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 | 法宝推荐
【作者】“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
【作者简介】“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系外交部于2018年1月批准设立的专题研究小组,旨在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关国际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课题组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惠康任总召集人,成员包括(依姓氏笔画为序)江国青、张乃根、何志鹏、余敏友、张辉、易显河、秦天宝、黄志雄等国家法专家,彭芩萱、侯芳等专家部分参与。
【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1期;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文章较长,略去注释,请点击“阅读原文”登陆“北大法宝”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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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国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代表着先进的法学理念,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与前进方向,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话语权。在当代国际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提升外交中的国际法规则意识,培养人才、凝练话语,促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守正创新,有效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热点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持之以恒的充分合作,创建承载世界各国人民美好梦想的世界。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法治;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巨大变局之下,各国都在探索世界未来发展方向,都在寻求建立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都在抢占国际治理的道义制高点和主导权。中国的方案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期盼和根本利益。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无数大小战争劫难的人类,共同的迫切愿望就是要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然而,这一任务远未完成,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需要国际法的固化和支撑。“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让法治成为国际关系准则,是现代外交的一大目标,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保障。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用国际法这一世界通用语言来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进行阐释,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的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
下文拟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宏观视角,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意义,阐述这一重要思想在当代国际法体系及未来发展中的基本内涵,探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路径和方式,并就如何运用国际法助力实现上述共同愿景提出建议。
宪法是一个国家基本结构和基本政策的宣示,体现了国家的基本格局与发展方略。了解中国的外交国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历史传承与发展,有必要从宪法的角度予以认知和解读。
从1949年《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到八二宪法,再到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外交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奋斗的外交宗旨始终如一;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始终如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广泛国际统一战线的外交战略始终如一。所不同的是,不同时期的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时代特征是反帝、反殖、反霸、反战,核心理念是独立自主,和平共处;八二宪法的时代特征是参与全球化、改革开放、交流合作,核心理念增加了和平发展主题,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构建和谐世界;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时代特征是民族复兴、人类进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核心理念进一步增加了合作共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时期外交的本质是一脉相承的,既体现了高度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创新性。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中国的根本大法,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创新,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外交优良传统的提炼升华,也是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传承发展,体现了中国致力于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崇高目标,反映了中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国际治理观和国际秩序观,弘扬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展现了中国对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法律承诺,意味着中国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向国际社会宣示关于全球治理及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尊重国际法、坚持运用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将更加鲜明。在与世界的互动中,中国外交将牢牢把握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这条主线,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与世界各国携手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和世界的共同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并随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每一时期的国际法都反映了该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和主流价值观,并对现存国际秩序予以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直面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以先进的思想理念引领国际关系的发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重要,意义深远。
(一)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也有着坚实的基础。纵观数百年近现代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国际法治逐步加强。“从 360 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国家平等和主权原则,到 150 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
(二)先进的法学理念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先进的国际法学理念,反映了中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国际治理观和国际秩序观,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努力方向,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促进国际法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和奠基地位。进入21世纪,对未来既寄予期待又感到困惑的国际社会,再次呼唤引领人类未来发展的新理念、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恰逢其时。
(三)为国际法发展提出新的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充满不确定性和困惑。国际治理改革在何处发力?国际法律秩序向何处发展?各国政府在思考,国际法学界也在辩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此指明了方向,即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五大方面入手,通过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和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包容开放、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一指引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思想,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契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顺应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潮流。20 世纪以来,人的重要性在国际法中不断得到凸显,国际法呈现出人本化的发展趋势。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突出“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立足解决现有国际体系中的公正性、民主性、包容性方面的不足,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为现有国际法律秩序注入更多的公平正义元素,具有极大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塑造力,将推动国际法规范和体制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新秩序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加速力量消长变化,主要经济体排位重新洗牌,新兴国家群体崛起,但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只是相对而言。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在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方面,西方大国仍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与全球治理领域的代表权和发言权明显不足,严重影响国际法和全球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变革呼声也越来越高。围绕国际社会新秩序,各国高度重视争夺道义和理论制高点,意识形态纷争更显突出,软实力竞争加剧。西方抱定意识形态偏见不放,价值观外交沉渣泛起,人权外交持续升温,反映西方传统价值观的新思潮、新主张不断涌现,“人权至上”“人道主义干涉”“全球公域”“保护的责任”等理论花样翻新,对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构成威胁和挑战。“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不干涉内政与保护的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扩大使用武力”“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四组矛盾激烈对撞。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先进的国际法理念,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新秩序之争中占据道义制高点,扩大话语权。
