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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再审开庭至深夜未结 检方补充多份新证据 | 法宝关注

【来源】《财经》杂志;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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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雏军再审案开庭审理,这是最高法院直接提审的重大涉产权第二案。庭上,检辩双方均出示了新证据,其中,检方提供了多份新证据。这引发辩方激烈质疑,对其中涉及挪用资金罪的补强证据争议最大,出现了三个版本的《付款通知书》,引发是否“伪证”的争辩。


  入狱7年、出狱后一直在申诉,59岁的顾雏军等来最高法院的再审。6月13日上午8点半开始,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案。顾雏军穿着一身西装坐在被告席,对案情和法律已相当熟悉的他,在法庭上屡次补充发言。


  顾于2005年入狱,2012年提前出狱后高调举报与申诉,去年年底被最高法院正式确定再审--去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为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不久前,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无罪,此次顾雏军案再审,是否同样获无罪改判广受关注。对于企业家群体,尤其是对于从事“中国制造”的企业家而言,顾雏军案是典型而具标志性的案件。


  6月13日的庭审从上午8点半持续到当天深夜23点半休庭未审理完结,从早持续到深夜的庭审并不多见。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方提供的15项新证据仅1项被采纳;而检方提供的七份新证据引发辩方激烈质疑,对其中涉及挪用资金罪的补强证据争议最大,出现了三个版本的《付款通知书》,引发是否“伪证”的激辩。


  6月14日上午8点半,庭审继续,开始进行法庭辩论阶段。截至发稿,庭审还未结束。


  顾雏军案的再审,被视为中央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使企业家形成稳定心理预期的重要信号,最终结果将会如何?


  检辩双方均有新证据提供


  顾雏军是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2005年入狱之前,顾雏军在资本市场狂飙突进,被称为“资本大鳄”。


  2000年,顾创办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这是顾控股的第一家上市公司;此后顾雏军又于2001年10月收购著名国企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龙前身,000921.SZ,下称科龙电器)、2003年5月收购美菱电器(000521.SZ)、2003年年底收购亚星客车(600213.SH)、2004年4月收购襄阳轴承(000678.SZ),短短几年时间,已控股五家上市公司。


  这一切随着证监会2005年对科龙电器的立案调查而告终。2005年9月2日,顾雏军被逮捕;2008年,佛山中级法院对顾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2009年3月,广东高院驳回顾雏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顾雏军入狱开始举报相关官员,2012年出狱后宣称无罪,之后开始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经审查后对顾案作出再审决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再审之前,5月18日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检辩双方均提供了新证据,其中检方提供了7份新证据,辩方提供了15份新证据。


  在6月13日的法庭调查阶段,法院采纳辩方提供的1份新证据(广东格林柯尔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作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检方提供的7份新证据则全部采纳作为法庭调查。这7份新证据材料,包括一份与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关的新证据;两份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相关的新证据以及四份与挪用资金罪有关的新证据。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再审之前的庭前会议上,顾雏军即对检方提供7份新证据中“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下称《技术性审查意见书》)”这一新证据提出质疑。在6月13日的庭审上,当审判长询问“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时,顾雏军称《技术性审查意见书》为伪证,并要求出具伪证的检方有关人士回避。法庭认为顾雏军申请的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顾雏军提出的伪证问题,则表示“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


  究竟是一份什么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让顾雏军直呼“伪证”?


  多份《付款通知书》,争辩真假


  《技术性审查意见书》仅三页内容,这份新证据是为了证明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中涉及6300万元那一笔的补强证据。


  在顾雏军三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量刑最重,刑期8年。最初,检方指控顾雏军挪用资金多达七笔,一、二审法院排除了五笔,但对其中两笔予以认定。


  一、二审法院认定顾雏军挪用两笔资金均与其私人控制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有关,一笔是挪用科龙电器公司和江西科龙公司共2.9亿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另一笔是挪用扬州亚星客车公司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


  对于这6300万元,根据原审判决书,顾雏军在向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扬州机电公司)借款不成的情况下,擅自以扬州亚星客车公司名义向扬州机电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将扬州机电公司支付给扬州亚星客车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汇至顾雏军私人控制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原审法院判决之后,顾雏军在申诉状中强调,6300万元完全是公司之间的借款,与挪用资金罪完全无关。顾称,科龙电器公司2005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很快被银行和供应商挤兑,为度过难关,他向时任扬州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借款请求,并获同意,由账上有钱的扬州机电公司借钱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一、二审法院否定了真实的《借款协议书》,而采信了伪造的《付款通知书》,进行了违背事实真相的认定。”


  《技术性审查意见书》是为了证明《付款通知书》的真实性,但也由此引出多份不同版本的《付款通知书》。


  6月13日,顾雏军在法庭调查阶段称,他在一审法庭上看到过两份《付款通知书》,一份有扬州机电公司的公章,并有扬州机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的签批,但没有扬州亚星客车公司的公章(此为《付款通知书》版本二);另有一份连扬州机电公司名称也写错的《付款通知书》,盖有扬州亚星客车公司公章,但没有王大庆的签批与扬州机电公司的公章(此为《付款通知书》版本三)。


  一审法院认可了《付款通知书》版本二,但顾雏军认为“扬州机电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不可能依照一张没有盖章的《付款通知书》就向扬州格林柯尔公司支付巨额款项,这与基本事实和逻辑不相符合”。 顾称《付款通知书》版本二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三均系伪造。


