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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还江歌清白 · 法律不为谎言买单 | 法宝推荐

【作者】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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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一年来,此案因为刘鑫事后的消极表现、不诚实的言语,以及江歌母亲收集签名请求日本法院判决陈世峰死刑等问题,引发众多关注。


  2017年12月11日至15日,江歌案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被告人陈世峰辩解:是刘鑫从里面反锁了门,作为凶器的刀系刘鑫交给江歌的;自己是夺刀杀人,并非预谋杀人,且致命伤并非故意捅刺。而刘鑫则坚持自己没有递过刀,也没有主动锁过门。


  12月20日,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这场审判是谎言与人性的测试,但我们要从细节中寻找正义。


  目次


  一、否定预谋杀人是人性的自保本能

  二、导向正当防卫是利用法律规则的辩护

  三、还被害人的清白:江歌有权正当防卫

  四、在谎言与细节中寻求正义  

  按照陈世峰的辩解,江歌持刀在先,有攻击行为;刘鑫有递刀的帮助行为,还有锁门的阻止救助行为。其潜在逻辑是:江歌有过错在先,刘鑫对江歌的死也有责任。无论是否属实,把矛头指向刘鑫,是一种非常聪明的辩护策略。


  这可以把三个人都拉下水,把江歌的死亡责任部分推卸给江歌本人和刘鑫;同时,转移公众谴责的对象,为自己寻求减轻处罚的可能性。对于刘鑫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笔者已经在《江歌案:刘鑫递刀,比陈世峰杀人更严重》(请查看附文)一文中论述,本文重点关注陈世峰的行为性质。


  如果陈世峰的辩解属实,是否会减轻处罚呢?本文从学理角度,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否定预谋杀人是人性的自保本能


  单从客观证据看,证据非常不利于陈世峰,都指向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例如:


  (1)陈世峰的研究室中,一把与杀人凶器同样型号的水果刀不见了,说明陈世峰有可能事先携带凶器去江歌家中;


  (2)陈世峰家中洗衣机可以正常使用,但其背包中已经提前准备了衣服,说明其有可能是为了行凶后换下血衣;


  (3)陈世峰带了威士忌酒到江歌家,在等待期间还喝过酒,说明有可能是行凶前壮胆;


  (4)其他间接证据,如发过威胁短信、使用不记名的单程地铁卡、不戴框架眼镜、戴口罩和帽子等。如果没有辩解,这些证据可以初步证明陈世峰系预谋杀人。


  预谋杀人并非独立罪名,但在任何国家,都比临时起意的杀人,处罚更重。在美国很多州,预谋杀人,属于一级谋杀,可以判处死刑。日本刑法中,虽然没有对预谋杀人规定特别加重的刑罚,但是,理论和实践都认为,预谋杀人是最严重的故意杀人。


  当前,日本刑法严控死刑,即便是预谋杀人,杀死一人也很难判处死刑。但是,一旦认定为预谋杀人,陈世峰就会面临法律和道义上的双重不利。一方面,对预谋杀人的量刑会相应加重,未来的减刑、假释也会受到严格控制;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预谋杀人的道德谴责性更高,预谋杀人的反伦理性、反人性更强,这种标签和污名,对其家人和未来生活,都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陈世峰及其辩护人自然知道这一点,否定预谋杀人,是辩护策略的第一步。


  于是,陈世峰对不利证据提出了辩解:刀系刘鑫递给江歌,自己只是夺刀杀人;带衣服是为了干洗;喝酒是为了取暖;单程地铁票、未戴框架眼镜等,都是偶然事件。


  因此,被告人不是预谋杀人。辩方关键一击是,刘鑫递刀给江歌。这是一箭双雕,陈世峰通过陈述刘鑫递刀的情节,既可以否认预谋,也可以导向正当防卫。

  导向正当防卫是利用法律规则的辩护


  按照陈世峰的陈述,是江歌拿刀先攻击他,他在夺刀时导致江歌致命伤(脖子上6厘米刺破动脉的伤口)。如此,被害人江歌就有了过错;而被告人就具有了正当防卫的情节。律师可能因为担心引起民众和陪审团过度反感,而没有提出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


  但是,假如江歌先持刀攻击,不言自明,陈世峰的行为就部分有了正当防卫的色彩,最终量刑、道德谴责性会大大降低。


  中日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规定大同小异,都是指对“不法侵害”可以“以暴制暴”。如果江歌首先攻击陈世峰,江歌就属于“不法侵害”,陈世峰在夺刀时导致江歌伤害,就属于正当防卫;对夺刀时的伤害(脖子上的致命伤),陈世峰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也正是沿着这样的辩护思路:把夺刀时的致命伤,与夺刀后的捅刺进行了区分,从而主张陈世峰是杀人未遂。基本逻辑是,江歌持刀在先,陈世峰夺刀有防卫情节,在夺刀时导致了江歌的致命伤(刺破颈动脉的6厘米伤口),陈世峰有合法理由免责。


