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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 | 刑事法宝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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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7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杨政锋驾驶解放牌“151”型大卡车到礼泉县城缴纳养路费并购买汽车配件,因钱未带够,于中午12时左右从县城返回。在返回途中,为逃避交纳过桥费,便绕县城西环路行驶,至北环路十字路口时,遇见县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意停车,杨政锋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浩明、刘惊雷、刘劲松、邹兵建遂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追赶。杨政锋便沿路曲线行驶,阻当摩托车超越其驾驶的卡车,至泔河丁字路口时,摩托车从卡车左侧超车,杨政锋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至摩托车翻下路基熄火,杨继续驾车逃跑。此时,适逢礼泉县交警大队干警韩瑞勇驾驶一辆北方牌小汽车路过,见状随即停车。刘惊雷、刘劲松说明情况后,即乘坐韩瑞勇驾驶的小汽车继续追赶。追至礼泉县赵镇李村路段时,韩连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韩瑞勇所驾小车行至大卡车左侧与大卡车车厢前部齐平时,杨政锋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韩瑞勇所驾驶的汽车与路旁树木相撞,韩瑞勇当场死亡,刘惊雷、刘劲松受轻伤,北方牌小汽车严重损坏。杨政锋及同车的赵建璋听到小车撞树的声音,杨政锋并从后视镜中看到小车撞在树上飞起来,遂将车向前滑行60米左右停下来。此时,乘路过车辆追来的陈浩明上前摘了杨的车牌。杨政锋趁机潜逃,后在兰州市被抓获归案。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杨政锋作为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执照的正式司机,明知自己所从事的是高度危险性作业,在驾车高速曲线行驶占道逼车可能对追赶他的车辆产生危害后果,却先后二次故意左打方向盘,限制追赶车辆的前进路线,致摩托车翻下路基,小车撞树,车毁人亡,显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杨政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政锋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因此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政锋的行为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来认定,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杨政锋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杨政锋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裁判说理


  本案中,杨政锋驾驶车辆两次将方向盘左打,将追赶汽车逼向路边,造成汽车严重损坏。杨政锋的这种行为并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而是为了阻挡追赶的车辆所实施的阻拦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杨政锋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便是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追逐竞驶。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引起道路安全的危险。追逐竞驶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并不重要,可以是为了与同伙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虚,可以是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也可以是为了阻拦抗拒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只要行为在客观上属于追逐竞驶,并且主观上对此持故意态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政锋的行为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杨政锋驾车强行冲关,并沿路曲线行驶,阻挡执法人员的卡车,并且持续时间较长,途中两次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将一辆摩托车翻下路基熄火,导致一辆汽车与路旁树木相撞,执法人员当场死亡。杨政锋的这种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公共安全,而且造成重大伤亡后果,而杨政锋对此持放任态度,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杨政锋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执法人员韩瑞勇驾驶的小汽车继续追赶,追至礼泉县赵镇李村路段时,韩连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韩瑞勇所驾小车行至大卡车左侧与大卡车车厢前部齐平时,杨政锋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韩瑞勇所驾驶的汽车与路旁树木相撞,韩瑞勇当场死亡。杨政锋的这种行为造成执法人员死亡,而且杨政锋对此持有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放任,就是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当韩瑞勇所驾小车行至大卡车左侧与大卡车车厢前部齐平时,杨政锋明知自己如果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会导致车祸发生,但是为了阻拦执法人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综上,被告人杨政锋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前两个犯罪具有吸收关系,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即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杨政锋的同一个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在法定刑设置上,故意杀人罪重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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