(五)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也为国际法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动力不足是晚近国际法逐渐发展与编纂的一大瓶颈。在经历了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高速发展后,国际法法典化进展明显放缓,国际治理改革严重滞后,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步履艰难。一方面,一批已缔结的国际公约迟迟未能生效,一批重要国际公约的谈判进程受阻;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极地、外空和网络等有形或无形“新疆域”的活动,急需国际法的规范。国际法的发展既受到国际实践的驱动,也受到先进理念的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将为破解国际立法难题注入新动能,为推动全球治理提供可行方案。当前,全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国际法的发展面临新的关键抉择。此时,是任由单边主义横行,逆全球化而动,摧毁作为多边主义体制基础的国际法,还是继续推动国际法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多边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旗帜鲜明地选择了后者,既坚持维护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又通过先进理念,引领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六)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更需要负责任大国率先行动和引领。近代以来,大国担当一直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提出和坚持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和奉行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向世界作出了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的庄严承诺,强调中国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中国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定为本国的基本外交政策,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进而在国际层面携手推动共建,体现了中国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庄严承诺和大国的责任担当,而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积极应对全球挑战,助力共同发展,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仗义执言等一系列实际行动,已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重大贡献。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仅含有人类社会崇高的奋斗目标和先进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还含有对世界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要义是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当今国际社会中,按照“天下一家”的理念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公平正义和法律规则为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纽带,通过各国的各自努力和国家间的互助合作,同心协力,创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美好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超越国家的“世界共和国”或“大一统”的世界政府,也不是抽象的超现实主义的“乌托邦”。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当然成员,各主权国家拥有独立、平等、自保等固有权利,也负有相互尊重、互利合作、善意履约等基本义务;与此同时,各国共享人类文明进步之福祉,共担维护天下太平繁荣之责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丰富法律内涵、明确目标和政策导向,大体上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代表人类共同向往的美好愿景。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引各国政府和人民为此奋斗的长远目标,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长跑。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处理国际关系和深化全球治理的一套政策主张和行动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等。这些是指引各国政府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方略和指南,需要各国间的互信、谅解与合作。这部分内容是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精髓。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基于条约和习惯法的国际法义务。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国际合作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律遵循,对世界各国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各国严格遵守。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包含了如下原则。
(一)和平共处原则
将和平共处确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发扬光大。作为一项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和平共处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是保持人类文明多样性,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法律保障。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和平发展、共同繁荣。
主权平等是和平共处原则的应有之意。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各成员必须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其核心要素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其主权、独立、尊严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各国均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一国内政不容他国干涉;世界的前途命运应由各国共同掌握,在全球治理中,各国应平等参与决策。
和平共处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相辅相成。为实现持久和平,各国应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要摒弃冷战思维,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全球伙伴关系;要完善机制和手段,更好化解纷争和矛盾、消弭战乱和冲突,有效发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特别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
依和平共处原则,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二)普遍安全原则
普遍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基础,也是实现持久和平的根本保障。实现普遍安全既要坚持和强化现有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集体安全框架,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应对新的安全挑战。更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国际互信与合作,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
国际恐怖主义是人类公敌,是当前安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根据普遍安全原则,反恐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各成员的共同义务。要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双重标准”。要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加强各国反恐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全球反恐统一战线。
当前,难民危机对普遍安全的威胁加剧,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之一。难民问题不仅困扰产生难民的国家,对难民涌入的地区乃至整个世界都有重大影响。1951 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为妥善解决难民问题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各缔约国应善意履约,确保难民法的平等统一适用。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等问题都同地缘冲突密切相关,化解冲突是解决难民问题的根本之策。当事各方要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冲突,其他各方应该积极劝和促谈,尊重联合国发挥斡旋主渠道作用。
为确保普遍安全,还应持续推进国际裁军进程,防止外层空间军事化、武器化,进一步完善有关核武器、生化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管制,慎重而踏实地进行相关国际立法。
从更长远的目标看,还要继续稳妥推进“无核化”世界。近年来在国际核裁军领域,有核国家与多数无核国家间在如何进一步推进核裁军的问题上矛盾十分突出。这一问题应在普遍安全原则的指引下,综合、稳妥地加以解决。中方充分理解相关国家希望早日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愿望,但应坚持在现有多边裁军机制下处理,另起炉灶、破坏协商一致原则可能只会适得其反。
(三)共同繁荣原则
共同繁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济基础,也是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的物质保障。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意。将共同繁荣确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促进国际合作宗旨及平等互利原则的延伸和发展。
实现共同繁荣历来是提升人民满足感的重要条件,也是各国政府对人民应尽的责任,而进行持久有效的国际合作是实现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联合国宪章第九章以“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为题,专门就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的目的、义务和机构作出了规定,以此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合作协调机制。
建设共同繁荣的世界,就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就是各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从长远发展看,还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创新驱动,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释放社会创造力,引导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
(四)开放包容原则
开放包容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基础,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将开放包容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是对联合国宪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宗旨的弘扬和发展。
从国际法角度认识开放包容原则,首先要克服偏执的“西方文明优越论”。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各国基于各自的国情、历史和文化传承,对国际法的解释、适用和发展有不同主张。要坚持通过对话化解分歧,形成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党同伐异,或将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
其次,要坚持包容的人权发展理念。各国可以根据国情和人民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权保障模式。国际社会应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前提下平等对话,通过合作共同促进人权发展。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将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作为与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和开放包容具有同等重要性的目标,反映了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新认知,将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首先,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加强应对环境挑战的国际合作。现有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均强调国际合作。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的荒漠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挑战采取“漠不关心”“只取不予”“多取少予”的态度;一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行贸易保护之实;一些国家对气候变化等国际社会共同环境挑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试图“搭便车”。对此,国际法仍须继续强化国际合作的规则和机制,为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