  那么,法官只能评价陈世峰夺刀后再捅刺江歌的行为,而由于致命伤已经形成,后面的10余刀捅刺都是非致命伤;当严重致命伤形成后,江歌可能已经死亡了,陈世峰后面基于杀人故意的捅刺,只是在捅刺尸体、与捅刺活人不同,属于杀人未遂。对于杀人未遂,日本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刑罚。


  显然,在否定了预谋之后,再主张陈世峰系夺刀时形成致命伤,一步步把预谋杀人,降为普通杀人,最后降为杀人未遂。


  在法律推理上,这是一个完美的辩护思路。这种辩护理由建立在两个基础上:


  一是本案没有直接证据。本案都是一些间接证据,没有可以明确案情的直接证据:案发现场没有摄像头;被害人已经死了;唯一的证人刘鑫还在屋内锁了门,没有看到外边发生的情形。


  二是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高得多。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如果只到达了高度盖然性,仍然不能采纳。


  本案中陈世峰的辩解,很多人认为他“很有可能”、甚至“极有可能”在撒谎,这在民事诉讼中都可以成立;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利用“仍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来做文章。

  还被害人的清白:江歌有权正当防卫


  检察官限于角色需要,不可能假设陈世峰辩解属实,再去论证陈世峰对夺刀形成的致命伤也要负责。本文要证明,即使陈世峰的辩解是真实的,他也没有防卫权利;而江歌才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她的挥刀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


  以下事实查证属实:


  一是案发时已经是半夜11点多,且该房间是江歌合法租住的;


  二是陈世峰亲口证明,他先拍江歌肩膀,在江歌发出“啊”一声后,他又有捂嘴、掐脖子等行为;


  三是陈世峰承认当时喝过酒,之前给刘鑫发过恐吓短信,且当时带着口罩、帽子。


  在这样的场景下,可以正当防卫的,只能是江歌,而非陈世峰。


  第一,陈世峰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陈世峰要见刘鑫,而刘鑫在屋内,陈世峰自己也承认想拿着酒到江歌屋里好好聊一下。无疑,陈世峰在三楼守候,见到刘鑫入屋后跟在江歌后面、企图进屋,是一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房间是江歌合法租住的,对于要进入住宅的陈世峰,江歌当然可以拒绝,也通过自己的举动表达了拒绝。


  第二,江歌有权利防止危险男性的侵犯。在深夜11点多的走廊中,一个男人拍女生肩膀、捂嘴、掐喉咙等行为,已经是对女性的“严重不法侵害”。


  可以设想以下情形:在半夜11点,当一个女生要进自己家门时,突然出现一个戴着口罩和帽子、喝过酒的男人,之前恐吓过室友,现在对其拍肩、捂嘴、掐脖子,并试图进入房间,该女生是否可以正当防卫?


  所有法治社会都会认为,该女生处于严重危险之中,有权利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简单讲,即使江歌手中有刀,她也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如果江歌把陈世峰刺死,也不会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陈世峰,在出现的一瞬间,就是“不法侵害者”,是被防卫的对象。


  第三,江歌没有实施违法的攻击行为。即便江歌手中有刀,也只能得出唯一结论:陈世峰必须离开该公寓,停止对江歌等的侵犯及侵入住宅行为。而不是相反地认为,陈世峰可以夺刀。江歌是在无路可退、面临威胁时挥刀,而非挥刀追赶、主动攻击陈世峰。


  江歌与陈世峰本来就无怨恨,没有主动攻击陈世峰的动机,陈世峰只要离开,停止自己的非法行为,就可以结束一切。换言之,江歌手中有刀是合法的自卫状态,侵害者、攻击者仍然是陈世峰,而受害者、防卫者是江歌。即便江歌有刺向陈世峰的行为,这也是江歌的正当防卫。


  第四,江歌的挥刀没有超过防卫的限度。法医证明,陈世峰没有任何伤痕,他手上的伤痕与案件无关。这也可以看出,江歌即使持刀,也处在消极防御者的位置和角色。


  如果不挥刀,难道让这个男人继续掐自己的脖子、扑到自己的身上?从始至终,江歌都是站在自己的家门口,屋门已经锁上,她没有退路,而面前一个戴着口罩帽子、有酒气的男人侵犯自己,挥刀赶走眼前的威胁者是她唯一的选择。


  简单讲,即使江歌有挥刀行为,也是对陈世峰的捂嘴、掐脖子等非法行为的正当防卫,从结果和现场看,这种正当防卫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任何损害)。


