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2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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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创刊于1982年,是我国公开发行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专业期刊,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一贯注重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杂志已经连续两届被遴选为CSSCI期刊,曾荣获法学类核心期刊称号。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2期要目
【卷首语】
1.未成年人保护的顶层关注
作者: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
【主题研讨:校园欺凌的治理与防范】
主持人:李振林(中国石油大学)
2.表象与内在:预防校园欺凌的现实困境与进路
作者:宋远升(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校园欺凌基于其攻击性、暴力性及危害性在社会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从而成为近些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国家层面上,我国逐步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指导意见对此予以规制,然而,这并没有实现所欲的结果。究其原因,这与相关立法或者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失有关,其中有对校园欺凌定义或者范围界定不准、校园欺凌管控主体责任不明、针对校园欺凌者的应对措施威慑力不足等弊病。在实质方面,这和校园欺凌管控制度设计与相关基础性理论的冲突有关。这主要表现为我国校园欺凌立法或者制度设计与平衡原理或者社会学习理论相悖,这是相关的校园欺凌制度或者规范性文件不能发挥应有效能的深层因素。因此,应当进行针对性、实用性的校园欺凌制度设计,从而实现校园欺凌现实与逻辑的有效对接及重构。
关键词:校园欺凌;立法预防;惩戒;管理;社会失范
3.我国校园欺凌的情境预防
作者:王东海(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危害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稳定以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校园欺凌事件是在特定的情境中发生的,时间上多发生在课间、放学后;空间上多发生在偏僻角落;主体上多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对此,应当通过组织专人加强对课堂之外的巡查管控、教育学生不要去偏僻的场所、强化对特定年龄段的法治与规则意识教育、增强青少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规范学生之间的关系、普及摄像监控和报警设备、规范媒体报道、张贴禁止校园欺凌的标语等系统性的情境预防方法,对发生校园欺凌的特定情境进行管控和治理,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创建安全、阳光、和谐的校园环境。
关键词:校园欺凌;特定境况;情境预防;校园安全;校园监控
4.校园欺凌的成因与防治
——法学与社会学间的对话
作者:段威(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校园欺凌是一种校园现象,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成为困扰教育工作者及家长的焦点话题之一。象牙塔的生活本该无忧无虑、多姿多彩,欺凌行为却犹如阴霾般浸染孩子纯洁的心灵。由于缺乏独立的判断能力以及具有极强的模仿能力,学生处于生理、心理快速成长的变化时期,无论是欺凌者抑或被欺凌者,在介入欺凌事件后,身心健康均会受到影响,促使自身形成更多的越轨行为。范围广泛的欺凌主体、不断升级的欺凌手段、愈发严重的欺凌后果都在提醒社会,校园欺凌正在危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群体,直面并解决校园欺凌行为势在必行。
关键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规则治理
【学术专论】
5.吸毒青少年毒品使用状况调查及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启示
——基于C省监管场所201份25岁以下青少年样本的分析
作者:陈晓云;朱晓莉;黄泽政;陈峰;张林(福建警察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C省监管场所(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中25岁以下吸毒人群(共201名)人口学特征、毒品使用状况、吸毒原因、偏差行为、接受戒毒治疗情况等的问卷调查,对吸毒青少年毒品使用的状况获得大致的了解。并在对问卷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开展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在全面开展一级预防教育的同时,重视二级预防教育,并普及中职教育;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应重点提高青少年对毒品的正确认知,注重社会生活技能的训练以使青少年获得防毒、拒毒能力;更新教师毒品预防的理念。
关键词:吸毒青少年;毒品使用状况;毒品预防教育
6.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探讨
——以德国立法经验为借鉴
作者:邾立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我国和德国有关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认定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有必要采纳未成年人责任能力肯定主义,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应作出提高其责任能力的规定。
关键词: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免责
7.犯罪和年龄关系曲线纵向变化的实证分析
——对S市的数据观察
作者:邱格屏;吴真(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犯罪和年龄的关系是传统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以往对此主题较少有跨多个时间点的纵向研究。本文通过对S市2003到2017的十五年纵向分析,发现犯罪/年龄关系曲线并不像以往研究认为的那样相对稳定。分布整体右移、青少年犯罪减少、犯罪停止延缓让S市的曲线形态从极度左偏分布向正态分布转变,证明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可能是个伪命题,相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与实证数据不一致。根据主体、特征和罪名的对照分析发现曲线在不同变量下有不同体现,犯罪/年龄关系研究能够发现一些犯罪中的核心群体,揭示某些犯罪规律,印证部分犯罪学研究结论,为选择有效的刑事防控手段提供实证支持。