其次,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构建更为综合的环境治理体系。当前,环境与贸易、发展、人权、移民、安全等议题的交叉关联度不断上升,呈现跨领域交融态势。这也需要不断加强现有的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门的环境条约,提高具体领域的协调能力。进而言之,要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平衡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再次,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发达国家更多的历史担当。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离“清洁美丽”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除各国环境治理意识和能力差异的现实因素外,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及对发展中国家长期掠夺的历史因素也不容否认。发达国家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在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在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支持。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美好的目标,也是一个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跑才能实现的目标,因而必然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首倡者,中国必将坚持身体力行,发挥先锋和示范作用,从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五个方面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要实践平台,坚持新型国际关系和中国特色国际法“两轮驱动”,既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体现大国责任担当,维护和推进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同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为此,需要主动做好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对外阐释,不断增信释疑、凝聚共识,推动通过具体国际规则加以体现和落实,使这一思想真正落地生根。这就要求我们以更高水平、更高格局运筹国际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统领下,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一)强化国际法对国家整体外交的支撑,切实提升外交中的规则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法工作在国家整体对外工作大局中积极作为,为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取得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在外交工作中也积极运用国际法,妥善应对诸如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美贸易争端此类重大敏感问题,尊重规则、运用规则、发展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随着我国国家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与国际法之间的磨合、调适也将进入新阶段,我国国家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力也将更为明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客观上更进一步要求高举国际法的旗帜,既要准确把握现有国际法,也要准确把握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基础,主动引领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引,全方位推进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积极作为,日益形成鲜明中国特色,包括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是坚持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坚持“义利并举、以义为先”的正确义利观,在全球性挑战方面发挥大国担当。随着我国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实践的发展,我国国际法理论的特色将更为鲜明。要立足我国外交理论实践的传承和发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对世界法治文明兼收并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提炼、梳理中国特色国际法观,使我国外交实践更好体现公平正义元素。
(三)更加主动运用国际法,落实“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向世界提供的全球治理方案。习近平主席在多个重要多边场合一再强调,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我国应主动将我国国际法理念和主张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衔接,在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推动相关原则、规则、制度的发展,更好应对国际社会的共同挑战。妥善应对当前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逆流”,坚定维护多边体系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国际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作出中国贡献。积极推进在海洋、外空、网络、极地、气候变化等领域规则制定中探索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方式和路径,不断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四)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需要,不断创新国际法实践
新时代我国利益与外部世界更为交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国家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也将不断拓展。我国应从国际秩序的高度看待和评估新时代国家利益,既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主动塑造和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为此,我国宜全力推动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完善中国与周边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条约,服务和推进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推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既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又切实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平台作用;主动将国际法融入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的外交实践,不断巩固外交实践成果,丰富外交关系内涵。
(五)更加积极主动探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为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提出国际法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亚丁湾护航,并且在伊核、朝核、叙利亚等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这与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上升密不可分。随着我国不断向强国目标迈进,我国越来越需要更加积极主动推动相关热点问题的解决,作出大国应有贡献,更加主动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积极提出解决相关热点问题的国际法方案。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已写入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决议,也被成功纳入联合国有关安全、经济和人权决议。我国应积极探索在相关热点问题解决中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具体国际法方案,争取形成有中国特色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模式。
(六)主动对外阐释中国国际法主张,用国际法语言讲好“中国故事”
近年来,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文章多次阐述了中国对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立场和主张。特别是我国在重大国际法问题上主动发声,发表《中俄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使国际社会对我国国际法立场主张有了更深的认识。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我国应主动、全方位讲清这一思想的国际法内涵,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将这一思想贴上意识形态标签。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中国的“独角戏”,而是各国的大合唱。向世界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我国为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在对外宣介和阐释过程中,既要坚持“四个自信”,体现中国特色,又要以外界易于接受的方式、运用通用的国际法话语和科学方法讲清中国主张,确保扎实有据,避免停留于空洞口号和自说自话。
(七)不断加强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努力培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叙述者和贡献者
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在国际法领域形成共识,离不开国际法人才和智库的作用。对国际法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将带来国际法发展的新起点;对中国的国际法工作者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也将带来推进中国国际法工作的新起点。从国际法角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世界各国国际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而中国是这一思想的首倡者,中国的国际法工作者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国际法人才队伍培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仍然应当看到,目前国际法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国际法智库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存在明显短板,因此,我们须加强、加快高端国际法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法治下的共同体。良法是善治的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用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建章立制、保障权利、定纷止争,而维护、促进和加强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应有的责任,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意。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表达了中国为世界前途与命运构划的理想和目标,也构成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因此必将深刻影响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国际社会也将更加深入地思考如何通过规则、制度,为实现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愿景提供有力支撑。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发展,为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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