  第五,刘鑫锁门,只能证明陈世峰的侵害行为更紧迫。陈世峰在法庭上辩解刘鑫锁门,让刘鑫成为道德谴责的对象,也缓解了自身的道德指责。在法律上,刘鑫锁门,可能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但同时也增强了陈世峰侵害行为的紧迫性。


  在房门被锁的情况下,江歌没有退路,完全陷入孤立、绝境状态,在深夜面对一个刚刚侵犯自己、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性,女性会陷于更大的恐惧,门一关,江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了。简言之,刘鑫锁门,放大了陈世峰的危险性,增强了江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对江歌的行为,法律要有个说法,以告慰逝者。


  即使陈世峰的辩解属实,江歌也没有任何过错,她持刀是正当防卫行为。而陈世峰夺刀没有任何正当性,在夺刀时导致致命伤,仍然要负刑事责任,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杀人未遂。

  在谎言与细节中寻求正义


  事实上,陈世峰主张夺刀时形成致命伤、夺刀后捅刺属于杀人未遂,与客观证据不符。法医鉴定证明,江歌手上有5处防御伤,江歌的致命伤很严重,数秒内即会失去意识,抵挡攻击的动作一定是在遭受致命伤之前。即江歌是先伸手防御,再遭受致命伤;而不可能是先在夺刀时遭受致命伤,再用手防御。显然,陈世峰撒谎了,致命伤是陈世峰故意捅刺后导致的,因而,他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世峰声称刀是刘鑫递出来的,把自己描述成先是防卫者、后是加害者的形象。然而,通过情景分析,不难发现,即便江歌持刀,也是合法的防卫者;而陈世峰始终都是一个加害者、侵害者。除了杀人罪之外,陈世峰的侵犯行为(在日本,捂嘴、掐脖子可构成暴行罪)、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还需要另外评价并数罪并罚,这一点检察官可能没有注意到。


  此外,陈世峰的谎言,说明他认罪态度恶劣,因而最终法庭完全接受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20年)。日本杀人罪量刑比中国低很多,这一量刑已经很重,比日本普通杀人罪的处罚更重。陈世峰可能赢了技巧,输了结果。


  在法律上,被告人不会因为撒谎而被加重处罚,因为法律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但是,被告人也不会因为撒谎而逃脱处罚,因为正义从来不会缺席。


附文:江歌案:刘鑫递刀,比陈世峰杀人更严重


  2017年12月11日,中国留学生在日本杀人案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人陈世峰否认部分罪行,认为自己是杀人未遂罪,并陈述作为凶器的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间里拿出来递给江歌的,并且刘鑫迅速关上了房门。在日本警方提供的110的录音里,也清晰录下了刘鑫说的一句话,“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


  真相有待调查,一面之词不可当真。但是,这引发了一个重大法律问题:假如陈世峰所述属实,如何评价刘鑫递刀的行为?


  一、刘鑫辩解:帮江歌正当防卫


  基于自保和开罪的本能,刘鑫对于递刀行为,最可能的辩解是:想给江歌用于防身,防止陈世峰的伤害、攻击行为。


  但是,这一辩解存在逻辑困境。


  第一,江歌并没有面临“不法侵害”,吵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世峰与江歌无冤无仇,没有动用暴力的前提条件,两人开始只是一般性的吵架。刘鑫给吵架中一方递刀,缺乏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显然,对于吵架,是不能正当防卫的。


  第二,退一步讲,如果刘鑫递刀的目的是让江歌正当防卫,反而证明,刘鑫已经知道了“前男友”陈世峰有迫切的攻击性、有可能袭击江歌。在明知江歌处于危险时,仍然把江歌租住的房门锁死,切断江歌的逃生路线,刘鑫就属于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了。类似的案例是,楼梯间的甲看到仇人史某在走廊被追杀,在史某欲推开消防门、逃向楼梯时,甲故意把消防门从里面反锁,致使史某被砍死,甲反锁消防门的行为就属于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


  而在刘鑫案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刘鑫是把江歌租住(刘鑫的借住可能违反当地规定)的房门反锁了,其行为的可罚性,比把公共楼道的消防门反锁更严重。

  简单讲,如果刘鑫递刀属实,她会处在两难选择之中:为了让递刀行为合法,只能辩解是为了帮助江歌防卫;这样的辩解虽然让递刀行为合法,却让反锁房门成为杀人罪的帮助行为。


  二、司考答案:递刀是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


  在“递刀是为了帮助江歌正当防卫”这一逻辑走不通后,刘鑫递刀的正常目的应该是:让江歌用刀吓唬、攻击陈世峰,把陈世峰赶走。这就是间接故意的伤害、杀人行为了。至少,刘鑫递刀的行为,面临这样的责问:给正在吵架的一方主动递刀,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递刀者何罪?


