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宝·以案释法|捉奸需谨慎,小心行为不当构成犯罪 | 刑事法宝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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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只要涉及捉奸的新闻或者报道往往会在网上引起各种热议,甚至有部分人解锁了捉奸新技能——直播捉奸,当事人由于情绪激动,在捉奸的过程中大都会充斥着各种暴力性或羞辱性的行为,其中因捉奸方法不当导致犯罪的也不在少数,今天,小编将带大家回顾下因捉奸而导致犯罪的三例典型案例:
一、周彩萍、倪稳香、周传美侮辱他人案【法宝引证码CLI.C.229623】
2001年8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彩萍邀约其父母被告人倪稳香、周传美等人到兴化市大邹镇简家村家中,捉其丈夫钱某某与别人通奸。周彩萍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某与妇女林某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打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倪稳香在帮忙拖拉林女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身上的睡衣,致林女全身赤裸。钱某某欲上前制止时,遭到周传美的殴打,从二楼跳窗逃走。嗣后,周传美让周彩萍母女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周彩萍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期间虽有邻居规劝周彩萍、倪稳香、周传美让林女穿上衣服,但三人执意不肯,并扬言该女与钱某某通奸,要出出该女的洋相,让她现现丑,待天亮后再将其扔到户外公路上给大家看。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周彩萍等人才让林女穿上衣服。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左右,围观村民10余人。后经他人干预,周传美才将捆绑林女的绳子解开。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彩萍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倪稳香、周传美犯侮辱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事法宝——专家精释】如何正确区分侮辱罪和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
付立庆教授认为: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虽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被害对象为女性的场合,后罪也带有一定的侮辱妇女罪的特征。但两罪所侵害的具体法益并不相同,前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后罪侵犯的则是妇女的性的自我决定权和性的羞耻心。在具体的犯罪成立条件上,两罪也多有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无限制(任何公民均可),后罪的对象则限定为已满14周岁的妇女;前罪的成立不要求强制方法,而后罪的成立则要求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这就要求被害妇女必须处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前罪的成立要求公然实施,后罪则不要求(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公然强制猥亵的,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前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后罪则不要求;前罪为亲告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后罪则为公诉罪。通过具有获得性刺激、寻求变态性满足的动机还是仅具有败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来区分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是学界的通说和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上述法院的判决也认可了这一点。
二、叶清益敲诈勒索案【法宝引证码CLI.C.23891】
被告人叶清益的妻子黄×圆租住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岗村。叶清益怀疑其妻与他人通奸,遂于1999年11月7日晚,到黄×圆的暂住处附近伺机捉奸。当晚8时许,当叶清益看到陈奖励(男,41岁,同安区西柯镇阳翟村人)与黄×圆一起进入租住房后,便打电话给其父亲纠集七、八名同村村民到凤岗村,闯入该住房,殴打与黄×圆在房中独处的陈奖励,并要陈赔偿损失,陈同意。被告人叶清益的兄长叶清露应被告人之邀亦赶到凤岗村。叶清露提议将陈带到五显镇,随行的人就强行将陈挟持到同安区五显镇炉村叶清露家,被告人随后回家发现陈奖励在兄长家中。被告人叶清益的父亲叶水地通知了村干部及村里老者二人到叶清露家中。同村村民叶约限、颜进财、叶在钦及部分村民亦在场。叶约限问陈奖励“是公了还是私了”,陈同意以赔偿人民币5万元“私了”。有人称太少,至少10万元,被告人叶清益在旁即附和称应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叶约限即称口说无凭,要陈写自愿书,陈称不会写字,后由叶在钦拟写一份赔偿人民币10万元的自愿书让陈抄写。叶约限即拿电话让陈与家人联系,通知家人拿钱到同安影视城门口换人。同时叶清露让颜进财将陈转移到叶在钦家。当晚9时许,叶清益等人到影视城欲与陈的家人交接,被害人的妻子陈丽英及陈的哥哥陈君再等人亦赶到影视城门口并提出要见被害人才同意付钱,被告人叶清益则只同意通电话。当陈君再通完电话察觉到陈奖励被殴打欲报警,叶清益拔腿就跑,陈君再追赶,附近的三四名五显镇村民看到此情形就反而追打陈君再,致陈受伤。当晚10时许,被告人叶清益一方认为敲诈钱财无望,遂让人将陈奖励送交五显派出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奖励头部损伤致左颞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陈君再左手部损伤致第2、3、4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清益因怀疑其妻与他人通奸,即使用暴力方法绑架他人,并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叶清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清益以怀疑他人与其妻通奸为由,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手段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判以绑架罪定罪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叶清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事法宝——专家精释】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劳东燕教授认为敲诈勒索罪与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其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都是利用财物处分人的恐惧、担忧心理而获得财物。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1)法益上存在差别。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他人的财产利益,而绑架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被绑架者的生命、身体安全与第三人的意思自由权)。(2)客观要件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恐吓行为为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人质的方式,向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全的担忧索要财物。(3)索取财物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中,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向被恐吓者提出,而绑架罪中,勒索财物的要求乃是向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基于此,行为人以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为手段,而向该人直接提出勒索财物要求的,或者虽是向第三人提出财物要求,但未利用第三人对前者生命与身体安全方面的担忧的,不可能成立绑架罪,视情况成立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三、王维等抢劫案【法宝引证码CLI.C.3472360】
被告人王维与被害人陈静系恋人关系,二人同在王维家中居住。被告人王维怀疑被害人陈静对感情不忠,2011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维邀约被告人王波一起尾随陈静及其新交往的男朋友李健来到王维家中,被告人王维、王波进屋后分别持菜刀、钢管对被害人李健进行殴打,将李健脸、手部多处划伤,质问此事如何解决。被害人李健提出经济补偿,被告人王维遂索要2万元,并将被害人李健钱包内的4041元拿走,不准二人离开。次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陈静表示自己拿2万元解决事情,后陈静趁机逃跑,并随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维、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基于其他原因,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为免受伤害主动提出给付行为人财物,行为人也予以接受的行为模式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时主观上虽然不以取财为目的,但其在实施取财行为时利用了之前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威慑,被害人主动给付财物也是基于之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因此,应以抢劫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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