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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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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7)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开始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检察指导性案例”)工作。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对2010年《规定》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根据2015年《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实施七年多来,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日益受到关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九批38例指导性案例,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调研情况,仅发现第二批中检例第7号和第8号曾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仅2例。可见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明示援引的极少,检察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十分有限。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629&listType=0
2.“两高”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比较分析报告(2017)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八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日益受到关注。自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两高”分别发布了十七批92例、九批38例指导性案例。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调研情况,最高人民法院92例指导性案例中已有60例被应用,应用案例共1571例;最高人民检察院38例指导性案例中,仅发现第二批中检例第7号和第8号被应用,应用案例仅2例。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383&listType=0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期第108-133页
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执行主编。
内容提要: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七批共计92例指导性案例。本文将92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指导性案例概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发布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292&listType=0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7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30-48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越来越受到关注。截至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七批共计92例指导性案例。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针对最高院发布的92例指导性案例,总结其发布规律与特征,同时将“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作为数据样本,利用关键词单独或并列进行全文检索,对2011-2017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归纳和总结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规律及特点。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411&listType=0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49-72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自2010年确立指导案例制度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经调研结果显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侧重于重申司法解释,指引依据侧重于刑法分则。已有11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率较高,但应用案例较少,仅36例,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为主,参照率较高。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872&listType=0
6.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73-97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七批共计92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民商事指导性案例31例。本文将这31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概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揭示出在发布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326&listType=0
7.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类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98-117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2011-2016年每年均发布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共计13例,在各类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一,且已有11例被应用,应用案例545例,高于行政、刑事等各类应用案例,应用情况较好。合同类指导性案例不仅应用于合同纠纷,还涉及公司纠纷、侵权纠纷等多类案由。法官主动援引少但参照情况较好。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862&listType=0
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118-131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0例,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分析发现仅有6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8例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应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只有1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呈现出发布数量与应用案例数量不平衡的问题,应用率低,参照仅1例。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452&listType=0
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132-169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七批共计92例指导性案例,其中行政指导性案例17例。本文介绍并分析了17例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概况、规律及特征。应用分析内容数据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至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17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本文针对指导案例60号及5号的个案应用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478&listType=0
1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号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183-197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指导案例24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调研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指导案例24号是92例指导性案例中被应用最多的,应用案例共计399例。以交通事故侵权为主,受害人多为行人和电动车驾驶人,裁判结果中法官明确作出回应的占一半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损伤参与度已经不能影响法官是否参照适用指导案例24号。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866&listType=0
1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2018年11月版第183-197页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内容提要: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执行指导性案例5例。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发现已有2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36例案件,应用情况较好。应用案由不局限于执行案由,还涉及民事类案由,应用主体以法官为主,且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颇高。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868&listType=0
1.股权转让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财税法律风险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内容提要: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即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齐精智律师提示:收购方会将这部分新出现的负债直接抵减股权交易价款,也即意味着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减少。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2770&listType=0
2.《民法总则》实施后,合同无效的类型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李建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实施后,合同无效的类型:一、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52条规定;2.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3、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4.2009年《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5.2017年《民法总则》。二、合同无效的类型:(一)因主体民事行为能力而致的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二)因主体主观表意不诚信而致的无效-----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三)因表意损害第三方利益而致的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四)因违反公意而致的无效。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811&listType=0
3. 新个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先完税!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容提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审查完税凭证,事实上相当多的登记机关也未提此要求。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减税以外,其中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必将对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主体产生重大影响。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951&listType=0
4 九合一选举折射台湾政治理性回归
出处:多维新闻网
作者: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驻站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台湾九合一选举开票结束,除了台北柯文哲与丁守中涉及选票争议仍需司法程序予以复核之外,国民党已取得多数县市执政地位,呈现“显著翻盘”态势。这次选举可视为台湾选民对蔡英文“全面离岸替代”政策的检讨与反思,民进党的离岸取向遭遇重大政治危机。如果民进党不能敏锐捕捉中期选举之政治信号与风向标意义,恐怕会在2020年的总统选举中再次遭遇失利。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574&listType=0
5.区块链项目,100%不能发“币”吗?
