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类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 法宝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2011-2016年每年均发布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共计13例,在各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一,且已有11例被应用,应用案例545例,高于行政、刑事等各类应用案例,应用情况较好。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不仅应用于合同纠纷,还涉及公司纠纷、侵权纠纷等多类案由。法官主动援引少但参照情况较好。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了十七批共92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在民商事指导性案例31例,涉及到了12类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最多,有13例,占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42%。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关注重点之一。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调研结果显示,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已有11例被应用,应用案例总计545例,占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总量的48%,应用情况较好。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15号,应用198次;其次是指导案例23号,应用138次。应用地域主要分布在粤浙闽川苏等地区,审理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审理程序以二审为主。
一、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发布规律
图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1.从发布频率来看,除2017年外每年都有发布
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发布了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从发布的批次来看,除第七批、第九批、第十六批、第十七批没有发布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之外,其他批次均有发布;从发布的年份来看,除2017年未发布涉及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外,每年都有发布。
2.发布日期和审结日期的间隔多在三年之内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中,发布日期和审结日期的间隔在三年之内的有10例,总占比77%。其中,指导案例7号和68号,分别于2011年7月和2015年10月审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和2016年12月发布,两者时间间隔均不足一年。其余3例的间隔都在五年以上,其中,指导案例51号于2006年2月24日审结,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第十批指导案例发布,审结时间与发布时间间隔长达九年之久。
3.审结日期主要集中在2011年-2015年
指导案例51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日期最早的一例指导性案例。剩下的12例指导性案例,除3例是2010年前审结的之外,其他9例都是在2011年到2015年期间审结的。指导案例68号是审结日期最新的一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于2015年10月27日审结。
(二)发布特点
1.案由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
图2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等七类。买卖合同纠纷最多,有5例,总占比约38%;其次是借款合同纠纷,有3例,总占比约23%;居间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最少,各有1例,共占比约39%。
2.裁判要点全部为实体指引,不涉及程序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均涉及案件实体问题,尚无涉及程序问题。
3.关键词以法律通用词汇居多
表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已发布的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共有个39关键词,累计出现次数最多的是“民事”,频次高达11次。其次是“告知义务”、“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民事诉讼”“违约”,频次均为两次;能够突出个案核心内容及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词出现频次较少。
4.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和江苏为主
图3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5个省份。其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占优势,有4例;其次江苏省和上海市,分别有3例;福建省、浙江省和北京市分别有1例。
5.审理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居多
图4 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已发布的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5例,总占比约38%;最高人民法院的次之,有4例,总占比约31%;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最少,各有2例,共占比约31%。
6.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
图5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件共10例,总占比 77%,一审程序的案件2例,总占比15%,再审程序的案例,只有1例,总占比8%。
7.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图6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主要包括两类文书:判决书和裁定书。判决书有12例,总占比约92%;裁定书有1例,总占比约8%。
二、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1]。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利用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字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从而揭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2017年发布的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应用规律和特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已有11例被应用于545例案件中。其中明示援引[2]共有173例,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24例,法官被动援引49例。隐性援引[3]共涉及367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4]5例。
(一)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情况看,11例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被应用,应用率高达85%
表2 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截至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3例合同纠纷指导案例,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应用的共涉及11例,应用率高达85%,未被应用的仅有2例,总占比仅为15%。
2.从个案情况看,指导案例15号和指导案例23号应用频率最高
图7 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的个案应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纠纷指导案例有11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共有545例。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15号,高达198次;其次是指导案例23号,应用138次;二者合计占合同类应用案例的62%。其中有1例应用案例同时援引指导案例15号和23号。还有5例应用次数在10次以上,依次为指导案例9号、1号、17号、72号及33号,被应用的次数分别为68、40、39、38及11次。还有4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在10次以下,分别是指导案例53号、57号、7号及68号,应用率较低。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隐性援引
图8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援引方式
从援引的方式上来看,分为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173例,总占比约32%,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124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49例;隐性援引共涉及367例,总占比约67%,另外,法官评析援引共5例,仅占1%,包括1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
4.应用案由不局限于合同纠纷,涉及公司纠纷、侵权纠纷等多种案由