关键词:犯罪/年龄关系曲线;青少年犯罪;犯罪趋势;社会政策
8.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骨龄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应用
作者:张纯兵(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年龄的认定是界定其法律责任范围、正确实施定罪处罚的先决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骨龄鉴定作为年龄判定的重要手段,在被告人年龄证据存疑时,通常可打破僵局,充分发挥其科学证据的司法效用。本文立足于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骨龄鉴定法律适用与现状,强调骨龄鉴定意见审查的现实意义,并重点分析了骨龄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和司法应用,旨在引导人们转变理念,进一步推动骨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层次应用。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骨龄鉴定;刑事责任年龄;年龄证据
9.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
作者:吴羽(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态势,逮捕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的建构应立足于程序保障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其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都应有别于对成年人的逮捕条件,同时完善逮捕决定程序的司法属性,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扩大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率。
关键词:未成年人逮捕;逮捕必要性;儿童最大利益;非羁押性措施
10.清代的性侵男性青少年犯罪研究
作者:姚澍(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通过对清代17个性侵男性青少年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犯罪主体皆为男性,多来自社会底层,且熟人作案的情形较常见;犯罪方式均属鸡奸;幼童在犯罪对象中的占比最高。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年龄越小,对加害人的惩罚就越重;亲属、僧人和儒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犯罪,所受处罚比常人更加严厉;加害人是否享有司法特权、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和贞节因素等也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从犯罪的社会根源来看,性侵男性青少年案件的频发与男风的盛行有密切联系,而经济上的贫困则是导致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对历史的回顾,能为当前防治性侵男性青少年犯罪提供借鉴。
关键词:清代;性侵青少年;鸡奸;男风
【实践探索】
11.未成年被告人有效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研究
作者:尹泠然(北京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在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依附于成人司法体系,少年刑事案件沿用成人审判方式进行审理。由于并未真正注意到未成年被告人的现实需求,未成年人参与审判的“有限性”成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以未成年被告人的受审能力为切入点,明晰“有效参与”审判的含义并确立相应的程序标准,进而比照这一标准对我国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审判实践进行经验考察,探索从“有限参与”到“有效参与”的路径选择,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走向综合保护的关键。
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受审能力;刑事审判;有效参与;有限参与
【域外研讯】
12.论青少年刑事责任、相称性与量刑政策
——以Roper案、Graham案、Miller/Jackson案和“青少年从轻”为视角
作者:巴里·费尔德;范金林;张盟(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Roper案和Graham案对减免青少年刑事责任采取了绝对化的处理方式。而在Miller/Jackson案中,法院否定了对犯谋杀罪的青少年犯适用强制性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并要求对青少年的罪责进行个案审查与衡量。Roper案、Graham案和Miller/Jackson案中有关减少青少年刑事责任的理由为明确承认年龄作为减轻情节提供了基础,实质性的“青少年从轻”为评估犯罪严重性提供了一个滑动尺度,它承认了对青少年绝对减轻化的责任,并要求将年龄作为量刑减轻情节予以考虑,以促使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关键词:青少年刑事责任;终身监禁;假释;青少年从轻
13.对社区中“危险”性犯罪者控制之审视
——以荷兰法为视角
作者:桑内·斯特鲁伊克;保罗·梅维斯;李腾(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近年来,荷兰对于犯罪人监禁释放后的监督处分在近年有了较大发展。近期通过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性)犯罪者释放后的监督。修正案的三章内容均可能导致终身性监督。修正案前两章规定,监督处分将在监禁刑或者TBS处分(1)的附条件释放后施行。本文着眼于修正案第三章内容,即规定一种独立的监禁处分作为监禁刑及TBS处分后续的犯罪预防措施。基于人权视角,这种独立的制裁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关于合法性及必要性的争议。本文对修正案内容是从欧盟理事会的法律规定、均衡性原则以及最少限制性原则为视角进行审视的。最后,本文的结论是监督处分并不合法亦无必要。除了缺乏经验性证据的必要性,它还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以及第7条所确立的明确性原则及可预测性原则。不考虑暴力(性)犯罪者的潜在严重性,仅仅根据“有益社会原则”进行判断是不够的。
关键词:荷兰刑法;预防性监督;危险犯罪者;人权;社会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