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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法学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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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法学要目


1.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的新任务

周佑勇

2.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

熊琦

3.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边界——以“快播案”判决为切入点

陈洪兵

4.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治分析

叶海波

1.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的新任务


作者: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东南大学副校长,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0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80余篇次。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大作出系列新的重大论断和重要部署,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及其学科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亦明确了新的任务。法学理论界应当更加全方位地推进法学研究创新,加快一流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及时更新法学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进一步加快构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关键词: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法学研究;学科发展


论文创新点:文章选题重大、前沿热点,紧扣时代主题,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推进新时代法学研究内容、方法与范式的创新和发展,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全文结构明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理论与现实意义深刻。


2.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


作者: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法学类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内容提要:我国知识产权入典和成典所引发的争议,根源在于未能清晰地梳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逻辑。回溯两者的立法传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彼此独立发展的史实在现有研究中未被重视。再观权利属性的类型衔接,知识产权、私权、财产权的概念边界不明,最终造成片面的为了制度创新和特色而忽视体系科学的现状。历史上知识产权法的变革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商法自治性和超国家的发展特色,因而以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来类比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更为科学。鉴于无体物与有体物财产权在规则设计上不可忽略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法内部各权利类型无法提取公因式的实际现状,立法上应该保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单独立法,避免出现为法典化而法典化导致的例外远多于一般的窘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典;民法典编纂;商法;法典化;体系化


论文创新点:本文针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知识产权是否入典这一重大问题,以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定位为视角,在充分挖掘两部法律历史变革规律和特色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论证了知识产权法更接近于具有自治性和超国家特色的商法这一事实,并借鉴民法与商法在法典化历史上的经验来解决知识产权是否入典的问题。文章论证角度和结论都不同于国内已有的思路和观点,并且从学理层面充分证明了我国现阶段民法典立法暂时不纳入知识产权法这一立法选择的正确性。


3.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边界——以“快播案”判决为切入点


作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CSSCI刊物上发表近百篇,CLSCI刊物发表28篇,被人大复印转载21篇。获评2015年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10人)、法学高被引作者(2017年法学一级学科论文引用率排名全国第6)。


内容提要:目前有关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理论研究与判例总结不够充分,致使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不清,代表性的案例有“快播案”判决广受质疑,腾讯等网络服务商恣意屏蔽、删除公民微信、短信内容损害了部分网民的言论自由权等。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信息(互联网)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对于用户生成、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监控义务,仅负有事后“通知—移除”的民事、行政责任,例外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成立,取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提供专门供他人实施犯罪的技术支持与帮助,是否深度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快播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个人信息权


论文创新点:第一,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文章既梳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快播案”等案件的司法判决,又提炼了案件背后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第二,总论与分论相结合。文章既讨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两个具体罪名,又“由个案到一般”讨论了共犯问题。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界定问题提供了技术上的具体操作标准和刑法学理上的支撑。第三,域外经验与本土问题相结合。文章提炼了域外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的成熟经验,且紧紧围绕我国的刑法条文规定与司法解释,使得文章有广阔的视野又最终回归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真问题


4.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治分析


作者: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多篇被转载,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


内容提要:法治的精义是规则至上,而规则供给的多元化则逻辑性地要求以宪法为最高法,整个法制体系统一于宪法,并设置合宪性审查专责机关维护宪法权威。设立宪法实施的专责监督机构是中国法治建设得以迈进的关口,修改宪法、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部分地回应了宪法审查发展的理性化和专门化要求,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专责性的宪法机关,合宪性审查因此从自发走向自觉进而迈向宪法化和理性化;将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权限排他性地授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权的集中化和专门化;抛弃过去多个机关分理的机制,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包括法律人士)组成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责性地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强化了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功能最适性。为了进一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有必要建立“司法辩论—宪法审查”协同机制。


关键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宪法修改;法治


论文创新点:文章创新地提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回应了合宪性审查理性化、专责化和功能最适化的时代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宪法设立的宪法机构,无须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而成立。反之,全国人大的决定有矬化这类宪法机构的嫌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专责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监督和合宪性审查权的宪法机构,垄断协助权,使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从人大制度下的多头分散审查转变为人大制度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集中审查模式,有助于克服合宪性审查的“公地悲剧”现象。应当授权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合宪性审查诉请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种“司法辩论—宪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动议机制,以强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功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为双月刊,由创办于1930年的《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发展而来,是我国最早出版的学报之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第一批资助,2013年获得“湖北十大名刊成就奖”,2014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考核“优秀”,2017年、2015年获得全国“百强社科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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