出处: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作者:肖飒,互金法律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网贷之家最受欢迎专栏作者,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内容提要:在创新的时代,在急剧变化的需求之中,谁都很难淡定,区块链的应用是大势所趋,我们不反对在合适场景下使用区块链技术,也不反对将积分体系、促销方法起一个叫做“某某豆”、“某某金币”的噱头。但是,守住自家不以代币为融资手段,设置防范外盘炒币的机制,才是这轮创新和博弈的底线。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2874&listType=0
1. 错误论的实质是故意既遂犯的认定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陈洪兵,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内容提要:错误论的争论集中在具体的打击错误上,实质在于能否肯定故意既遂犯的成立。从根本上讲,法定符合说是将原本仅对欲害对象存在的故意转移到实害对象上,进而将对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认识的情形也认定成立故意既遂犯,致使错误论成为认定故意的另一途径,但该做法明显有违我国《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的认定规则,因而不具合理性。具体符合说虽然面临在隔离犯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的难题,但只要根据故意的认定规则,判断行为人对于实害结果有无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即可得出妥当的结论。表面上,我国司法实务在所谓具体的打击错误的处理上采取了法定符合说立场,实则是省略了间接故意的举证,如果补全案件细节,基本上属于对实害结果至少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错误论应回到故意认定的原点,根据故意的认定规则,判断故意既遂犯成立与否。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823&listType=0
2.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
出处:《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作者:左卫民,国家2011协同创新研究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界的运用方兴未艾,开始初步形成了信息的电子数据化、办案辅助系统的智能化、实体裁判的预测与监督系统以及统一、电子化的证据标准等法律人工智能形式。然而,法律人工智能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从数据层面看,当下的法律数据不充分、不真实、不客观且结构化不足。从算法层面看,法律人工智能所使用的算法隐秘且低效。从人才层面看,法律界、人工智能界互有疏离、隔阂。未来,我们应认识到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运用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在明确法律人工智能应定位于辅助角色的同时,在技术层面上改进算法并培养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知识相融合的人才。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827&listType=0
3.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科教育变革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陈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面临法律职业变迁的挑战。在理念上,法科教育应当实现“智能转型”,在人才培养目标上需要着力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项目式教学、认证式课程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重要的教学形式。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2679&listType=0
4.程序正义的实现路径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佛山市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特别奖和优秀奖得主,曾被聘为《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内容提要:一、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法。必须从观念上来一次根本性的变革,确立刑事诉讼法是私权利的权利保障法的观念,并从制度设计上,完善对被告人和辩护人各种程序权利的救济途径,对司法人员侵害程序权利的行为设定对应的具体的惩戒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让社会大众认可司法的公正。二、刑事诉讼法,是解决私被告人的私权利与公权力冲突的程序法。为了杜绝冤假错案,当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程序权利与公检法机关的程序权力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程序权利。为了获得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等,只要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定罪量刑有关,法院都应当允许。只有在案证据已经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法院才可以驳回这些申请。对于驳回申请,法院均应以书面裁定作出,不能口头驳回。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诉或申请复议。三、刑事诉讼法,是公检法机关的权力制约法。四、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其独立价值。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整个裁判过程能让当事人直观地感受到程序公平,在法律程序上对当事人的权利穷尽了救济功能。五、党琳山律师退庭,是对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公权力机关的对等制衡。在程序权利被屡次侵害,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退庭是最后的选择。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2646&listType=0
5.二十年来经济刑法犯罪化趋势回眸及思考
出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内容提要: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二十年来,经济刑法成为刑法修正和补充的重点之一。立法通过设置新罪或者对原规范的构成要素进行修正而大幅度地拓展了入罪范围,经济刑法犯罪化趋势凸显。转型时期对经济刑法的需求以及经济刑法本身的发展历程,经济刑法犯罪化趋势的合理性能够得到证成。管窥二十年来历次修正案对经济刑法修正内容,检讨其犯罪化进程中的得失,确立经济刑法犯罪化的一些基本原则,可以为未来经济刑法犯罪化作业提供参考性建议,以防止经济刑法过于膨胀形成“肥大化”。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090&listType=0
6.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
出处:《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作者:刘颖,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
内容提要:制定电子商务法首先应分析电子商务涉及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产生了三类社会关系,其中一种是不改变各种商事交易的法律性质、仅将交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社会关系为各类商事交易所共有且不在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内立法均将此类社会关系作为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规范第三方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综合性立法模式也存在诸多不足,最主要的是该项立法缺乏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规范的内容与现行制度存在重叠、交叉与矛盾,宣示性条款过多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整合我国《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规范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平台、身份识别与信任服务等三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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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2860&listType=0
