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4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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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由中山大学主管,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主办,《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编辑,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44-1728/D,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2959,创刊于2016年12月4日,为双月刊,逢单月15日发刊,办刊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旨在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法治国家建设。《地方立法研究》投稿邮箱:lfyj@mail.sysu.edu.cn。
《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4期要目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栏目主持人:王禹)
1.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的法治实践
作者:朱孔武(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湾区既包括市场面(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整合,也涉及政府间的合作。从“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直到“粤港澳大湾区”,这一系列概念的提出既反映了粤港澳区域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变迁,也记录了区域发展克服一系列不利因素的探索。大湾区的制度创新,即跨域府际合作模式的演进,克服了行政分割和政府本位主义的限制、跨域政府合作欠缺法治基础、合作治理多元性不足等制约因素。府际合作从中央主导到地方主动,从粤港、粤澳合作发展到粤港澳三地政府合作,出现了合营事业模式的高级形态,地方自主权逐渐增加。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不仅是一个经济项目,更是国家全面走向现代化的综合改革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实践必然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法治中国
2.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理论建构
作者:朱最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域立法是不同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机关,就区域性公共事务在平等协商互利共享基础上开展的制定、认可、变动区域性规则、合作性地方规则的活动的总称。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战略的提出,区域立法已成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难题。而现行中央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广东地方立法都无法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量身订制”的个性化法律需求。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区域特点,在遵守“一国两制”、遵循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规律、坚持平等互信、协商共赢原则,通过中央授权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提供合法性前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机构与机制相统一的以区域立法协调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开放协调的示范法机制为引领的多元化区域立法制度。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基本原则;机制
3.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保障问题
作者:张亮;黎东铭(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粤港澳大湾区是具有区际性色彩的区域合作。作为新时期的一项新制度,目前欠缺直接可用的法律规制工具。在实定法上,现有的法律对此种合作本身的法律基础、法律效力以及有关合作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缺乏直接规定。当前现状不仅导致其存在合法性及效力问题,更由于法律强制力的缺失,制度本身的实效性及操作性也受到了影响。有鉴于此,为妥善应对粤港澳大湾区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提供合法性基础以及有效的法律治理,当前有必要通过立法为其提供充分保障。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进路,既要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区域合作法”,对区域合作的内容、效力和程序等基本问题做出规定,使粤港澳大湾区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从整体上形成立法对制度的引领作用;又要在具体规划过程中重视地方立法的优势,允许地方立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自主作用,以有效应对区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问题,亦保证制度运作中基本的效率优势。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立法保障;区域合作
4.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建设刍议
作者:叶一舟(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的必要性,是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及“一国两制”进入新时代在制度文明方面的需求所决定的。为此,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现实情况,从区域法治理论及协同立法理论的基本范畴出发,结合国内外区域协同发展与立法机制的建设经验,区域协同立法有助于打破制度壁垒、协调地方竞争、保障大湾区建设高效进行以及有效落实中央对港澳政策。在基本路径上,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的建设可以政府推进为主、社会演进为辅。在事务范围上,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可先针对具体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进行实践,随后再逐步拓展到一般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区域法治;一国两制
【立法理论】
5.新时代拓展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
