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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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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是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学学术类期刊,其宗旨在于通过对司法实践问题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探讨,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架起一座融会贯通的桥梁,为中国应用法学的繁荣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言献策。


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要目

【高端论坛】


1.人民法院内设财物管理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作者:苏泽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内设财物管理机构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财物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和安排主要取决于深化改革背景下法院财物管理的定位和职能要求。本文根据司法改革和多项相关改革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归纳分析目前人民法院内设财物管理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就新时代人民法院内设财物管理机构建设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内设财物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设计方案。


关键词:司法改革;内设机构;法院财物管理


【专题策划: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专题策划编者按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2.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历程及后续发展


作者: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建国以来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也是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改革成果总汇。《人民陪审员法》创设性地确立了二元的陪审法庭、随机的遴选机制和成熟的工作保障机制,将平民参与的理念适用于重大敏感案件,势必深层地改变中国当下的裁判结构。但《人民陪审员法》还存在诸如适用范围过大、事实与法律区分不明、裁判权威性亟待确立等问题,留等后续进一步成熟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历程;不足;后续完善


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作者:汪海燕;陶文婷(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整合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调和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间的矛盾,推进公民有序、理性参与司法。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选任机制的开放、参审范围的明确、参审职权的优化、固定任期制的调整、履职保障的强化等若干方面。由于法律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抽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人民陪审员制度欲实现立法初衷,有关机关需要制订相应解释性文件对其进一步细化和具体指引。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大众化;实质参审;履职保障;解释


4.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改革与立法评析


作者:刘方勇;周爱青;孙露(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条件,对遴选主体进行了调整,规定“两次随机”遴选人民陪审员,拓宽了公民参与审判的渠道,有助于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公平性。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保障人民陪审员遴选高效有序进行,需要提供更完善的技术解决方案,确定好人民陪审员遴选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应召率,加强人民陪审员遴选的信息化建设,并建立完善遴选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关键词: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随机抽选


5.《人民陪审员法》框架下“大合议”庭审的可行路径研究

——以威海市环翠区法院试点探索为例


作者:梁伟;刘炳杰;时芸芸(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框架正式确立,其中“七人合议庭”作为“大合议庭审”形式,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为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实践提供了新的准则。本文从法条分析出发,比较《人民陪审员法》与试点时期规定关于“大合议庭审”规则中静态因素、动态因素及保障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而引入环翠区法院在“大合议制”启用程序、参审机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试点做法,并将其嵌入新法框架内,明晰各要素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熟经验及有待改进之处,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适用范围、法庭设置、庭审规则、案件评议、宏观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构建符合“新法时代”要求的大合议庭审机制。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法;大合议制;事实审


6.陪审团裁决:魔鬼在细节中?

——一位刑事诉讼法教授在陪审团评议室里的观察


作者:[美]朱莉·基尔南·库恩【著】;夏南【(罗德岛布里斯托尔大学司法学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实证研究】


7.类案推送嵌入“智慧法院”办案场景的原理和路径


作者:陈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纵深推进,如何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确保类案同判,成为关系改革成效评价的重要问题。作为人工智能切入司法领域的重要场景,目前各种以“类案推送”为核心功能的衍生产品已见诸市场,形成规模效应和话题效应。但真正实现类案推送的人工智能化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其中场景、数据、计算能力和人才都是关键的突破口。


关键词: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类案推送;类案同判


8.建立多元化的法官选任机制

——联邦治安法官及破产法法官的遴选


作者:[美]凯特·贝利【著】;杜启芳【译】(纽约大学法学院,布伦南司法中心;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译者按: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从法院系统外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高级法官队伍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做过相关探索,从法院外公开选拔了五名高层次审判人才,该五名人选分别来自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在中央文件的指导下,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积极招募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等,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官队伍的道路上从未停止过探索的脚步。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其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相较而言,此种选任机制下产生的法官往往被认为更具多元性。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打造其多元化的法官选拔机制?我国法官选任机制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选任机制的原因是什么?多元化法官选任机制是否是我国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选拔机制的借鉴?在偏重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中,法官权力的有效行使是否更倚重其对律师技能的了解?本译文旨在,从美国人的角度深度剖析美国法官选任机制的生长土壤和具体选任方式,从而引发如何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打造一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者的探讨。


【法律方法】


9.缺位、错位与归位:民法方法论在民事判决中的“谦抑”表达


作者:丁宇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实践中,法官在民事判决中运用方法论呈现三种形态,即方法论的缺位、错位和适位。剖析其成因,有以下几个层面的障碍:观念障碍,如对于民法方法论不熟悉或不了解等;机制障碍,如法官办案责任豁免机制的不健全、判决说理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其他障碍,如欠缺运用方法论的经验积累等。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推进的背景下,不利于方法论运用的体制机制正被逐步淘汰,在民事判决书中导入方法论迎来了良好的契机。具体可以从以下层面考量:在价值判断层面,导入方法论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基本原则层面,导入过程中要秉承“谦抑”的原则;在具体规则层面,需要区分原告的诉求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而采取不同的规则。


关键词:民法方法论;民事判决;谦抑;利益衡量


【学术争鸣】


10.让与担保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


作者:杨立新;李怡雯(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对让与担保尚无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类推适用现有的制度是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之一。让与担保与股权代持在理论基础、基本结构、规范目的方面有高度的一致性,具有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基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股权代持规范的基本逻辑,让与担保基础关系的合法有效是前提,区分权利受让人与权利移转人内外关系是关键,限制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的支配是目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一般性限制在于不得随意处分,其目的性限制在于仅能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利受让人违反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权利移转人享有追及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必要时可以追究权利受让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关键词:让与担保;权利受让人;名义所有权;完全优先受偿


11.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作者:高一飞;尹治湘(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是借鉴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创制的、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民众参与司法制度。2004年修法时赋予了检察审查会决议的拘束力,新设了指定辩护律师制度和审查辅助员制度。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以日本检察审查会为蓝本创制的,借鉴相关经验,其改革方向应当是:回归监督起诉裁量权的有限功能、强化人民监督员的决议效力、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审查程序、改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步伐。


关键词:检察审查会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起诉裁量权


12.论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则冲突与解释适用


作者:张燕;仲伟珩(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关于宣告死亡制度,民法总则总体上继受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完善。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过程中,对该制度规定并无较多着墨,导致该制度所存在的几个体系和技术问题也未被深入触及,因此,有必要从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新规定出发,对该制度规定的内部冲突及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冲突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关键词: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死亡时间;判项


【判解评析】


13.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


作者:赵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应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则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参与权;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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