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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 | 破产法专题

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有三十周年,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批共20例破产专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查阅。(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全文,免费一周哦,快来戳我~~

一、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案号】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
【裁判规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37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重整; 重大资产重组;会商机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
【裁判规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法宝引证码】 CLI.C.10246904

2.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关联公司;清算;监督;指导
【裁判规则】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从破产衍生诉讼中破产企业方实际缺位、管理人与诉讼对方不对称掌握证据和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适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应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98737

3.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2)民申字第386号
【关键词】 出资不足;补充赔偿责任;清偿
【裁判规则】
 1.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适用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此处所称的对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并不包括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债权这一情形。
 2.尽管生效判决或执行裁定已认定公司股东应在出资不足部分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应首先向公司补缴出资,该补缴的出资只能用于向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而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法宝引证码】CLI.C.1060384

4.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 动产物权;转让;交付
【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的转移达成协议,但未就该动产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占有改定协议的,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占有改定,故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4期(总第186期)
【法宝引证码】CLI.C.833382

5.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关键词】 宣告破产;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清偿顺序
【裁判规则】投资公司因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境内外巨额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的规定,投资公司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出的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的安慰函,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请的依据;向存款人出具信托存款单,本身具备了存款合同的特征,因此剩余存款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利率掉期交易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金融方式,具有从事避险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主体资格的投资公司,对双方所进行的存在相对应的基础工具交易的利率掉期交易,应属于避险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此利率掉期交易合法有效,因投资公司被关闭导致掉期交易协议提前终止所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掉期合同申报的破产债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3期(总:83期)
【法宝引证码】 CLI.C.67045

三、典型案例

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不停产;程序集约;关联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892

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执行转破产;执行难;公平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由于松晖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尤其是涉及的459名员工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很难平衡。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一是及时移送、快速审查、依法审结,直接消化执行积案1384宗,及时让459名员工的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让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地利用破产程序打通解决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其中职工债权依法得到优先受偿;二是通过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避免了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的发生,切实有效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三是通过执行与破产的有序衔接,对生病企业进行分类甄别、精准救治、及时清理,梳理出了盘错结节的社会资源,尽快释放经济活力,使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的价值得到最充分、最有效地发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893

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市场化方式
【典型意义】
重庆钢铁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该案因系目前全国涉及资产及债务规模最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挂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认为属于“特别重大且无先例”。该案中,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组,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优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协同创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联交所首次对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豁免、第三方担保问题成功并案解决,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894

4.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关联企业;整体脱困;现金清偿;以股抵债
【典型意义】
该案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对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合并重整中,通过合并清理债权债务、整合关联企业优质资源,同时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重整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不仅使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还化解了20余亿元的债务危机,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实现了六家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凸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895

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产能过剩;重整;债务危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去产能、调结构”背景下,人民法院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功能,积极化解产能过剩,保障地方就业稳定,并最终实现困境企业涅磐重生的典型案例。通过重整程序,集团旗下关闭煤矿18家,清理过剩煤炭产能357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14552人,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为企业后续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880896

6.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系统;破产重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1999年9月,上述“两网”系统停止运行后,“两网”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股份流动性差等问题,但由于存在着可能申请公开发行的政策优势,因而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本案中,京中兴公司通过重整引入优质旅游资产,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配置,培育了发展新动能,并为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申请公开发行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两网”公司通过重整重返资本市场提供了借鉴。同时,对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落实北京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促进首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把企业上市作为一个重要增长点来抓”的要求,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亦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本案中北京一中院采用预重整方式,通过对识别机制、重整听证程序、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大大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充分发挥了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897

7.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强制批准权;制度价值;恢复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积极协调保障企业重整后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一些企业在重整计划通过后,因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又重新陷入困境。因此,重整是否成功,并不仅仅体现在重整计划的通过上,虽然重整司法程序在法院裁定批准后终止,但重整后的企业能否迅速恢复生机,还需要在信用修复、适当的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使其顺利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完整发挥重整制度价值的关键。本案中,在庄吉服装系列公司重整计划通过后,温州中院积极协调,为重整后的庄吉服装系列公司赢得良好经营环境。此外,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维护了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以及整体利益最大化,庄吉服装系列公司在重整成功后的第一个年度即成为当地第一纳税大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898

