政过渡期结束,今天开始,“京人京车”将成为北京网约车标配。目前,在京运营网约车的5家网约车平台均已获得资质。滴滴、神州正安排司机考取资格证;首汽约车宣布开放平台,供合规的人员车辆加入。


二、广西:重大突发事件1小时内公布事实信息


广西印发的《关于实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行动的通知》明确要求,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当地的涉事责任部门需1小时内公布事实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知》明确,涉事责任部门是政务舆情收集和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重点收集和回应的政务舆情内容包括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有损政府形象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自然灾害应对、重大活动举办的舆情信息等。


《通知》要求,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已掌握的事实类信息,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视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厅(室)要会同宣传、网信、应急、督查部门建立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着力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安徽界首为红白喜事定标准:党员干部随礼禁超50元


党员干部随礼不超过50元,同时向农村、社区倡议50元的标准,建议修订“村规民约”时参考。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出台《关于开展树新风、改陋习、促脱贫的意见》,通过党员干部带头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在全市139个村、23个社区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全市干群更新观念、革除陋习。今年5月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界首市出台正式文件,下发《关于开展树新风、改陋习、促脱贫的意见》。


根据《意见》,界首在全市所有建制村、社区全面修订“村规民约”,建立“四会”,即“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和“禁毒禁赌会”。同时,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小办或不办、“恶俗”陋习禁办。为推动《意见》落实,界首市要求党员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严格做到随礼不超过50元,仪式从简,不大摆筵席、随礼不就餐。


四、武汉落户新规:大学毕业3年内无须买房可申请落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2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自22日起实施一系列落户新政策。对于留在武汉创业就业的大学生,毕业3年内无须买房即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政委杨明建介绍说,新落户政策以“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降低招才揽仕门槛”等为原则,共调整18项具体户口迁移政策,涉及国家“千人计划”及武汉“城市合伙人”、大学毕业生、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高管、投靠父母子女夫妻等四大类人群。其中,新规明确降低了大学毕业生的落户“门槛”:毕业3年内在武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须买房,只需提交《申报户口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等材料,即可申请落户。


五、山西机场周边、铁路沿线9月禁用无线电遥控飞行器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机场周边、铁路沿线等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遥控飞行器。


六、山东出台条例: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5月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二十万元。


七、甘肃出台新规禁止随意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印发了《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规定》指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八、河北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 廊坊涿州等地严格管理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16日召开发布会解读河北省近日出台的《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该省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 首次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案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

案例二:英属维尔京群岛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叶某某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三:栖霞市绿源果蔬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案

案例四: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五: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例六:现代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独立保函索赔纠纷上诉案

案例七: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LAURITZ KNUDSEN ELECTRIC CO.PTE.LTD.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八: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案例九: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 、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案例十: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再审案


二、最高检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


案例一: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二: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三: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四: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五: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六: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三、广州首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重大刑案开庭


18日上午,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故意杀人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广州市检察机关自去年9月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起诉的首宗开庭审判的案件。该案由广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出庭支持公诉,广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勇担任审判长,这在广州尚属首次。


四、北京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达成和解 ofo未透露内容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北京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近日达成和解。今年一月初,北京ofo共享单车,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小黄车用户冯先生在租用单车时,遇到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坡骑行失控摔伤。


因不满保险赔偿金额,冯先生将ofo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今年3月,代理律师就曾向中国之声透露,对方有和解意愿。那么如今,双方达成和解,是否会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事发三个月多后,北京冯先生诉ofo小黄车运营方一案,在近日达成和解。ofo方面表示,和解内容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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