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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骐:立足价值追求 彰显案例指导功能 | 法宝推荐

【作者】张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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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建立的法治,并不是工具意义上的法治,而是价值理性意义上的法治,即坚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上,而这种具有至上性的宪法和法律是有效运行的。


  案例具有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由于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制度性要求,司法机关要受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规则和所体现的法律推理的约束。


  现在,我们已经到了把案例的重要作用从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的时候了,可以通过明确案例“说服力”的效力定位来增加案例的有效供给。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我们所建立的法治,并不是工具意义上的法治,而是价值理性意义上的法治,即坚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上,而这种具有至上性的宪法和法律是有效运行的。中国历史上不乏工具或规则之治意义上的“法治”,但是却从来没有价值理性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建设价值理性意义上的法治,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公正有效的司法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案例指导制度及司法案例制度,是司法机关实现法治、捍卫法治所必需的有效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案例制度及判例制度,就像上诉制度、辩护制度一样,是现代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并不必然地隶属于某个特定的法系,也不必然地从属于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当代中国现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机关在现行宪法、法律框架内总结六十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传统,更有效地发挥自己作为专业机关在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作用的一种重要的工作制度与方法,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案例制度在我们法律体系内的具体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案例具有解释法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执法尺度的功能。其次,案例具有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由于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制度性要求,司法机关要受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规则和所体现的法律推理的约束。再次,案例具有为制定法体系拾遗补缺,辅助、补充立法的功能。


  在现有体制下,我国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都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案例体系、案例的多重发布机构和多样化传播渠道,是实现案例功能、使案例指导制度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一辑)经过近一年的编写,沐浴着早春的气息诞生了。本书的出版,无疑为我们观察、研究和推动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建设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样本和实践。根据法治经验,具有权威性的案例选编或者汇编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包括七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法治教育和宣传。案例揭示司法过程所体现、承载的法律精神,传达其中的法律理由和法律推理、法律方法,从而帮助公众理解法律、接受法治理念;不仅理解法律条文,而且理解法律精神,不仅理解实体维度的司法公正,而且理解程序维度的司法公正。第二,有助于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研讨法律方法、提高司法技艺、发展法学理论和法教义学理论。同时,它也是培养忠于法律、忠于法治的法律从业者的开放学校。第三,有助于弥补制定法不足,为修改、完善立法准备资源。案例选编中不乏对现行法律法规模糊、冲突和遗漏之处的分析及弥补建议,对于指导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对于法律制定者修改、完善法律都具有不可多得的参考、辅助作用。第四,案例具有强化判决和其他执法决定的理由、证成判决和其他执法决定的作用。第五,从案例对潜在当事人的影响来说,它还具有减少诉讼和其他执法争议的作用。第六,案例有助于广大社会公众进行法律监督。第七,为世界贡献中国司法智慧,为中国司法机关赢得国际信誉,在全球化时代国际交往中发挥作用,促进国际司法文化交流。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能力,既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际生活中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案例选编的种类不算很少,但是只有那些极具权威性而富于特色的案例选编,才能在揭示或阐明某些方面法律适用规则、确立新的裁判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或空白、促进法教义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典型意义。


  大量的精品法律文书本身就是国内外法律工作者学习、研究的典范;同时,它们向全国法官、检察官传达出重视裁判文书及法律决定文书写作的重要信息。


  在选编案例时,可以在编排上更加重视裁判理由。比如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判决书由“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这两部分组成。中文将Ratio decidendi译为“判决理由”有点误导,Ratio decidendi更确切的意思是“有理由的判决”,裁判规则就蕴含于“判决理由”或“有理由的判决”之中。我们所称的“判决要旨”,在德国,主要具有一种索引的作用,并非判决的核心或全部裁判规范所在。我们这些年在案例编辑工作上的用词“裁判要旨”“裁判要点”“裁判摘要”变化,就反映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发展。


  延展至对研究和实务工作方面的建议,即:从只关注法律条文的“法条主义”向法条主义与案例资源并重;在法律思维上,从以法条为基础的“三段论”演绎推理,到演绎推理与案件比较的类比推理相结合。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高发展阶段,就是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这是由案例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案例在建设法治国家和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决定的。现在,我们已经到了把案例的重要作用从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的时候了,可以通过明确案例“说服力”的效力定位来增加案例的有效供给。接下来,我们需要通过规范使用案例来完善案例的制度支撑机制,其中的重点,是做到类案类判。在此,期待我国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努力,把中国案例制度及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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