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明:重温条约精神恰此时 | 法宝推荐
【副标题】8月12日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40周年纪念日
【作者】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上海市日本学会副会长)
【来源】《文汇报》2018年8月1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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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为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为此,有必要了解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以指导中日关系发展,包括解决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各种难题。
条约原则和精神具有生命力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中日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第一个国际法文件,条约的重要政治基础是 《中日政府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其第 8条规定,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同时,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序言”指出,中日两国确认 《中日政府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包括其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 《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并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经过中日两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而共同的努力,中日两国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缔结了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开启中日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时代。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和生效,不仅发挥了其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且使中日关系由发布 《中日政府联合声明》时 “建立外交关系”的 “和平友好关系”,经过缔结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 “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发展到《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1998年11月26日)的 “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再深化到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8年5月7日)的 “全面战略互惠关系”的进程。即从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内容可以看出,在中日关系的定位及发展进程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发挥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蕴含的原则和精神具有生命力,必须持续坚持和巩固。
可见,中日关系的定位是不断丰富和发展并持续提升的,具有符合时代要求与发展趋势的特色,确保了中日关系的稳固发展。
解决中日重大问题的重要基础
中日关系四个政治文件的上述定位,尤其是中日第四个政治文件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中第4条指出的 “双方确认,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双方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 “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等内容,是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不仅关联中日关系的进程,而且牵连中日间难题的解决方向。
在中日两国之间存在对立和分歧,既有过去的历史问题,也有现实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新旧问题同时并发,则中日关系无法把控。因为其涉及对历史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性和模糊性,以及对新问题,尤其是海洋问题包括东海问题的争议性和利益的冲突性。
为实现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所指明的 “双方应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目标,在对东海问题进行11次磋商 (2004-2007年)的基础上,经过各方努力,中日两国外交部门于2008年6月 18日发布了 《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并继续开启了磋商谈判进程。 《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旨在加强两国在东海的共同开发合作进程,不改变双方对争议问题的法律立场,所以,具有临时性的性质。但2010年9月在钓鱼岛周边海域发生的船只撞击和抓扣人员事件,以及2012年9月日本政府 “国有化”钓鱼岛三岛(钓鱼岛、北小岛、南小岛)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损害了中日关系,包括停滞了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海洋事务磋商谈判机制。
此后,为改善中日关系,双方作出了持续的努力,于2014年11月7日发布了 《中日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四点原则共识》 (简称 “四点原则共识”),从而逐步恢复了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并通过9次磋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是为回应日本政府希望改善中日关系的持续意愿,李克强总理2018年5月访问日本,两国国防部门签署“东海海空安全联络机制谅解备忘录”,对于预防和减少东海海空安全事故有一定的抑制和管理作用。这是两国作为共同管控东海海空安全秩序的阶段性措施,具有临时性的特征。而如何经过临时性措施的切实实施,过渡到对钓鱼岛问题争议的实质性谈判,是今后双方需要努力的重要方面。因为中日关系的恶化主要是由于东海问题争议引发的,而其在中日关系中又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所以是必须有序合理对待的紧要问题,否则一旦再次发生,势必影响中日关系的发展进程。换言之,依据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和 “四点原则共识”的原则和精神,是解决包括东海问题在内的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问题的重要基础,必须切实遵守。
不可否认,中日两国均是地区乃至世界的重要国家,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不仅有利于两国人民,而且有利于世界人民,也有利于维系世界秩序。所以,依据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和 “四点原则共识”的本质解决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重温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是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必须切实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