  针对《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引出的《付款通知书》版本一,顾雏军在法庭上同样表示为“伪造”。


  2018年4月13日,王大庆在《付款通知书》版本二上面解释,未盖公章是可能原件公章印盖得较轻,未能复印出,而原件有红章,可提供原件证明。在此基础上,就有了《付款通知书》版本一--有扬州亚星客车公司的公章及王大庆的签批,但没有扬州机电公司的公章。


  最高检将《付款通知书》版本一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二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经重合比对,2份送审材料的标题、正文及落款处印刷体文字可以重合,落款处左侧内容为‘同意付 王 4.25’的手写体文字可以重合。”


  这一鉴定结果表明,《付款通知书》版本一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二为同一《付款通知书》。


  顾雏军在法庭上指《付款通知书》版本一为“伪造”,理由是其将《付款通知书》版本一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二进行重合比对,非常明显的是不可能重合。


  对此,《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审查人之一的刘烁出庭进行回应。刘烁表示,如果是复制件,就需要考虑缩放比例的问题,因为不同的复制件,缩放比例是可以调节为不同大小的,如果缩放比例不一致,那就不可能重合,其认为辩方提及《付款通知书》版本一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二不能重合,可能是没有考虑缩放比例的问题。


  刘烁进一步称,其提供的《付款通知书》版本一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二可以重合,“两份文件都有手写字迹,人的手写字迹是有很多偶然的因素,这两个字迹可以完全重合,就说明两份文件的缩放比例已经调整统一了。”


  庭审15小时休庭未审结


  顾雏军案共涉及9名被告,除了顾本人外,还包括原科龙电器财务督查姜宝军,原科龙电器执行董事严友松、张宏及原管理人员晏果如、刘科、刘义忠、张细汉、曾俊洪等七人。


  此前的一二审中,姜宝军与顾雏军被判相同罪名,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扣除羁押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余下的七人之中,仅原科龙电器采购中心总监曾俊洪被判无罪,其他六人分别被判一至两年有期徒刑,但均获缓期执行。他们所涉控罪,涉及虚报注册资本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挪用资金罪等。


  6月13日的再审,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七人到庭(九被告一人无罪,一人已过世),他们均作无罪辩护。


  坐在被告席一侧的顾雏军满头白发,但语速极快,涉及到相关问题张口就来,自称在狱中7年“大多数时间读法律方面书籍”。


  按照顺序,再审时法庭对顾雏军等人涉及的罪名依次分开进行法庭调查及证据质证。


  首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检方认为,2001年为收购科龙电器,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格林柯尔),但在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的过程中,虚报了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但顾雏军认为,空转投入6.6亿元现金的做法是当地工商局出的主意,并被顺德区领导批准,其主观上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此外,按照新《公司法》规定,顺德格林柯尔的初始出资比例已符合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检方认为,在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为了不让连续亏损的科龙电器退市,通过压货销售等手段虚增收入,进而虚增利润,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告;顾雏军辩称,科龙电器的财务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压库销售是行业通例,是制造业普遍采取的销售模式,不是虚假销售,并不会导致产生虚假财会报告,自己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


  最后是挪用资金罪。顾雏军被指挪用科龙电器公司和江西科龙公司共2.9亿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此外还挪用扬州亚星客车公司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顾雏军则辩称,为了发展事业,格林柯尔和科龙系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和调动,都是为拯救科龙电器在其接管时的财务困境以及科龙电器日后的高速发展,手续都是财务人员审查经办,他没有指使、实施为自己个人、为亲友、为他人挪用过一分钱资金,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6月13日的顾案再审,从上午8点半持续到23点半,长达15小时未审结。6月14日8点半继续开庭审理。


6月14日庭审


  6月14日8点40分,第二天的庭审一开始,顾雏军再次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经过前一天的质证之后,他依然认为检察院提交的一项证据是伪证。审判长认为,昨天已经说明相关证据是否是伪证由法庭全面审理后再决定,所以当庭予以驳回回避申请。


  前一天的庭审中,顾雏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理由是两人参与伪造证据,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这份《技术性审查意见书》,是为了证明原审采纳的一份《付款通知书》的真实性,这份书证是原审认定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一项事实的证据。


  顾雏军称法院认定的这项挪用资金事实实际上借款,而原判采纳的《付款通知书》系伪造。而这份书证又出现了另一个版本,最高检的鉴定即为证明两个版本为同一份,其中一份为复印件。


  顾雏军在法庭上称,两个版本进行重合对比,很明显不能重合。对此,6月13日的庭审上,上述《技术性审查意见书》的审查人之一的刘烁进行了回应。


  刘烁称,如果是复制件,就需要考虑缩放比例的问题,因为不同的复制件,缩放比例是可以调节为不同大小的,如果缩放比例不一致,那就不可能重合,其认为辩方提及《付款通知书》版本一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二不能重合,可能是没有考虑缩放比例的问题。


  刘烁进一步称,其提供的《付款通知书》版本一和《付款通知书》版本二可以重合,“两份文件都有手写字迹,人的手写字迹是有很多偶然的因素,这两个字迹可以完全重合,就说明两份文件的缩放比例已经调整统一了。”


  首先是法庭辩论阶段,顾雏军判进行了超过一个小时的发言,请求法院改判其无罪。因时间过长,审判长提醒他要珍惜时间。


  截至发稿,法庭辩论阶段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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