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刑法学者受访——谈明星阴阳合同中的刑法问题 | 法宝关注

【来源】综合凤凰网、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法制日报等

【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一、事件起因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
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一天后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一石激起千层浪!

二、官方回应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号今天连发两条新闻:

  
(一)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江苏地税落实总局要求,依法组织对有关涉税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三、专家解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崔永元怒撕范冰冰,或许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的
“冰山一角”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的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

  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蔡道通认为,如果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关注。”蔡道通还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蔡道通还点评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本号倾情奉献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抵押权”下载《抵押权裁判规则及实务要点解析》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判例”下载《65000字实务干货: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2016)》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最高院”下载《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 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回复关键词“商品房”下载《干货: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问题解析系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