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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透视•19岁女孩隆鼻意外死亡,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 刑事法宝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全文共1439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13日,新年的第三天,贵州19岁女大学生夏某某到贵州整形口腔美容外科医院(即利美康医院)进行隆鼻手术时死亡。14日下午,贵阳市云岩区卫计委医政科工作人员表示,卫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而且已为死者家属办理了尸检申请,之后卫计部门也会配合家属办理医疗事故申请,目前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正同步进行,对于是否存在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问题,正在深入调查中。

对于夏某某意外死亡的结果利美康医院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无任何过错,否则肯定要对死者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即使主刀医生具备医生执业资格,也要看医务人员在给死者进行隆鼻手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如存在这种情况,则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那么,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是什么呢?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由于违反各种规章制度或诊疗规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具体说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注意义务的来源即是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作为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为诊疗护理的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而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积极采取诊疗措施、不认真进行检查、不及时进行抢救等,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2)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传统上都将呼吸和心跳的停止作为死亡的认定标准,但不少人停止呼吸和心跳后又复活的医学案例让脑死亡的认定标准逐渐在医学界和法学界得到认可,付立庆教授也认可将脑死亡作为就诊人死亡的认定标准。

3)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与严重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严重结果之间存在“相当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采取了对扼制病情完全无效的医疗措施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就诊人伤残、死亡。

第二,采取了对扼制病情起反作用的医疗措施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第三,采取了对扼制病情虽然有效,但是效用不足的医疗措施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第四,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第五,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就诊人伤残、死亡。

在上述五种情形中,前四种属于作为,最后一种属于不作为。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还与抢救措施的有限性有关,只有在上述五种情形下,相当地导致了严重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当介入因素过于异常、抢救措施客观上有限等原因导致结果发生时,都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当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本案最终能否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还要看此次隆鼻手术的相关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死亡的严重结果是否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无论最终利美康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事件的背后暴露的却是整个整形美容行业存在的诸多潜在乱象,而近年来因整容手术意外死亡的报道也并不少见,如何以这些事件为契机加大对整形美容行业的监管力度,促进这个市场潜力巨大的朝阳产业健康发展才是每一次事件报道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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