图9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62种案由,其中合同纠纷类案由有39种,应用案例共计418例,总占比77%。非合同纠纷类案由有23种,应用案例127例,总占比23%,主要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抵押权纠纷、执行类纠纷等,且其中有1例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在具体案由中,买卖合同纠纷最多,共计151例,总占比约28%。民间借贷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分别有47例、46例和41例,总占比分别约9%、8%和8%。还有居间合同纠纷等8种案由的应用案例在10例以上。另外,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50种案例的应用案例在10例以下,应用极少。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1)有10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同类案由
已被应用的1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有10例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具体包括指导案例1号、7号、9号、15号、17号、23号、33号、53号、57号及72号。该10例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例如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买卖合同类案件,裁判要点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主要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中,同时也发现有被应用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及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中,二者虽然案情不同,但基本都涉及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2)仅有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目前只被应用于不同案由
已被应用的1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仅有1例指导性案例目前只被应用于不同案由案件,即指导案例68号。虽然二者案由不同但是案件关键案情或者争议焦点存在着相似性。指导案例68号为企业借贷纠纷类案件,被法官应用于执行纠纷案件中,虽然二者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均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
2.应用地域
图10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地域分布情况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不受来源地域的限制
尽管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范围狭窄,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仅有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北京市5个省市,但是应用案例的地域却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河南省、辽宁省、吉林省、湖南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西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徽省、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等24个省、市、自治区虽然没有涉及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合同类指导性案例。
(2)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浙闽川苏等地区
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5个省市,而应用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29个省、市、自治区,且二者不完全重合。其中,应用率最高的是广东省和浙江省,其次是福建省、四川省和江苏省,然后依次为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辽宁省、吉林省,其余省份均在20例以下,应用率较低。
(3)曾遴选出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注重应用
在应用案例超过30例的5个省份中,除广东省、四川省外,有3个省份均曾遴选过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曾遴选出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省份注重对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3.审理法院
图1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级情况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应用扩展到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大多数为普通法院,共计543例,专门法院有2例,其中,1例为海事法院,1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达56%
中级人民法院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有307例,总占比56%。基层人民法院有189例,总占比35%;高级人民法院有43例,总占比8%;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共计仅6例,总占比约1%。
(3)最高人民法院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较少,仅4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有4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总占比31%,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案例仅有4例,总占比不足1%。应用较少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普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4.审理程序
图12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理程序情况
(1)应用案例审理程序更广泛,涉及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涉及的审理程序比发布案例的更丰富。在545例应用案例中,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有533例,适用执行程序9例,其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1例。
(2)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中二审居多,共10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也以二审为主,共计295例,总占比约54%。
5.终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11例。545例应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341例。
图13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终审结果
图14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
(1)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均以二审维持原判居多
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总占比73%,二审改判的总占比18%。裁定终结再审的总占比9%。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总占比近51%,二审改判的总占比约23%,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总占比约10%,驳回再审申请的总占比约9%,再审改判的总占比近4%,其余类型的较少。可见,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更低,二审改判的比例更大一些。
(2)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案由广泛,不限于合同纠纷
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指导案例1号和72号,涉及的案由分别为居间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应用案例的二审或再审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指导案例1号、9号、15号和23号等。应用案例的案由除买卖合同纠纷和居间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外,还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产品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
(三)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首次应用时间
图15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时间
在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11指导性案例中,除了指导案例1号之外,其余10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12个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2号指导案例,发布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前后间隔仅19天。间隔较短的还有指导案例57号和53号,间隔时间为50天、67天。
2.应用主体
(1)应用主体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
图16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异议人和第三人等。其中上诉人比例最高,总占比约31%;其次是法官,总占比近24%;再次为原告,总占比18%;接下来是被上诉人、被告、申请人,总占比分别约为10%、8%、8%;而被申请人、异议人、第三人引用较少。
(2)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同案同判
图17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