作者:沈国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理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立法工作更加注重科学化、民主化,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新时代应加强立法领域的价值导向研究。加强党的领导是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本政治保障;应重点挖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立法的内在联系;应注重保障人权,制约公权力;应使立法更为关注民生、更全面、更系统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应更为关注法典化的发展规律,推进法典化建设。
关键词:新时代;法律规范体系;价值取向
【立法前沿】
6.“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的问题与视野
作者:陈东;黄丽桩;莫廷婷(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是海丝遗产申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相关地方立法在法的结构、经费保障、专门机构设立等方面情况不一,有关规划、管理、利用、保护机制等条款均存在若干值得探讨的实践和理论问题。为充分解决相关问题,海丝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应引入新思路,提升立法的实操性和前瞻性。而且,更应以辽阔的视野审视海丝遗产保护地方立法中的问题。在立法技术层面,地方在上位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立法,“地方自治”权能的充分发挥属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应有之意;在保护理念层面,地方立法应以“文化民族主义”为基石、以“文化国际主义”为导向,政府应积极参与国家申遗、国际申遗活动,应正视并妥善解决海丝遗产保护和私人、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文化背景层面,地方立法推动申遗,而申遗工作是为了推进文物保护和弘扬文化自信,“文化民族主义”需建立在保护机制完善、民众保护意识增强的基础之上,要重视厘清立法、申遗与文化自信的关系。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地方立法;申遗;文化自信
7.促进社会企业证券融资的立法先导研究
作者:曾东红;林灏昕(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社会企业的兴起对我国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运用立法先导促进社会企业证券融资是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有益探索。目前,我国社会企业发展证券融资面临着法律组织形式、身份识别、可投融资证券品种等方面的立法障碍。本文在准确界定社会企业、总结立法障碍的基础上结合境外经验借鉴提出了相关立法改革的设想。从宏观层面看,应当加快《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而从微观和局部看,可以由具有先发优势的地区利用“先行先试”等政策,运用地方性立法推动,由地方政府主导“容错”式的社会企业证券融资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关键词:社会企业;证券融资;影响力投资;立法先导
8.论提高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行路径: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合理分配
作者:周迪(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我国环境立法“繁荣”与效益不彰的怪象,现有提升环境立法效益的路径已表现出种种局限,需要同时从立法体系结构和立法实质内容出发,探索新的路径。从适法性角度分析立法效益问题的症结可以发现,立法事项分配对立法效益的影响不容忽视。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权,这为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权在事项内容上进行结构性调整提供了契机。环境立法事项分配即是指环境立法事项在不同立法主体和立法层级之间的分配,几乎囊括了解决环境立法效益问题的现有思路难以涵盖的种种要素,考察不同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也不难发现,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分配不仅存在,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在这一新背景下,本文提出以央地环境立法事项的合理分配作为提高我国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能路径,并结合我国环境立法实践论证这一路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立法效益;环境立法事项分配;中央与地方
9.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实现
作者:夏沁(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立法构造,实质上架空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财产性价值,也否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造成了诸多现实困境,尤其不利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究其根源,乃在于“两权分离”的立法构造,宅基地使用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因此,将身份权属性从宅基地使用权中剥离,使宅基地使用权回归财产权属性(用益物权),是破除“两权分离”身份限制的关键所在,也是真正实现农户身份保障的必由之路,此即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这就要求在既有法律构造的基础上,重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三权分置”视域下,宅基地使用权应被定性为财产法中的财产权,在价值理念上,应秉承私法自治精神;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民法典物权编应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性和有偿性,并取消流转限制。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使用权为财产权的基本定位,高度契合民事权利体系化与民商合一的立法安排,有利于本土制度在传统民法体系中完成现代化改造。
关键词:两权分离;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身份保障
【域外立法评述】
10.“互联网+”时代的民主立法
作者:王怡(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便开始极力提倡和推动将网络技术应用于行政机关规则的制定过程。在官方指定网站上开展“公示评议”,被确立为行政机关规则制定的法定环节。当前我国大数据建设与“互联网+”计划已全面铺开,网络日渐成为公民关注、讨论、参与和回应立法事务的重要场所,“互联网+”同民主立法相结合的前景十分值得期待。然而,同美国制度化的“公示评议”程序相比,我国的相关实践还带有明显的临时性和随意性,存在较大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空间。回顾美国规则制定程序电子化的改革历程、学术论争和改革绩效,总结其中的有益经验和一般规律,或将对我国进一步实现“互联网+”同民主立法相结合的制度化实践提供重要启示。
关键词:“互联网+”;规则制定程序;电子化改革;民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