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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第2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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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第2期要目

【“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专题】


1.“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作者:石静霞;董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考虑到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问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很有必要。建议在依托现有双多边、区域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强制磋商、自愿性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扩大可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针对不同争端解决程序设计分类化透明度标准,优化仲裁员、调解员选任及其道德准则。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也应主动应对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对接“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确保投资仲裁裁决与和解协议的顺利有效执行等。


关键词:“一带一路”;ISDS机制;投资仲裁;投资争端解决;强制磋商;调解


2. “一带一路”背景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展望


作者:罗胜;聂长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国投资贸易争端解决成为热点问题,其中,在线争端解决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逐渐成为当事方青睐的争端解决方式。在线争端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通过对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的国内发展现状进行考察,探讨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在线争端解决的未来方向。


关键词:“一带一路”;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


3.“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界破产合作及中国的因应


作者:黄圆圆(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务实阶段,如何在尊重国别立法差异的同时促成区域跨界破产司法合作,已成为沿线各国关注的重要法律议题。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从落实区域跨界破产合作、构建跨界破产司法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等方面,探讨实现区域内跨界破产合作的可能与机遇。中国作为倡议发起国,应当通过拓展与沿线国家的民商事司法合作、善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挖掘“智慧法院”在跨界破产领域中的潜力与价值等途径,积极参与并推动“一带一路”国家间的跨界破产合作。


关键词:跨界破产;“一带一路”倡议;推定互惠;智慧法院;区域合作


【国外学术译介】


4.冲突法在美国法院(2017年):第31次年度综述(上)


作者:[美]西蒙·C .西蒙尼德斯(著);杜涛(译);司文(译)(美国Willamette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专论】


5.国际追逃追赃视野中的特别没收程序:法律属性、对象范围与证明规则


作者:李冠煜;吕明利(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特别没收程序在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没收程序在法律属性上存在刑事诉讼程序说与民事诉讼程序说之争,但前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在对“应当追缴的财产”进行认定时,要厘清违法所得财产的来源,至于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产是否没收,不可一概而论,这应当取决于其与违法所得或者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范围可以做适当扩大解释,但要与《民法总则》相协调,其证明标准宜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它虽然低于一般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高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国际追逃追赃;特别没收程序;法律属性;对象范围;证明规则


6.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的时间点问题


作者:王吉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和适用,将会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带来积极影响。不过,本质上,该公约是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面对当事人仍处于弱势地位、法院竞争力有待提升的现状,我国对该公约的批准可能会陷入两难困境。选择合适的时间点批准该公约,可能是消除对我国不利后果的积极举措。目前来看,由于美国的批准将会对当事人的法院选择偏好带来实际影响,因此我国应积极关注美国的动向;在美国批准该公约之后,应把对该公约的批准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关键词:判决承认与执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


7.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论要


作者:孙思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实践中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大多依据消费者合同的规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作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的邮轮船票条款普遍规定适用域外法律,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则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难以适应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尤其是邮轮航行于公海时不存在对应的服务提供地法律;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适用域外法律不利于旅客寻求救济,船票法律适用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亦非当然有效。邮轮旅游基础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以旅客经常居所地法为原则,多数情形下即为中国法律,同时允许旅客单方选择适用船旗国法、邮轮公司主营业地法抑或停靠港所在地法等与特定邮轮旅游存在客观联系的法律。


关键词:邮轮旅游服务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适用;船票条款;意思自治


8.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


作者:梁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尽管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第12款进行严格解读可能得出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无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结论,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实践中,上诉机构在很多案件中都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当上诉机构认为解决一个实体问题对于解决争端并非必要时,往往出于司法节制的考虑不对相关实体问题予以审查。此外,无论上诉机构对于实体性请求予以支持,还是反对,抑或不予审查,其常常不会审理与之捆绑的程序请求。除了司法节制本身的考虑,上诉机构还会运用司法节制原则规避对某些疑难体系性问题的审理。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司法节制原则;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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