8.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传统农业企业;互联网+;分中有合;合中有分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安溪茶厂、铁观音集团等企业共同形成了茶叶种植、生产、研发、销售的产、供、销一体化涉农企业。重整成功使“安溪铁观音集团”这一著名商号得以保留,带动茶农、茶配套生产商、茶叶营销加盟商相关产业发展;且投资方“互联网+”思维模式、合伙制商业模式、“制茶大师工作室”等创新模式的引入,对传统农业企业从营销模式、产品定位、科研创新等方面进行升级转型,同时化解了金融债权约5.8亿元,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此外,本案中,经审计机构和管理人调查,两家企业在主要财产、交易渠道、账册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故未采用实质性合并重整的方式,而是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对于安溪茶厂和铁观音集团两个关联企业进行重整。基于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最大限度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899

9.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协调机制;产业结构;老工业基地
【典型意义】
中顺汽车重整案是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的优势,以常态化工作平台有针对性指导个案,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振兴的典型案例。中顺汽车案件审理中,充分利用“沈阳工业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工作小组”平台优势,判断企业的救治价值和可能性,把握重整产业发展方向,搭建引资平台,促进项目落地,并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完成变更、审批事项,在法院依法完成程序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共同实现成功重整,助力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900

10.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自行经营;监督;总协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个直接由高级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由于考虑到公司经营项目为国际知名大型实景《印象·刘三姐》剧目,对广西旅游业、地方经济影响较大,且公司所有资产被国内、区内数十家法院查封、涉及职工人数众多且成分复杂等情况,广西高院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本案作为全区重大有影响案件裁定立案受理。为确保《印象·刘三姐》剧目演出不受破产重整影响,本案实行演出相关业务自行经营、管理人监督、法院总协调的模式,确保重整期间公司正常经营,各项收入不减反增。该案历经3个月21天顺利终结并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广维公司摆脱债务困境重焕活力,确保800多名演职人员就业机会也解决关联公司548名职工安置问题,相关产业通过《印象·刘三姐》项目实现升级改造,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法宝引证码】CLI.C.10880901

1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市场化方式;债务危机;去杠杆
【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38

1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意思自治;强制批准权;平衡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通过重整,实现在职职工安置187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400余人,债权人获得了70%   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12.73万平方米。深中华通过重整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过重整迎来了新的产业注入,保留了股权价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39

1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公平清偿;执行;破产审查
【典型意义】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40

1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庭外重组;企业复兴;债务清偿
【典型意义】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41

1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重整转入清算;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
【典型意义】
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所有重大事项均在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商业风险等市场因素的基础上,经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对于债权人会议否决的事项,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强制批准措施。此外,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使得大部分职工保持了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42

1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上市公司;经营性资产;清偿
【典型意义】
山东海龙重整案维持了上市公司的主业不变、产品不变、没有进行资产置换、没有停产半停产,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以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遍采用的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的方式重整,则可能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会很低,另一方面山东海龙的主业和优质资源无法得以保留,影响近万名公司职工就业以及债权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山东海龙重整案中采取了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该模式使该公司的主业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职工就业基本未受影响,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43

1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托管;重整;重组
【典型意义】
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通过将托管、重整与重组并行考虑,实现了托管、重整、重组的紧密衔接,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既实现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命运,实现了较高的清偿率,又实现了1200名职工全员就业,稳定了职工队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44

1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资产处置效益;整体打包;变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指导管理人依法提升资产处置效益,实现困境企业营业拯救的典型案例。在未能通过重整程序拯救利达公司的情形下,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通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依法保护了职工、税务部门以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同时拯救了利达公司的经营事业即北京海洋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45

1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债违约;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选择同行业企业作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关键。超日公司若要恢复上市,避免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这意味着重整工作的有效时间至多半年。而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还涉及6万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资产,重整难度较大,因此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是较优选择,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为重整方。引入同行业投资人可以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以解决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基于此,超日公司迅速恢复生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8919928

2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金融债权;资产清收;现金;应收款
【典型意义】
无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本案中,金融债权占债权总额的75.45%,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一方面是加大资产清收力度,根据应收款的具体情况采取发催收函催收、直接接洽、论证后起诉等多种方式,共追回应收款7.08亿元,增加了破产财产总额;另一方面在制订重整计划时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从结果来看,有多家金融债权人选择了“现金+应收款”的清偿方式,该部分债权额达40.95亿元。这也为其他困境企业重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无锡尚德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集中优势、效率优势和经济优势,切实维护了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法宝引证码】CLI.C.1110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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