  按照中日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在主观上,递刀者属于概括故意、间接故意,对于恐吓、伤害、杀人等多种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发生任何结果,都在递刀者的认识之中。在客观上,递刀属于杀人的帮助行为。如果出现杀人行为(如本案中的刺脖子动脉),引发了死亡结果,那么,递刀者是(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而且,无论刀被吵架中的哪一方用了,都不影响递刀者的行为定性,因为陈世峰、江歌的生命,在刑法上的评价没有差别。


  据此,刘鑫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是从犯;陈世峰是故意杀人的实行犯,是主犯。在处罚上,如果没有减轻处罚事由(如未成年人、自首等),对帮助犯的刘鑫,处罚要比实行犯的陈世峰轻。


  从表面看,这一结论没有问题。客观主义刑法理论,是根据行为危险性、法益侵害程度判断共犯行为可罚程度。毕竟,相比于直接砍人,递刀的危害性相对轻一些。


  我反对!


  因为,将冲突升级的帮助者,应当承担主犯的责任。


  三、本人立场:递刀(的危害性)>砍人


  从根源上讲,以客观主义为基础的中日刑法理论都走歪了。这个命题太大,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刘鑫案,给了我们反思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好机会。


  我们看一下本案的演进逻辑:


  第一,如果没有递刀行为,本案只是治安案件。江歌、陈世峰没有过节、矛盾,只是一时冲动的吵架,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两个人发生肢体冲突,当时的背景是公寓,很快就会有人报警。简单讲,没有刘鑫的递刀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这个案件最多只是一个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不会出现死亡结果、不会变成杀人案件。


  第二,有了递刀行为,本案变成了杀人案件。当刘鑫把刀递给吵架、盛怒中的一方时,递刀行为,直接改变了案件性质。把一个治安案件,升格为一个杀人案件。刀的出现,直接点燃了现场气氛。无论是江歌攻击陈世峰,还是陈世峰夺刀反刺,递刀都把吵架升格到杀人。从客观角度看,杀人的是陈世峰,刘鑫递刀只是一个帮助行为。但是,从对结果的影响力来看,没有递刀,本案根本不会出现杀人。简单讲,正是递刀这一客观帮助行为,使没有杀人动机的陈世峰产生了杀人故意。


  类似的案例是,在丈夫回家看到妻子与人通奸之时,嫉妒女主人的保姆给丈夫的手上塞了一把刀,丈夫拿刀把奸夫杀死。没有刀,丈夫根本就不会产生杀人故意,最多只是肢体冲突;有了刀,在如此激情状态下,丈夫想不杀人都难了。换言之,递刀的保姆,已经不是帮助犯、从犯;而是教唆犯、主犯了。保姆的量刑,应该比丈夫更重;如果一定要判一人死刑,递刀的保姆应该被判处死刑。


  简言之,如果刘鑫递刀属实,对江歌的死亡,刘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刑事责任应当比陈世峰更重。我反对死刑,但如果非要将一人判处死刑,那走上绞刑架的应该是刘鑫。


  四、最坏的揣测:两桃杀三士


  如果递刀行为属实,类似案件,还可能存在最极端的情况:刘鑫既害怕陈世峰的纠缠,也讨厌江歌。希望通过递刀行为,让两个人都死亡;即使一人不死,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此谓一石两鸟、借刀杀人。


  这种情况只能在小说中看到。春秋时期,晏子为了帮助齐景公除掉功高盖主的三员大将,设了一个局:赏赐三位将军两颗珍贵的桃子,三人比功劳,功劳大的就可以取一颗桃。三人为争桃子,先后死亡。


  递刀者,也有可能是坐山观虎斗的设局者。在这种情况下,递刀者就是两个杀人罪了。当然,这种推测,只是为了说明法律问题,与本案似乎没有关系。


  五、不要根据客观行为判断可罚程度


  我一直认为,德日刑法那一套公式化、教义化的知识体系是僵化的。在理论体系上,都是千疮百孔;在具体案件中,都是左右为难。为什么犯罪构成只能评价实行行为,而不能评价更多、更远?遗憾的是,很多法科学生不愿独立思考,即使刑法结论与常识观念不符,也认为是法律独有的正义。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在激情状态下,递刀行为的危害性,比砍人行为更严重;在没有减轻事由时,帮助行为行为的可罚性,也可能比实行行为更重。如果刘鑫递刀行为属实,对她的量刑,应该比陈世峰更重。


  本文只是对共犯可罚性的学术讨论,本案的最终结论取决于真实案情。如果刘鑫真有递刀行为,这将是反思德日刑法理论(尤其共犯可罚性)的一个经典案件,这需要用一篇《客观主义下共同犯罪理论的迷失与出路》来详细讨论。


  请拭目以待。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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