在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决。在法官主动援引的124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9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指导案例15号,共计80次;其次是指导案例9号、23号、33号和17号,分别为12次、10次、6次、5次。其他4例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数均在5次以下。
(3)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频率最高,形式较丰富
当事人在审判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总占比约76%。当事人,既包括诉讼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起诉、上诉、答辩或者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15号,其次是指导案例23号、指导案例9号。
3.应用内容
图18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说明: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根据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的规定,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还包括裁判思路。其中裁判要点总占比约55%,应用频率最高。基本案情总占比约24%;裁判理由总占比7%;裁判思路总占比不足1%;另外还有部分未明确引用内容的,总占比约14%。
4.应用表述
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经调研结果显示,援引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字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七个要素。
(1)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要素
图19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况
发布主体被援引的频率最高为528次,达到了97%。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性案例编号,仅次于发布主体,被使用频率为379次,达到了70%。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再次是裁判要点,其被援引的次数共计218次。除此以外,使用频率较高的还有指导性案例标题和发布批次。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体+编号”、“主体+编号+要点”、“主体”为主导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七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类。通过对267例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表3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类及组合模式
根据表中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六种不同的表述类别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存在差异。其中,双要素的表述分类最多,有190例,三要素有163例。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别71例、81例、34例,六要素相对较少,仅有6例。
双要素表述中,“主体+编号”模式有123例,占双要素模式的65%。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几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编号+要点”模式有72例,“主体+日期+编号”模式有25例,二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处于主导模式。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四要素、五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别为“主体+编号+标题+要点”、“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六要素的表述模式只有“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3)法官同时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情况较少
图20 法官援引的要素使用情况
在545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173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24例,法官被动援引49例。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98例,总占比18%,引述其他要素的涉及75例,总占比14%。
5.应用结果
图2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在545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73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124例,予以参照的72例,总占比58%,未参照/未说明的52例(未参照18例,未说明34例),总占比42%。法官被动援引49例,予以参照的8例,总占比16%,未参照的41例,总占比84%。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367例。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较高,被动援引的参照率较低。同时,法官主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案情与应用案例不相似或裁判要点不适用于该案,法官就此特地进行了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参照率较低,主要是基本案情与应用案例不相似或裁判要点不同,法官大多给出了明确回应。
三、调研综述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关注重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通过本次对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调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 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多,且应用率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发布1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2012-2015年每年发布2例,2016年上升至4例。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合同类指导性案例13例,在各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一。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中,已有11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率高达85%,应用案例累计545例,占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总量的48%,也高于行政、刑事等各类应用案例。其中,应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15号和23号,二者合计占合同类应用案例的62%。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确立以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要本着“少而精”的理念,整体上发布数量比较有限。[5]相比较其他各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不仅发布数量多,还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
(2) 应用案由广泛,涉及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纠纷等多类案由
545例应用案例所涉案由有62种。其中,合同纠纷类案由有39种,应用案例有418例,总占比77%,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居间合同纠纷等。非合同纠纷类案由有23种,应用案例有127例,总占比23%,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抵押权纠纷、执行类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民商事或行政类案由。
(3) 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法院扩展到专门法院
13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均为普通法院,不涉及专门法院。与此不同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并不局限于普通法院,已经扩展到专门法院。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专门法院应用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有2例,其中,1例为海事法院,1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4) 法官主动援引比重小但参照率较高
在545例应用案例中,当事人援引合同类指导性案例的比例最高,总占比约76%。其中,以上诉人为主。法官评析援引有5例,总占比约1%。法官主动援引有124例,总占比约23%,其中予以参照的72例,参照率达到58%。法官主动援引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参照情况较好。
* 本文对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至十七批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不含知识产权及执行类指导性案例。本文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12月31日。
[1] 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2]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3]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4]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5]郭叶,孙妹:《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