1.假疫苗事件,冒死也得说的话题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司马当,自由职业者。
内容提要: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对制造假药和生产有毒食品的犯罪量刑实在是太轻了,而应当用比对待贩毒更严厉的刑罚去打击。毒品所危害的往往是特定的社会边缘人群,而假药和有毒食品危害的则是所有的群体。因此,我建议《刑法》对所有制造假药和故意在食品中添加有毒物质者,一律判处死刑,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对有增无减的制售假药和有毒食品的浪潮有所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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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727&listType=0
2.谈杨海鹏死磕周泽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甄鹏,山东大学学者。
内容提要:最近,前著名记者杨海鹏和著名律师周泽杠上了。事情起源于周泽律师的助理刘征在朋友圈评论杨海鹏的文字:“您发的所有关于潘福仁案的信息待将来证伪后,希望您能勇敢地向潘及其家人道歉。”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怎么能说某个人是贪官和坏人呢?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贪官和坏人,也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律师的作用不是为了让他们摆脱罪名,而是保障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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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846&listType=0
3. 医生要为误诊承担刑事责任吗——谈全国首例尘肺病误诊刑事案件
出处:微信公众号医疗健康法律风险研究
作者:于佳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东京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医疗过失的本质是违反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采用的标准是,慎重的相应专业医生在同样情况下会尽到的注意。只要涉案医生尽到了上述的注意,即使出现了误诊,也不存在过失。换言之,如果慎重的相应专业医生在处理此类病例时也有一定的出错率,那么这时的误诊属于医学判断上的错误,是现有医学和技术水平之下的诊断风险,不能归咎于医生的过失。如同我们可以容忍诚实的律师败诉,诚实的法官做出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诚实的医生所犯下的医学判断上的错误也不能成为追究医生过失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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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617&listType=0
4.空姐打滴滴遇害案的七个法律问题
出处:法律博客
作者: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工作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汉卓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委员,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
内容提要:空姐打滴滴遇害案发生之后,很多人关注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如滴滴应付负责,顺风车与网约车有区别吗?我们总结了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从法律进行解答。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922&listType=0
5.关于《人格权编(草案)(2017年11月15日法工委民法室室内稿)》的评审意见之一
出处:中国法学网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2017年11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推出《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孙宪忠研究员从总体意见和条文分析两个方面对该稿进行了详细评议。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017&listType=0
1.监察法需要“实施细则”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孙科先,始终以博士般的态度研习法律,在法学理论的滋养、浸润下,谙熟法律要旨;特别是近十年的法院裁判工作让其在积累广泛人脉的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其见解独到、游刃有余。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其工作中得以淋漓尽致的彰显。
内容提要:个人认为监察法急需制定“实施细则”,并考虑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留置人员中涉嫌犯罪的,其辩护权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行使。实际上,这样的细则早晚会制定,因为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本法的配套的监察官法尚未制定。律师参与的留置,会让留置更完善、监察更完美。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353&listType=0
2.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由来、性质及完善
出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作者:谭世贵,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内容提要:留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委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但在改革试点中存在性质不明确、适用条件宽泛、审批程序部分失当、期限过长、救济不力及外部监督与制约缺失、被调查人无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等诸多问题。作为监察委调查活动中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留置兼具刑事侦查与行政执法的双重属性。为了保证其正确适用,切实保障人权,应当进一步明确留置的性质,取消对严重职务违法的嫌疑人适用留置措施,明确留置只适用于具有法定情形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对“正常留置”“临时留置”适用不同的批准程序并改变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一律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的机制,设置留置的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并赋予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获得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的权利。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574&listType=0
3.宪法学研究须重温的常识和规范——从监察体制改革中的一种提法说起
出处:《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作者: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国家机关“法不禁止皆可为”之说违背宪法学常识,造成诸多后续认识问题。国家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和宪法学基本常识。做宪法学研究须遵守学术规范、遵循职业逻辑。“不赞成轻易修宪”的观点本身有道理,但应该将相关主张中的刚性需求和柔性需求区别开来,分别对待。
链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254&list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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