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 法宝关注
【来源】澎湃新闻;山东高法;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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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有望统一司法裁判思路。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3.319356】)。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有业界人士分析指出,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上述通知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借贷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
理清“套路贷”民刑交叉界限
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上述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上述通知明确,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峰在微信公号“法语峰言”中撰文指出,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等经常容易混同。
除此之外,近年来在个别地方“套路贷”盛行。肖峰认为,所谓“套路贷”本质上是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质利用各种欺诈、胁迫等手段诈骗借款人名下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如果最终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肖峰建议,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区法院法官厉莉观察,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让被害人(当事人)出示虚高债务的证据,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
上述通知正是要解决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厉莉表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嫌疑人往往以法院生效判决来说事,上述通知理清了此间的民刑交叉关系,更有利于打击此类非法犯罪行为。
“这就是说,即使不法行为人已经拿到了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如果行为确实是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犯罪,法院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予以纠正,这也彰显了法院打击犯罪的决心。”厉莉说。
“上述通知对于涉民间借贷新类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态势下,法院的事后救济虽然必要,但事前预防则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胡永平同时认为,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需要全社会,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门的配合、监督和支持,仅靠一家的力量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法院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总结审判经验,同时强化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效应。还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胡永平说。
如何才能切实防范?“切实防范就是说要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针对非法行为合法化予以打击。”厉莉坦言,以前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不法行为,在民事判决中通常是从“非法放贷人变相收取高息”的层面来进行理解。
最高法此次针对这一“套路贷”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它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针对此类可能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财物的新型犯罪应予以刑事打击。”厉莉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